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檢說法」交強險及商業第三方責任保險不是你的“免刑金牌”

“新檢說法”是2018年我院在微信公眾號開闢的新欄目,該欄目旨在通過我院辦理過的案件及社會一些經典案例、熱點事件等進行以案釋法、以案說法,向社會公眾進行普法、釋法。

「新检说法」交强险及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不是你的“免刑金牌”
「新检说法」交强险及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不是你的“免刑金牌”

許多司機都存在一個錯誤想法:只要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方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都能用錢解決,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但事實卻非如此。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說,當駕駛人的行為達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檢察機關有權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回顧

2018年8月1日19時,犯罪嫌疑人崔某泉駕駛一輛已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重型自卸貨車載著石渣由我縣東堤南路往翔順酒店方向行駛,途徑縣城東堤南路與翔順一橋交匯路段處時,與陶某餘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載著何某榮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何某榮受傷,陶某餘當場死亡。經新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取證,崔某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車輛,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且載物超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認定崔某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崔某泉涉嫌交通肇事罪,我院依法對其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釋理說法

儘管崔某泉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但這並非“免刑金牌”。由於其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檢提醒

「新检说法」交强险及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不是你的“免刑金牌”

機動車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交通法律法規,車輛上路,法律先行,謹慎駕駛,平安是福。

案件來源 | 偵監科

文字 | 偵監科

排版 |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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