發現對方喪失信譽,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大多數情況下,合同雙方履行義務總有先後之分。比如在貨物交易中,要麼買家先付款,賣家再交貨或提供服務;要麼賣家先交貨,提供服務,買家再付款,這個順序在合同中往往都有明確的約定。此時,許多人認為,既然合同約定得如此清楚,那麼不管什麼情況都要嚴格按照合同辦事,雖然有時發現對方已經喪失信譽,再繼續交易自己可能會遭受損失,但由於約定在先,還是不得不向對方履行義務,這是沒辦法的事。

發現對方喪失信譽,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比如,張小姐和一家著名美容院簽訂了整容服務合同,約定張小姐在合同簽訂後兩天內支付服務費10萬元,美容院收費後提供美容服務。但是,合同簽訂的第二天,媒體便刊登了該美容院使用有毒藥水致人毀容並被相關部門查處的報道。張小姐看到報道後,心裡非常不安,於是便沒有付款。誰料到,美容院打來電話催張小姐付款,說報紙上刊登的事與張小姐無關,並不是每一個客人都會出現問題。張小姐要按照合同辦事,應該在兩日內向美容院支付10萬元。還提到,“如果你不付款,那麼就違約,按照法律要承擔違約責任”。張小姐聽到此話,心裡更加七上八下。

如果此時張小姐必須付款,那麼法律天平將失衡。對於張小姐,明明知道該美容院出了很大的安全問題還要付款,結果只有:一是主動放棄整容服務,二是大膽地將自己送上致害可能性很高的“毀容臺”;對於美容院,出了這麼大的安全事故,該美容院能否繼續經營下去都是個問題,此時還要求張小姐付款,豈不是可能要害她“血本無歸”?

在這種失衡狀況下,法律作出了調整。法律規定,應該先履行義務的合同一方,如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這個法律術語叫做“不安抗辯權”。一般來說,與人身傷害直接有關的行業,如生產或銷售藥品、食品、美容服務、建築等行業,如果發現有製售假藥、製售腐敗食品、毀容、建築物塌陷等事件,其商業信譽應認定為喪失。在上例中,美容院被報道的行為顯然可以認定為喪失商業信譽,張小姐可以暫時不需要支付合同約定的10萬元。

發現對方喪失信譽,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我們再來看看2012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個關於確認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案例。

冠某公司承包了一個製藥廠車間建造工程,工程價約500萬元,工程付款方全某公司將通過取得交通銀行的貸款來支付工程款。建設開工後,冠某公司與全某公司就工程質量、進度和資金保障等問題屢次發生不愉快的爭議,在工程尚未完成一半的時候,發生了一件重要的事情,導致雙方關係正式破裂。這根導火索是交通銀行因全某公司沒有按時償還約定的部分貸款,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並取得勝訴判決。交通銀行即將執行生效判決,當然也不再為全某公司發放貸款。

冠某公司得知此事,認為全某公司不能取得銀行貸款,即意味著該公司可能喪失支付工程款的能力,而且全某公司被交通銀行訴訟追償,經營情況嚴重惡化、喪失了商業信譽和履行債務的能力,於是通知全某公司解除合同,並要求全某公司賠償損失。

發現對方喪失信譽,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全某公司則辯稱,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流動資金的緊張不能認定為喪失商業信譽,並且公司還在進行新的融資,因而全某公司仍然有支付工程款能力,冠某公司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理由不成立,冠某公司應該繼續履行合同,將製藥廠車間建設完工。雙方對此爭執不下,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該案經過審理,法院認為,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已不可能再向全某公司發放貸款,雙方當事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條件不可能再成就,全某公司因此可能喪失履行債務即支付工程款的能力,冠某公司因此行使不安抗辯權,通知全某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在合同中止履行後,由於全某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合理期限內已恢復履行能力,或者其提供了適當擔保,且在原審法院就其與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之間的貸款糾紛判決生效後,仍然沒有償還銀行債務,被原審法院就其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依法強制執行並已經公告進入拍賣程序。因此,冠某公司面臨工程款不能獲得支付的風險已成為現實,其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並無不當。

發現對方喪失信譽,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全某公司辯稱其對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的債務到期並不影響其對冠某公司的償債能力,並提交證據證明其註冊資本為2000萬元、投資近億元、擁有不動產評估值達8000多萬元等。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履行債務能力“是指履行合同約定的到期債務能力,並非合同之外的當事人的總資產價值或其他投資,對全某公司此項答辯意見不予採納。

據此,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法院判定冠某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再進行施工建設,並要求全某公司賠償相關損失。

【法條鏈接】

1、《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律師支招】

做生意,必須要經常關注對方的經營狀況,如果你是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發現對方出現嚴重的經營問題時,要適當採取果斷措施,中止履行合同義務,避免遭受更大損失;如果你是接受先履行的一方,要誠信合法經營,否則喪失了信譽,別人是可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