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停牌新規解讀:重組停牌最長不超10交易日 發不出預案就要終止

在證監會11月6日發佈上市公司停復牌制度指導意見後,11月21日晚間,滬深交易所終於發佈了停復牌新規的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A股停牌新規解讀:重組停牌最長不超10交易日 發不出預案就要終止


A股停牌新規解讀:重組停牌最長不超10交易日 發不出預案就要終止


核心內容:

1、資產重組只有涉及發行股份收購資產才能申請停牌。(現金收購+非公開發行股票都不停牌)

2、資產重組停牌期限嚴重縮短,由最長6個月變為10個交易日。

3、停牌當天就要披露重組標的,交易對方和交易方式。

4、10個交易日內必須發佈預案,否則必須終止重組復牌,不能復牌繼續籌劃重組。

5、發佈預案後就復牌,不再有交易所發佈問詢函,回覆完問詢函再復牌。

6、沒有了重大無先例重組,取而代之的是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可以停牌時間長一點,但是不超過25個交易日。

從徵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可以看到,這次停復牌新規如果最終能嚴格執行,A股停牌頑疾必能治好。滬深交易所,關於規範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行為,《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稿)》對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事項主要做出了5項修訂,圖片內容為深交所,文字內容為上交所,實際規則兩所沒有大區別:

1、僅允許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對價的重組停牌。(也就是說,現金收購的重組不停牌了,不過這一點,估計會出現很多上市公司會先以發行股份停牌再說,之後不發行股份改現金收購了再復牌)

根據對價支付方式不同,可將重大資產重組分為涉及發行股份的和不涉及發行股份的兩類。

《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稿)》根據重組交易各方磋商的實際情況,對兩類交易做了差異化安排。為兼顧重大資產重組的鎖價需求和投資者的交易權利,籌劃重組涉及發行股份的,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短期停牌。除涉及發行股份的外,籌劃其他類重組事項不予停牌。

2、縮短重組停牌期限:時間進一步壓縮,但是對於那些以國家軍工秘密、國家有關部門相關的重組,時間可以延長。

為保護投資者的交易權,在證監會通過修訂格式準則簡化重組預案披露要求的基礎上,《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稿)》進一步縮短了籌劃重組的停牌時間。公司籌劃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

停牌期間更換重組標的的,其累計停牌時間也不得超過10個交易日。

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請繼續停牌,但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

涉及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國家軍工秘密等事項,對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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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重組方案構成重大調整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停牌鎖價,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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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停牌期限屆滿披露預案:停牌10個交易日復牌就必須披露預案,

發不出預案的不是復牌繼續推進重組,而是終止重組。

為提高重組磋商效率,明確投資者預期,強化制度功能,避免上市公司濫用停牌制度,上市公司應當在停牌期限屆滿前,披露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重組預案並申請復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組預案的,應當終止籌劃重組並申請復牌。

4、明確停牌申請的時間窗口及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籌劃重組涉及發行股份,有申請短期停牌鎖定股價以促進交易達成的需要,但應當遵守時間窗口並履行相應披露義務。

《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籌劃重組申請停牌的,應當在停牌時即披露交易標的、交易方式及對手方。

這一安排,目的就在於防範相關方過早進入重組停牌,縮短停牌時間。

實踐中已有不少公司在停牌時即披露重組標的,對縮短停牌時長起到了很好效果。

同時,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重組信息影響股票價格,操縱發行股份的價格,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上市公司籌劃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擬申請停牌的,應當在首次披露有關事項時立即申請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況下籌劃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應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並在第一時間披露重組預案或報告書,在披露重組預案或報告書前不得披露與本次重組有關的信息。

5、原則上取消重組信息披露審核及問詢回覆的停牌,也就是說,上市公是發佈重組預案後就復牌,不需要等完成回覆交易所問詢函後才復牌,這條很重要,主要是針對瀚葉股份等上市公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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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來看,現行的停復牌新規上,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現金收購不停牌,發行股份收購,停牌當日就要披露交易標的、交易方式及對手方,然後效率必須要高,停牌10個交易日,就要發佈預案並復牌,發不出來就要終止重組復牌。

所以很多上市公司重組,提前工作就要做好了,畢竟10個交易日出預案,對於絕大多數上市公司來說是做不到的,只有把準備工作提前了,才能完成。

除了重組外,其他可以停牌的事項也做出明確:

為減少停牌隨意性、防範濫用停牌情形的發生,並結合實踐情況,《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稿)》重點明確了可以申請停牌的其他重大事項的範圍。

上市公司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其他重大事項,原則上應當分階段披露。

確需停牌的,可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除此之外,其他事項如籌劃非公開發行、簽訂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請停牌。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原則上股票不停牌,確需停牌的,可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

上市公司核實及處置相關重大風險事項的需要可以申請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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