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版)

甲方(派遣單位):

工商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經 濟 類 型:

注 冊 地 址:

實際經營地址:

聯 系 人:

電 話、傳 真:

銀 行 賬 戶:

開戶行及賬號:

電 子 郵 箱:

乙方(用工單位):

工商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

經 濟 類 型:

注 冊 地 址:

實際經營地址:

聯 系 人:

電 話、傳 真:

銀 行 賬 戶:

開戶行及賬號:

電 子 郵 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協議期限

1.本協議自 日起至 日止。期滿經雙方協商可續簽。

2.若上款約定的協議有效期終止時間屆至,乙方確因生產經營原因,需要整體的或特定崗位上的派遣員工繼續工作的,乙方有權延長協議有效期,但應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應與乙方共同以書面形式確認協議實際有效期。雙方確認的協議實際有效期視為本協議簽訂之時約定的協議有效期。若協議期滿未續簽,但甲乙雙方仍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的,視為甲乙雙方續訂本協議,續訂期限為

3.如果雙方確認的協議實際有效期超出甲方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甲方應與派遣員工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有效期,以使該有效期與協議實際有效期相一致。

二、派遣崗位、人數、期限和費用

1.乙方需要使用派遣員工時,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並向甲方提供所需派遣員工的崗位種類、用工數量、素質要求、勞務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

1>用工崗位: 數量 性質 期限

2>用工崗位: 數量 性質 期限

3>用工崗位: 數量 性質 期限

4>用工崗位:

數量 性質 期限

2.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負責招聘、推薦符合條件的派遣員工供乙方擇優使用。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可以甲方的名義招聘勞務派遣員工,錄取人員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通過派遣形式供乙方使用。甲方承擔對派遣員工的用人單位責任義務,乙方對派遣員工承擔用工單位責任義務。

3.乙方按實際接收的派遣員工數量按管理費每人每月 元的標準於次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勞動人事管理費,不滿1個月的按實際用工天數計算,每月按30天標準計算。甲方應於收到款項後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結算髮票。

勞動人事管理費指乙方支付給甲方用於辦理□派遣員工招募,□簽訂勞動合同手續,□社會保險開戶,□繳納工傷處理等及本協議涉及的其他甲方義務範圍內的一切費用。

4.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需要增、減派遣員工數量時,一般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經雙方確認,以實際用工的人員、數量為準,並相應增減相關費用。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派遣員工在乙方工作期間隨工作崗位調整工時制度,機關管理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度,機關服務崗位及施工現場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對勞務派遣員工書面告知其崗位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由乙方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申並獲得審批後執行,並由甲方在勞動合同中告知派遣員工。

2、休息、休假:按乙方自有職工的休假規定執行。

四、勞動報酬

甲方與乙方商定的派遣員工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前,工資發放形式採用下列第( )方式:

1.由乙方直接現金髮放或委託銀行發放。

2.由甲方委託銀行或現金直接發放。

合同期間派遣員工與乙方單位員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對於具有相應職能的派遣崗位乙方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待遇。

甲乙雙方不得無故剋扣或延期支付派遣員工勞動報酬,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乙方於每月15日前將派遣員工本月的工資費用支付甲方,甲方應於收到款項後七個工作日內提供勞務費用結算髮票。因乙方未按法律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產生的勞資糾紛由甲方協助辦理。(如有乙方代發派遣員工工資則該條無效)

五、社會保險

1.甲方負責辦理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具體險種包括:

□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 險,其中基數( 元/月),單位繳納_____%,共( 元/人/月),個人繳納_____%共( 元/人/月),合計為( 元/人/月)。如為乙方員工申報住房公積金,其中基數( 元/月),共( 元/人/月)。如遇社保政策調整,按照甲方所在政府規定的標準並經乙方確認後執行。乙方選擇需派遣員工的社保繳納地點為 ,比例不低於該市社保最低基數。

2.乙方於每月 日前將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派遣員工個人應繳社會保險費(如有代扣)統一支付甲方,甲方應及時足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並於 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繳費票據複印件備查。

3.乙方無故延期或拒付而造成社會保險延繳或停繳,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因此而產生的滯納金由乙方支付,甲方應積極同乙方協商相應費用的支付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則可解除本協議;甲方虛假申報或繳納,而給派遣員工或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因此而產生的滯納金由甲方支付,乙方有權自勞動人事管理費中扣留相應的費用及損失,直至解除本協議。

4.派遣員工在乙方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造成的傷、殘、亡等,首先由乙方及時救治,並在第一時間通知甲方。乙方負責事故現場應急處理,積極組織救治,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取證及提供相關資料。

甲方負責按國家及其企業社會保險參統地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及時辦理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事宜。乙方有提醒受傷派遣員工按規定向甲方申報工傷並配合提供相關材料的的義務,甲方應與受傷員工積極配合完成工傷申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責任,用工單位不承擔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5.工傷員工緊急救治期間治療費用可以由乙方墊付,墊付費用由甲方根據憑證辦理報銷後,社保機構報銷部分全額返還乙方。社保基金支付外的其他費用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條例與工傷員工協商解決,用工單位超額墊付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返還。

6.派遣員工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地點,因個人或第三方原因引發傷、殘、亡、損失等意外事故,責任自負,費用由派遣員工本人及家屬承擔,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乙方為派遣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對派遣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鑑定,在協議期內定期對派遣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派遣員工遵守國家和乙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

2.乙方安排派遣員工從事需要持證上崗和特種作業工作崗位的,派遣員工必須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操作證書》。

七、協議履行中相關問題的處理及雙方權利義務

1.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派遣員工,按照本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甲方應將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交由乙方處備案。

2.派遣員工按約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留用的,應當與甲方及派遣員工協商續延工作期限;乙方不需留用的,將派遣員工退回到甲方。

3.若乙方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需提前向甲方退回員工時,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為退回的員工辦理改派手續。

4.派遣員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直接遣返回甲方,涉及經濟處罰或經濟賠償等問題時,由乙方按規定處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追償。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幹私活、串崗或弄虛作假、造謠生事、酗酒鬧事、打架鬥毆擾亂生產、工作和社會秩序,影響企業形象的;

(3)工作不負責任,浪費企業資財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違章作業,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5)貪汙盜竊、故意損壞企業財物的;

(6)被司法機關依法收容、勞動教養及追究刑事責任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5.協議期內,甲方不得將派遣員工改派其他用工單位,乙方不得將派遣員工再派到其他用人單位,派遣員工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可解除勞務關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或者侵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派遣員工有權解除勞務關係。

6.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對派遣員工的義務,或者侵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致使派遣員工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與義務,甲方有義務協助派遣員工追償。

8.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9.由於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議的全部或主要條款不能履行,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

10.由於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出現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歇業、關閉等情形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八、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無故單方變更或解除本協議,如一方需要變更或解除,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協商,滿30日對方未予答覆視為同意,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的視為違約,須按當月應結算勞動人事管理費的20%支付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甲乙雙方或一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履行;若甲乙雙方或一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涉及派遣員工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協議,並書面告知派遣員工。

九、其他約定

1.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協議。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爭議,應當依法處理。若因派遣員工問題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積極協調,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企業法人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2.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3.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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