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籌」通過合併讓虧損合理“消化”的案例

基本情況

某市三維建築公司,成立於2005年4月,公司自成立以來,由於經營層領導管理有方,加之公司資質較高,當地與之抗衡的建築公司較少,因而公司多年來一直盈利。2012年度共實現所得稅800萬元。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該公司下屬的主營建材設備維修的華美子公司,由於市場競爭激烈,經濟效益每況愈下,連年虧損,以致公司職工連續數月都發不出工資,僅2012年度就虧損80萬元。時值年終,總公司考慮到職工情緒、社會穩定和公司的整體形象,將自己的部分盈利支付給了華美公司,共計15萬元用以發放職工工資。由於該項支出與總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因而被稅務機關查出,不僅補繳了稅款,而且還被處以罰款和交納滯納金。

問: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政策解讀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納稅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最長不得超過5年。

籌劃分析

由於總公司和子公司華美公司在財務上各自獨立核算,在稅法上都已構成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總公司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只能扣除與本企業取得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因此,總公司為華美公司負擔的職工工資不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將兩公司進行合併,那麼,華美公司的15萬元工資支出和80萬元虧損就可以在總公司得到“消化”。這是籌劃的關鍵。在實際操作中,只需註銷華美公司的營業執照,把華美公司合併到總公司中來,其主營業務變成總公司的兼營項目。這樣,華美公司的銷售收入和成本費用,就可以直接通過總公司進行核算,人員的工資也可以在總公司交納的所得稅額中扣除。由於華美公司被合併後,並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合併以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可由總公司用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這樣,華美公司2012年度發生的虧損(已經稅務部門核實),還可以用總公司2012年度的所得額進行彌補直接衝減2012年度的所得額,800-80=720(萬元)。

籌劃結果

通過將華美公司合併到總公司中,華美公司的15萬元工資支出和80萬元虧損在總公司得到了“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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