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104民初3976号

徐宁安(身份证612133196508168935)、徐昕(身份证612133197312040088):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义与被告徐宁安、徐昕、西安吉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至次日)上午九点在本院庙后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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