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金以員工名義出借給他人,員工辭職後公司要求將債權返還公司,但該員工拒不返還該怎麼辦?

老虎牙口我自淡然


這是一個我國《合同法》中關於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問題。

一、要了解什麼是隱名代理,需要先了解什麼是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可以分為披露委託人的代理和未披露委託人的代理。

披露委託人的代理又可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顯名代理就是代理人表明是在為他人代理,並說明具體是為誰代理;隱名代理中的代理人表明自己是為他人代理,但不告知委託人是誰。


公司以員工名義出借款項給他人,在這個法律關係中,公司是委託人,員工是代理人。

這個“他人”是借款人,在代理關係中被稱作第三人。


二、顯名代理的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除非合同明確約定借款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外,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

根據上述條款的規定,如果這個員工在出借款項時告知了借款人,這筆錢是公司的,他是代理公司出借款項,那麼公司與員工之間就是顯名代理的法律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按照一般代理處理即可,即公司應該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三、隱名代理的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除非第三人與受託人在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受託人是受給該委託人委託就不訂立合同,否則,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的,委託人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這個員工在出借款項時告知借款人這筆款項是代人出借,但沒有告知借款人出借人是誰,在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時,需員工向公司披露借款人,公司就可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員工不披露借款人不行。比如:員工堅持是將自己的款項出借給借款人的情形。


四、員工堅持是將自己的款項出借給借款人的

員工堅持是將自己的款項出借給借款人的,公司不能根據代理的法律關係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根據與員工之間的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向員工主張權利。

借款人與員工的借款合同到期,而員工又不採取積極措施主張債權的,公司可以向借款人提起代位權之訴,以確保債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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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這種情況,是不是可以視為非法侵佔,在法院刑事自訴


老虎牙口我自淡然


有一個問題,以員工名義借給他人,是說,公司將錢借給員工,然後員工再借給別人?還是說,公司讓員工作為代理人,由員工代理公司對其他人放貸呢?


天天法律


只有提出證據,由法院判決。其他任何個人說了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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