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店主因代購被判10年 電商中心專家權威解讀玄機

一、事件背景

近日,“網店店主代購逃稅被判 10 年”這一消息引起公眾關注。消息源頭來自一家 “TSHOW 進口服飾”淘寶店。11 月 2 日下午,萬健為完成太太遊燕的想法,在太太一年多沒有更新的店鋪上架了新的寶貝——標題為 " 失聯很久的店主道歉信 "。上面寫著:" 各位親,請原諒我的不辭而別,我現在廣州女子監獄,因為這個店鋪做進口代購被判刑十年,並處罰金 550 萬,如有任何未盡的退款之類事宜,請聯繫我老公,他會全部負責 "。

據瞭解,今年7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遊燕走私進境的服飾金額共計1140餘萬元,偷逃稅額共計300餘萬元。法院判決遊燕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刑10年,並處罰金550萬。

廣東高院終審認為,遊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走私普通貨物進境後在國內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遊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維持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遊燕的定罪量刑部分。需注意的是,遊燕不僅逃稅,更涉及走私。本案中,遊燕走私價值1140餘萬元的服飾,偷逃應繳稅額300餘萬元。

此外,國慶節期間,網絡上傳出一則“海關嚴查代購”的視頻。視頻中顯示,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T2航站樓,所有人開箱排隊等待過機審查。其中,有一個航班查出了100多名代購,排隊等待交稅,被罰的物品包括護膚、唇膏、口紅、面膜、潔面儀等。很快,該消息在網上引起了不小轟動。

另據國內“一帶一路”TOP10影響力社會智庫——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即將發佈的《2018年度中國進口跨境電商發展報告》顯示,2018年上半年中國進口跨境電商交易規模達1.03萬億元,預計2018全年將達到19000億元,同比增長26.7%。國內主要的進口跨境電商主流“玩家”包括:既有網易考拉、天貓國際、京東全球購、亞馬遜海外購、蘇寧海外購、唯品國際等依託綜合平臺的跨境購,也有諸如洋碼頭、小紅書、聚美優品、蜜芽、美囤媽媽、豐趣海淘、波羅蜜全球購等垂直平臺。

二、專家點評

對此,國內“一帶一路”TOP10影響力社會智庫——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發佈電商快評,供媒體記者參考。

解讀一:淘寶店主因代購逃稅判十年是否過重?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律師認為,我們首先明確,代購是指在境外購買商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行為。走私行為在《海關法》第八十二條定義為: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 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那麼,代購是不是走私行為?可以這麼問,代購是不是買了進口貨物?進口貨物是不是應該交關稅?那交了嗎?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走私普通物品罪做了認定以及處罰規定,《海關法》中走私行為與走私罪之間的界線,在於情節嚴重性,即次數與金額大小。也就是說,代購行為屬於走私行為,而與走私罪之間有情節考量的因素,從來不是法外之地。

董毅智律師表示,案件出來後會引起紛爭其實是在意料之內的,原因有三。一是消費者尋求代購的一部分原因部分就是國內稅收導致同樣貨物價格居高,代購業發展起來之後,其實消費者以及代購者形成了觀念上的小群體,一起為逃避關稅而“祈禱”,這就把交稅和消費者放在了近乎對立面的位置;二是長期以來,監管層並未對電商平臺採取這樣的舉措,先前主要還是在海關層面作出處罰,補繳稅款、行政處罰,對於電商平臺卻是沒有過的,這也是未來將越來越嚴格的信號;三是其他稅收事件引發的討論、比較。

解讀二:個人代購跟走私之間的界限如何?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認為,個人代購與走私的區別在於有無偷逃關稅,從海外購買回國的物品如果在免稅額度之上的,需要向海關申報,並補足稅款。偽報商品性質、低報商品價值以及入境不申報的行為均屬於走私違法行為,而如果偷逃應繳稅款在10萬元以上,或者1年內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將構成走私犯罪。

李旻律師表示,走私普通貨物罪不僅侵犯了國家的稅收制度,還侵犯了海關監管秩序和貿易公平。因此,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偷稅應繳稅額而非被告人違法所得作為判處標準,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據此,10年已經是最低的量刑。新《電子商務法》實施以後將會對個人代購產生巨大影響,從事海外代購交易的,必須先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後才能對外經營。

解讀三:如何正確解讀“行郵稅”?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一級合夥人呂友臣律師表示,在當下,行郵稅絕非是對進境個人物品徵稅那麼簡單。尤其是在跨境電商蓬勃發展的今天,個人郵包已經成為跨境電商的主要渠道之一。雖然海關對跨進電商商品能否通過郵包渠道進境並不明確,甚至是持否定態度,但實踐中進出境郵包的主要業務卻毫無疑問是跨境電商商品,沒有之一。行郵稅的調整與跨境電商直接相關,行郵稅稅率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跨境電商商品進境渠道的選擇,會影響跨境電商的運營成本。

此外,呂律師對行郵稅的相關問題介紹稱:

一、行郵稅的標準全稱是進境物品進口稅。由於實踐中主要是發生在個人攜帶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環節,故也通稱行郵稅。

二、行郵稅只針對進境物品徵收

,我國出境物品不徵收。

三、進境物品進口稅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的合併,也就是說進境物品進口環節只有這一個稅種,再無其他。相比進口貨物稅簡單得多。

四、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徵收對象個人自用物品。這裡就存在貨物和物品的界定問題。這個問題太複雜,我們在此不闡述。大家掌握一個原則即可:合理自用、非貿易性質

五、進境物品是否徵收進口稅的標準: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徵進口稅。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徵收物品進口稅。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具體規定免徵數額、按貨物辦理的稅額,海關總署有具體規定,行李、物品不同的渠道也有所不同。實踐中存在執法標準的差異。

六、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是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這裡強調的是納稅義務人不是所有人,而是攜帶人員、收件人。

七、物品進口稅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可見,物品進口稅的稅額兩個關鍵因素:一是歸類,涉及到稅率適用;二是完稅價格的確認。

八、進出境物品的稅目和稅率。2016年4月8日前,進出境物品稅目稅率分為10%、20%、30%、50%四個檔次;2016年4月8日起調整為15%、30%、60%三個檔次;2018年11月1日起將調整為15%、25%、50%三個檔次。

九、進出境物品歸類問題,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進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則歸類:《歸類表》已列名的物品,歸入其列名類別;《歸類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歸入相應類別;不能按照上述原則歸入相應類別的物品,歸入“其他物品”類別。

十、進出境物品完稅價格問題,海關總署制定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最近時間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可見,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與進口貨物的“實際成交價”原則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海關公佈的價格”。

解讀四:海外代購者應如何繳稅?

目前有三種主流的代購商戶以及其在做代購過程中會產生的稅項:

第一種為海外商戶代購產品直郵至境內。代購商戶的主體在海外,通常為留學生。當消費者下單後,海外代購在當地採購。產品寄回境內有兩種模式:一是直接將產品從海外郵寄給消費者;二是先把產品寄到境內倉庫,然後轉發給消費者。不管哪種方式,產品通過郵政渠道入境,若被查驗,將會按照行郵稅的方式徵稅。

第二種是代購商戶到境外採購商品並帶到境內,通過電商平臺和社交渠道銷售。代購商戶的主體在境內,通常活躍在微信朋友圈。這類代購商戶會採集用戶的需求,並按照用戶需求到境外採購相應的產品並帶回來,再把產品發貨給消費者。在帶著採購產品入境時,若被查驗,也會按照行郵稅的方式徵稅。

第三種是代購商戶直接從分銷商採購商品。代購主體在境內,銷售渠道涵蓋社交平臺和淘寶等電商平臺,貨源則是境內外的分銷商。當產品在境外分銷商採購,就需要把產品從海外先郵寄到境內然後再銷售,這裡採取行郵稅的方式徵稅。當產品在境內分銷商採購時,代購商戶並不需直接承擔進口稅項。當然,從境內分銷商採購商品時,其產品真偽性查核就更為困難。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律師表示,電商法首先規定了,這類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按照法律需要進行工商登記,從這個角度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零申報”的現象。同時,代購行業在稅務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在於:代購利用了行郵稅查驗率的漏洞,將個人自用商品先進口到境內,再銷售給消費者。

但是其實在我國,就像是“個體戶”一樣,這類經營者納稅數額的確定以及執行其實是比較難。若採取抽查的方式,有可行度,也有警示作用,但是從促進行業環境來說還有一段距離。另外,要求提供發票也可以是對經營者“偷稅漏稅”現象的措施。

技術層面來說,區塊鏈發票、大數據應用,平臺經營者與納稅部門、工商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也可以完善稅務信息的整合、提交。董毅智律師補充到。

解讀五:電子商務法將對“海外代購”產生怎麼的衝擊?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律師認為,雖然《電商法》出臺之後對代購業務的衝擊顯而易見,但是“鋌而走險”的其實還是大多數,或者是想堅持職業到實施之前。但其實更希望消費者和代購從業者、電商經營者把《電商法》看作是一個信號,不僅僅是警告之後行為將嚴懲,而是對於代購行為本質是走私的認識將滲透到司法層面,這個信號下就意味著代購行為並不是從明年開始才應該收手,而是將對過去的走私行為進行累計計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這種情況下,代購行業、電商行業將面臨一輪重新洗牌,由合規經營者作出替代,許多存在交易慣性的消費者、經營者或將因難以承受、難以適應而退出或作出其他改變。

董毅智律師還認為,客觀看待這件事,除了前述的兩點之外還有最為關鍵的,就是不確定性在加大。無論是代購業者、電商經營者、消費者甚至是執法部門都在這個環境裡嘗試,嘗試彼此的空間。新的嘗試也就需要去打破現有的場景,期間的不確定性意味著風險,“富貴險中求”的理念在此時需要轉變為“不去嘗試僥倖”,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也難以保護在違法邊緣試探的人。

此外,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律師還表示,從電商法出臺到現在,微商、代購一直都是居高不下的熱點,也能看出這 一行其實已經滲透在每個人的生活中。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在每個人的工作、消費都需要繳納稅,微商、代購也沒有例外,另外還有作為經營者卻不在監管範圍內的 問題,這不僅僅是經營者的問題,也有我國對先前准入不夠嚴謹的問題,但是無論如何,

微商、代購都不應該處在一個“法外之地”

《電子商務法》的施行勢必會對海外代購產生巨大的影響,對於消費者而言也可能會出現商品價格上漲的負面消息。但是從電子商務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法律的出臺將使現階段處於法律盲區的海外代購有章可循,代購的違法成本將會增加。對於消費者而言是利大於弊,在購買商品時不僅質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時 在售後維權等環節的權益也會得到保護。相信海外代購市場不僅不會沒落,相反會在法律的框架內良性有序地發展。

大家比較“氣憤”的點在於,要交稅了、要註冊登記了、東西又要貴了、代購都不做了,等等問題。要說沒有影響那是不可能的,對於微商、代購來說,這是把先前的紅利給削弱了,對於消費者來說,口袋裡的錢又要交出去更多了。在某些方面大家其實也是賭,賭彼此的信任,賭一方會給錢、一方會給貨,不會賣了退貨、賣的也是真貨,那麼如果這個賭輸了 呢,誰來買單?這次是給彼此雙方一個保護傘,代價或許是先前的紅利減少,而安全性增加。董毅智律師,表示到。

此外,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麻策律師表示,還提到,跨境電商經過幾年的發展已經漸趨成熟,然而實際中還是存在諸多問題。

跨境電商總體上仍處於“試驗”階 段,並依賴於國家政策而非法律予以維繫,“例如跨境食品中文標籤問題、海外商品質量標準適配問題、跨境稅費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在立法上都是模稜兩可,更造成了行政執法和司法裁判的脫節。雖然我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專設一章節對跨境電商進行了規定,但也僅限於對跨境電商模式的肯定,可操作性仍不強。”

解讀六:“個人代購時代”即將終結,您怎麼看?

就目前而言,《電商法》實際落地的執行力度還未可知,不過可以明確的是,個人代購被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疇,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而跨境電商平臺需要報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納稅相關信息,導致代購的管理成本和稅務成本都將直接上升。這意味著,未來代購要以正規主體運作,而且需要採購國和中國雙方的營業執照。增加的稅務成本讓其在市場競爭中失去了價格優勢,同時正規化運營加大了管理難度和成本,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曹磊指出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律師表示,朋友圈從相對私人的圈發展到商業化,界限逐漸模糊之後,如何監管的問題就拋了出來,這也是本次電商法進步的一點,將社交電商,尤其是微商這種模式放入監管範圍,更多地從交易的實質角度出發,而不限制於微信朋友圈的定義,著力於市場安全對其進行規範。通過朋友圈進行海外代購的行為,在參考盈利數額、活動次數、時間長短等滿足“經營活動”的情況下,自然也是在監管範圍內。《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這意味著個人代購的時代即將終結,未來代購市場將只剩企業運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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