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版“小官鉅貪”許家滿貪腐案二審宣判

11月20日上午,受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皖北煤電集團原孟莊煤礦礦長許家滿等人貪腐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宿州版“小官巨贪”许家满贪腐案二审宣判

案• 件 • 回 • 顧

皖北煤電集團原孟莊煤礦礦長許家滿、副礦長魏榮強、副總經濟師兼財務科長範書奎貪汙、受賄、私分國有資產一案系監察體制改革之前,宿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安徽省檢察機關迄今查辦涉案金額最大、挽回經濟損失最多的職務犯罪案件,因被稱為宿州版小官鉅貪“趙德漢”的典型而被各大媒體廣泛關注和報道。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對宿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和意見全部予以採納。認定:2005年初至2011年底,被告人許家滿利用擔任孟莊煤礦礦長的職務之便,違規決定該礦對外銷售髒雜煤、煤矸石、矸石粉、塊煤等產品所得煤款不列入單位財務賬,採取直接收取購買方支付的現金,或者要求購買方將煤款用銀行轉賬、匯款等方式存入私人銀行賬戶,在單位財務賬外保管和開支煤款,以購買商鋪、住房、刷卡消費等方式,單獨侵吞孟莊煤礦賬外煤款7299.034萬元,夥同被告人魏榮強侵吞737.1196萬元,夥同被告人範書奎侵吞205萬元;被告人魏榮強利用職務之便,單獨侵吞426.7097萬元。

被告人許家滿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孟莊煤礦煤運科、安監處、王某某、周某某等下屬部門和人員在部門獎金審批、個人崗位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部門和個人共計484.96萬元。

在實施貪汙、受賄犯罪的同時,被告人許家滿還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魏榮強、範書奎,將孟莊煤礦煤款以“季度獎金”名義,按季度私分給孟莊煤礦黨委書記張某某、黨委副書記陳某某等時任副總工程師以上的礦領導,共計發放3834.5萬元。其中,許家滿分得955萬元,魏榮強分得50萬元,範書奎分得200.5萬元。

案發後,許家滿退款2860.604652萬元,魏榮強退款272萬元,範書奎退款275萬元,陳某某等30人退繳私分款共計2040萬元,檢察機關還依法查封50套商鋪、1套住房。

綜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以貪汙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許家滿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貪汙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魏榮強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六十五萬元;以貪汙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被告人範書奎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退贓款和涉案房產依法沒收;尚未追繳到案的違法所得依法繼續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許家滿服判未上訴,被告人魏榮強、範書奎以量刑過重等為由提出上訴。

案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宿州檢察新媒體出品

審核:黃春雷

文字:張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