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48萬餘元,包工頭逃匿不給,受審!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追究刑責。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就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刑事案件。包工頭陳海明因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50名工人工資,被控犯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在法庭上,陳海明表示認罪。

拖欠工人48萬餘元,包工頭逃匿不給,受審!

陳海明58歲,江蘇常州人,2015年左右到北京幹工程。 檢方指控,陳海明於2017年1月至5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平房村某項目工地,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李某等50人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40餘萬元,經北京市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記者從庭審現場瞭解到, 2017年3月,50名工人因欠薪向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朝陽區人力社保局)投訴。朝陽區人力社保局調查發現,案件涉及的施工項目的勞務分包方常州市某建設工程公司於2016年6月,將該項目的二次結構和裝修工程轉包給陳海明進行施工,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

截止2017年1月,該公司已支付給陳海明勞務費208萬元,陳海明同時作出承諾全權負責工人工資支付,不拖欠任何一人工資,但卻沒有做到。至工人投訴時,陳海明尚拖欠50名工人48萬餘元。

2017年3月,朝陽區人力社保局聯繫陳海明要求其本人到局配合調查並說明情況,陳海明不僅未按要求配合調查,且關機不再接聽電話。

2017年5月,朝陽區人力社保局對陳海明的行為作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並將通知書的內容短信通知了本人。

朝陽區人力社保局認為陳海明的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遂將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後陳海明在老家被抓。

法庭上,對於檢方的指控陳海明表示認罪,對於朝陽區人力社保局認定的他拖欠的工資總額為48萬餘元,陳海明也表示認可。陳海明的家屬向法庭提供了一張匯款單,表示已向法院賬戶匯款43萬餘元用於支付工人工資,但仍差了5萬多。

據陳海明講,承接該項目後,他找了大約100名工人在他手下工作,平時他就負責審批發放工人的生活費,年底給工人結算工資。“我就正常施工,但最終算下來錢就是比預算的要多。”陳海明跟法官解釋說,拖欠工資是因為發包方給的錢不夠實際支付的費用。法官則教育他說,承接工程肯定是有風險,他事後藏匿並因此被追逃,應當從中吸取教訓。上午此案未當庭宣判。

記者注意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因欠薪被以該罪名追究刑責的在北京並不多見。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北京晚報記者 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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