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男子醉酒駕車身亡 道路建設單位擔責

「法律」男子醉酒驾车身亡 道路建设单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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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蘇某某及其子女一紙訴狀將霍邱縣潘集鎮人民政府及霍邱縣潘集鎮玉皇村村民委員會告至霍邱縣人民法院,蘇某某在訴狀中稱其夫秦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在霍邱縣潘集鎮某小區內由東向西行駛至事發路段丁字路口時,由於丁字路西側陡坡無護欄,秦某某駕駛摩托車駛下陡坡,致秦某某當場死亡,故要求小區建設單位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16320.5元。

「法律」男子醉酒驾车身亡 道路建设单位担责

經調查:2018年6月10日16時11分,秦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7.7mg/100ml)後無證未戴頭盔駕駛未年檢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霍邱縣潘集鎮某小區內由東向西行駛至事發路段“T”型路口處時,因對該路面觀察不夠,致本人與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駛下“T”型路西側斜坡,秦某某當場死亡。據現場勘測,該“T”型路“一”系由小區外北側東西水泥路(路面與地面高差約3米)自北向南進入小區形成的長約50米的斜坡路,因斜坡路較陡,在進小區路的兩側,各設有小段護欄,但事故發生處無護欄。事發小區建設及驗收單位系霍邱縣潘集鎮人民政府,且小區設計圖紙顯示“T”型路西側斜坡原設計系連慣道路。

法院經審理認為,潘集鎮人民政府作為該小區建設單位,應對小區的道路及安全通行負責,事發路段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成連慣道路,“T”型路段亦未安裝警示標誌,根據現場觀察,可對公眾行車、行走造成安全隱患,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死者秦某某存在醉酒、無證、未戴頭盔、駕駛未年檢的摩托車等多種違法行為,在視線良好的情況下觀察不力,致事故發生,應減輕潘集鎮人民政府賠償責任的90%。潘集鎮玉皇村村民委員會非該小區建設單位,對該小區不承擔管理及維護義務,故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霍邱縣法院判決霍邱縣潘集鎮人民政府賠償蘇某某及其子女各項損失共計302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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