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遺囑簽名存爭議,最後對簿公堂,可悲啊!

文|為民說法365天,全文1041字,閱讀全文約2分鐘18秒。

近年來,“遺產繼承”案件還是居高不下。由繼承糾紛引發的矛盾,造成親屬關係淡漠,甚至對簿公堂,親情在遭受著一次次的考驗。

母親遺囑簽名存爭議,最後對簿公堂,可悲啊!

母親於2008年12月16日去世了,生前曾經由他人代筆留有遺囑一份,本人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被告拒不交出母親的遺留物。

為了完成母親的遺願以及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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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母親生前從沒說過有遺囑的事,我們認為遺囑不是我母親的本意,字跡不是母親的,遺囑是假的。所以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被告母親生前於1999年3月28日由賈文霞代筆並作證人、王秀蘭作證人留有遺囑一份,內容為:對於自己住房由長孫居住,對於自己的財物由大兒子張剛作主,別人無權干涉。本人簽字,證人王秀蘭、賈文霞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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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一式三份,由立字人、證人各保存一份。現在原告持遺囑複印件訴至本院要求確認遺囑的真實性。在庭審期間,原告提供證人了王秀蘭、賈文霞到庭證明書寫遺囑的過程。王女士提供了遺囑的原件。

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代書遺產應該由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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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遺囑是代書遺囑,其形式符合法律要件。被告雖然對遺囑中遺囑人的簽名提出異議,但未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反駁,所以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母親生前的財物及相關的物品的訴請與本案不是同一個案由,可另行起訴解決。據此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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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一、要訂立有效遺囑應注意四個問題。

第一,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立遺囑能力。

第二,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第三,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四,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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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人能夠作為見證人? 提醒:見證人一定要參與立遺囑的全程,若對方能證明未參與而簽字的,則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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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多份遺囑,哪個才有效?

1、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

2、無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親情無價,為了被繼承人身故後,親屬之間能繼續維持這份親情,請建議父母提前立好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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