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說的失信被執行人的行為處處受限制
國家大力打擊老賴行為
那麼怎樣才算失信被執行人呢?
那麼究竟怎樣才是老賴呢?
失信人指的是背約、不守信用的人,行為屬於道德範疇規範,不涉及法律約束。
老賴=失信被執行人,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國家執法機構也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措施,即使債權人勝訴也無法獲得還款的人。
二者區別在於失信屬於道德上的不守信用,老賴是專指經過法律申訴也遲遲不還錢的人。
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在被債權人申訴、強制執行後,基於某些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情節嚴重者還會造成刑事拘留。
“老賴”不但是指某一類社會群體,而且可以說是經濟快速發展中社會轉型階段的一種社會現象。
什麼樣的人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比如貸款惡意不還款,長期拖欠借款。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什麼情形下被執行人不可以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時效是多久?
(一)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
(二)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隨著失信名單懲戒效力越來越強,附加的聯動措施越來越多,許多法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作為執行案件的規定動作,使得不少並非“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被執行人也被納入了該名單。
對於“老賴”,國家正在構建一張全方位無死角大網,聯通各部門、各省市進行信息共享。一旦有人嚴重失信,馬上天下皆知!迎接失信被執行人們的將是: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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