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家書》遭改編,李春波獲判單首作品高額賠償

認為自己創作的《一封家書》歌曲被擅用,李春波遂起訴雲南俊發房地產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聯網絡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今天記者從北京海淀法院獲悉,雲南俊發公司被判令向李春波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6700元。這是涉單首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判賠數額較高的案件。

《一封家书》遭改编,李春波获判单首作品高额赔偿

李春波訴稱,雲南俊發公司未經自己同意,使用其創作的知名歌曲《一封家書》製作視頻,並將該視頻在該公司認證的微信公眾號中發佈,用於宣傳促進樓盤銷售,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攝製權。而搜狐公司在其網站中擅自發布上述視頻,對雲南俊發公司業務進行推廣,與該公司共同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二被告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停止侵權行為,立即刪除侵權信息,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庭審過程中,被告雲南俊發公司辯稱涉案視頻歌詞都是書信常用語,而非李春波創作的專有詞彙,且創作的時代、背景、傳達的情感等不同,曲譜也有所不同,故不構成侵權。

搜狐公司則稱涉案視頻是由用戶上傳,該公司只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而且不存在侵權的主觀過錯,所以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涉案視頻歌詞與《一封家書》歌詞均採用了家書格式,開頭和結尾處部分歌詞相同,且表達了同樣的思鄉情感;同時,涉案視頻歌詞中加入了體現獨創性表達的新敘事內容,在原有歌曲獨創性表達基礎上,形成了新的表達,構成對原歌詞的改編。另外,涉案視頻曲譜與《一封家書》曲譜的起音、落音、骨幹音及旋律均基本相似,歌曲風格、旋律走向亦相似,但部分旋律存在明顯差異,並加入了說唱形式,因此,涉案視頻曲譜使用了原歌曲曲譜的基本內容,並對原歌曲旋律作了創造性修改,卻又未使原旋律消失,構成對《一封家書》曲譜的改編。

經整體對比,法院認為兩者名稱相同,且開頭結尾歌詞相同,曲譜主旋律亦相似,使人聽到涉案視頻歌曲時便會聯想到歌曲《一封家書》。因此,涉案視頻詞曲構成對歌曲《一封家書》詞曲的改編。

因歌曲《一封家書》發表於1994年,久被傳唱,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雲南俊發公司在其公眾號文案中藉助歌曲《一封家書》的影響力進行宣傳,主觀惡意明顯;涉案視頻內容中對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經營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商業宣傳;涉案視頻點擊量高達9萬餘次,影響範圍較大,法院遂酌情判定經濟損失賠償額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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