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入刑後,該輪到毒駕了


近年來,機動車數量和司機人數激增。截至2018年6月,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佈的統計數據,中國機動車數量達3.19億輛,其中汽車2.29億輛;機動車駕駛員超過3.96億。而截至2015年6月底,全國註冊吸毒人數已超過322.9萬人。其中,阿片類138萬人,佔53%;合成毒品117萬人,佔45%;其他3萬人,佔2%。根據吸毒者的顯性比例和隱性比例,中國吸毒人數實際超過1000萬。兩種數據的上升表明,在中國吸毒駕駛的人數可能會進一步增多。

據近年報道來看,自2005年到2006年,媒體報道中有關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的報道平均每年不到10起;自2006年到2009年,媒體報道中毒駕造成交通事故的報道增加到10至20起;但是2010年媒體報道中,毒駕交通事故迅速上升到50多起;而2011年上半年,毒駕交通事故報告也已經超過50起。由此可以看出,因毒駕造成的社會危害日益嚴重,是社會公共安全的又一重大隱患。它不僅威脅著人民的生命財產,而且嚴重危害了正常的交通安全秩序。

酒駕入刑後,該輪到毒駕了

從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來看,主要有以下法律規定是關於“毒駕”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安全法》)第22條有著明確規定。雖然法律已經明確禁止在吸毒後駕駛車輛卻沒有做出具體的懲罰措施。二,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和使用規定》”第12條也對吸毒者有明確的限制。該法雖明令禁止“毒駕”,但對具體的處罰行為卻並沒有明確規定。此外,第67條也對此有著規定。三,關於吸食毒品行為本身的非法性行政法也有相關規定。同時最後,對於吸毒行為本身的違法性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3項也有明確規定。

而毒駕在《刑法》中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有部分規定,這些規定不難看出,只有當“毒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時才能適用交通肇事罪,否則不能適用,即“結果犯”,這是司法解釋對吸毒駕駛行為的態度。對於《刑法》中對吸毒駕駛行為的空缺,使得相關部門難以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工作,就不能反映出罪責刑統一的原則。

酒駕入刑後,該輪到毒駕了

毒駕行為犯罪化的主要原因:

1.“毒駕”行為對社會有極大危害

人在服用毒品後會出現幻象,這極大地削弱了駕駛員的駕駛能力,這也成為惡性交通事故產生的隱患。在司機吸毒後,精神極度亢奮,甚至會出現妄想和幻覺等症狀,導致司機脫離現實。難以判斷甚至完全失去判斷力,極大的增加了交通事故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一項研究表明,酒後駕車反應時間比正常反應時間慢了12%,服用毒品後的反時間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除外,吸毒者在戒毒期間開車,如果毒癮發作更危險,則傷害更大。

2.毒駕案件頻發,法律規制不足

據有關資料顯示,在過去的十年中,全國範圍內發生的吸毒駕駛案件呈現爆炸性增長,吸毒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經常出現在報道中。“毒駕”已經成為“酒駕”後的另一個重大社會安全隱患。據統計,浙江省超過12萬名吸毒者中有四分之一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因此很多吸毒者都是潛在的毒駕駕駛員。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如果駕駛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公安機關只能依照《禁毒法》和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吸食毒品實施行政處罰。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儘快從法律層面加大對毒駕行為的懲罰力度。從一些案例中也可看出毒駕事件發生的頻繁。例如:2015年4月22日上午,江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導致13名乘客死於大卡車司機和乘用車。根據公安部門的調查,司機王振偉在事發前有過疲勞駕駛,還使用了冰毒。2016年10月7日,江西省樂平市政府入口處的斑馬線發生了更具破壞性的車禍。一名26歲的母親正帶著一個15個月大的兒子來訪江西的一位親戚。穿過樂平市政府門口的斑馬線不幸被一輛小轎車撞得超過60米並在現場死亡。交警察到後,發現肇事者陳某吸食過毒品。從典型的吸毒駕駛行為引起的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中,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吸毒駕駛行為對道路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嚴重威脅。

酒駕入刑後,該輪到毒駕了

3.醉駕入刑的示範效應

在醉酒駕駛行為入刑的頭三年裡,全國各級公安機關平均每年派出2000多萬人次警察和1200萬輛次警車。年均車輛檢查和實施唾液或呼氣檢測近1億人次,查處酒駕累計超過150萬餘起。對於醉酒駕駛案件,我們堅持嚴格的執法和嚴格的處罰。各級公安機關依靠各部門推動建立醉駕酒駕保險費率浮動及單位管理責任倒查等制度,逐漸形成全面的酒駕長效治理機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計顯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全國公安機關查處酒駕案件35.4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駕駛5.4萬起,同比下降44.1%。在許多大城市,法律衝擊和教育效果的影響更為明顯。北京,上海等地的酒駕和醉駕數量同比下降50%和70%。醉酒駕駛和酒後駕駛都減少了,酒駕引起的交通事故也大大減少了。醉駕入刑帶動了良好社會氛圍的形成。自覺抵制醉酒駕駛的氛圍在全社會逐漸形成。同樣是危險駕駛行為,甚至比醉駕危害更大,毒駕行為犯罪化也應該獲得得相同的效果。

4.比較法上的考察

其他國家或地區也遇到過我們目前面臨的吸毒駕駛問題。日本和英國的法律比較早的規定了,飲酒或服用毒品後開車是犯罪行為,但仍不能遏制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的發展事態。所以又專門規定了危險駕駛犯罪。例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毒品駕駛將面臨長達六個月的監禁,罰款高達5,000英鎊,禁止駕駛至少一年。2012年3月15日在中國香港生效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中也有所規定,這些規定也為我國“毒駕”行為犯罪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