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水库偷鱼,结果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要求水库承包人赔偿,这合理吗?

老娘舅在线


死者家属要求水库承包人赔偿,没有一点道理,简直是在讹人。

第一,三十多岁的男子去水库偷鱼,他是成年人了,应当知道水库的水深,并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他为了偷鱼,不顾这些危险。这说明他也是一个亡命之徒,冒险也要去偷。所以出了这事之后,也由不得别人了,只有怪他自己。



第二,该男子的死亡是由于其操作不当,致皮划艇翻转而溺水死亡的。那么原因不在于水库,而在于皮划艇,在于小偷不会游泳。小偷的家属怎么不告皮划艇生产厂家和销售者?

他们也知道与别人无关,是讹不住别人的。

第三,这事与水库承包人尽到管理义务,或没尽到管理义务无关。水库承包人只能管理水库,不能让人随便下水游泳,但是他们管不住有人下水偷鱼。

如果水库管理人员看到有人偷鱼,他们一定会制止的。但是关键就是小偷偷鱼,恰恰就是避开管理人员的看护,这样他们死亡就与水库承包人管理无关了。

所以小偷的家属要求水库承包人赔偿,是没有一点道理的。至于后来水库承包人赔偿了他们18万元钱,这一点就感觉到让人非常费解了。

不知道你们18万元有什么看法?


法重情深


这家微个偷儿家太厚颜无耻啦,要赔偿,不该找鱼塘的承包人,要找只能找鱼塘的水赔偿嘛,是水淹死这个小偷的嘛。e




大贵6799


以后,家里有小偷想要的,无论在什么地方,千万记住一点,给小偷准备安全用具,不然你失去的没有赔偿的多,宁愿气死也不去赔偿,在这个世道,没理可讲



有事您说话87115272


这世道是怎么了???偷鱼贼偷鱼,自己淹死了,家属反而要承包人赔钱,不赔钱就抬尸闹事”这样的无赖家属就该一起扔水库里!


这水库老板也是倒霉,碰上这么个事。自己承包的水库,一天晚上有个小偷去他水库偷鱼,不小心淹死了。结果死者家属把责任全推在他身上,说“水库水深危险,承包人应该要提示,之所以溺水,就是因为水库边的警示牌不够”。家属要求承包人赔偿。那承包人一听肯定不干啊。心想着你偷鱼还有理了,淹死也是你自己不小心,和自己无关。结果死者家属就抬尸到承包人楼下闹,承包人被逼无奈最后赔了18万才了事!!



这种奇葩的事已经不是第一次看到了,昨天刚看了一个:“一男子因酒驾撞到垃圾桶身亡,家属要求赔偿的”、还有“老人商场突然心脏病死亡,家属抬尸闹事要求商场赔偿”、“小偷果园偷果,因果树刚打了农药结果身亡,家属要求果农赔偿、家里进小偷,然后房主关门报警,小偷从窗户跳下身亡,小偷家属要求房主赔偿…”等等,还有太多这种例子,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说实话,每次看到这种新闻都很无语,明明是正义的一方有理,结果最后吃亏的确是自己。就像水库这事,承包人既然交了钱承包了,那水库就是他私人财产,而小偷在未经允许情况下偷鱼属于偷窃,本就是违法行为,而且小偷已成年,就该为自己行为负责,水库水深危险这是常识。但照家属意思,小偷来偷鱼,承包人还应负责保护他的人身安全,反正在你这出事就得你负责。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嘛!

真的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遇到这种无赖家属不合理的索赔,直接按敲诈勒索罪处理,不能再助长这种不良风气了!


邕城小龙


整件事情,听起来就十分荒唐滑稽,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

一、社会的纵容,不管什么情况,反正就是我弱我有理。

比如自行车与行人相撞,那就是自行车倒霉;自行车与摩托车相撞,那就是摩托车倒霉;摩托车与汽车相撞,那就是汽车倒霉。

这件事也是一样,我人死了,你承包人有钱啊,家大业大,你就应该补偿我!

二、家属说的警示义务,也纯粹是胡说八道,你过来偷我的鱼,我还提醒你:水深,千万别被水淹,我有毛病啊!

比如我开游乐场,你买票进来玩,那我当然要尽到警示义务,甚至应该要保证你的安全!

如果是过来买鱼,和承包人一起,去湖中捞鱼,那出了事,承包人肯定要负责!

三、打击讹诈,人人有责。要想消灭这种歪风邪气,我们每个人都要行动起来,坚决抵制这种现象,有力出力,没力碰见了也要啐一口:我呸!


老娘舅在线


如果法院判赔,就等于承认偷窃具有合法性,社会必乱,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真理,也是天理,天理不可为!



丨君临天下


这事看起来很奇葩,但是实际中,却发生过,在这里分享类似案例,这样大家就知道司法实践中到底该不该赔偿

案例分享,男子偷鱼游泳溺亡,要求水库管理方给付22万

五名男子一同前往古雷开发区水库管理处管理的后井水库钓鱼,当时五人也是乘坐的小木船,在离岸60米的地方钓鱼,结果在钓鱼完毕准备返程后,结果在离岸30米的距离后,船划不动了,于是戴某就打算游泳上岸,结果在离岸10米的地方戴某溺亡了。

戴某的家属于是状告了水库的管理费,认为其没有做到管理的义务,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60%,即226272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认为,

第一,该水库作为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并不属于公共场所,没必要也不需要设置隔离围墙

第二,该水库日常通过电台宣传,还设置了安全告示牌等,命令禁止下库游泳,并且该水库还定期安排的有当地村民巡逻,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

戴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在水库游泳的危险性

最终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也就是水库管理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回归本案,此类情况索赔可能性

回归本案,首先如果是私人承包,没有被允许,偷窃行为是不享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但是根据司法实践,我们会发现,水库无论是私人承包还是公共场所,的确需要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这点也许很多人不理解,但是根据过往案例中,如果没有警示牌等标志,会最终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责任

甚至过往案例,有人菜田打药,被人偷了误食,最终都承担了一定的责任,理由就是没有警示。

因此水库有没有相关的警告的确很重要

另外想说,要说本案奇葩,过往案例中还有这样的案例

和这样的案例

所以最终,我想说18万多不多呢?肯定多,个人认为如果自己有警示牌等,应该坚决不赔偿,法律途径解决。


廖彩琳律师


现在这样的无赖真的太多了,我觉得这个男的死的一点价值都没有,因为这个男子死了,亲人居然不哀悼,反而是利用死去的男子来赚钱,真是可悲啊。


事情发生在江西,一男子半夜为了去偷鱼,自己划着皮划艇下水库去捞鱼,结果皮划艇翻船了,被淹死了。没想到这个男子的家属竟然提出:要求承包水库的承包人赔钱,理由更可笑,竟然是水库太深,承包人没有起到安全警示的作用。承包人当然不同意,但是最后家属大闹,没办法赔偿了18万,其实这个家属真的属于无赖了。承包人完全不用给钱,这种无赖的行为必须得到制止,他们要来强硬的,那就走法律程序。

本来这件事轻的过错就是这个偷偷捞鱼的男子,首先他是非法侵入其他人的财产区域,盗取他人财产,这一点就是有罪的。其次,水库本来就属于危险区域,就算承包人有义务立安全警示标志,大半夜这个偷鱼的男子来了也看不见,况且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掉进水里,所以这个承包商完全不用赔偿的。


另外,这个家人真的让人感觉的人心冷暖,男子的尸骨未寒,家人就利用男子来赚钱,这样的行为,恐怕男子如果自己知道也会很伤心吧。


近段时间这样的例子层出不穷,走路滑到摔死了要找物业赔钱,小偷偷顶楼的东西结果掉下来摔死了要找整栋楼的人赔钱等等,我觉得这样的行为需要被严厉的禁止,只要是违法的,就一定要严厉处罚,大家觉得呢?


老王侦查记


现在一些人已经养成了碰瓷成风的心里,不管自己对不对,只要出了事,不是从自身找原因,首先想到的是找一个垫背的,我死我有理,你就得赔钱,哪怕是人道主义的赔偿,反正得赔钱。



本案中男子行为就是典型的碰瓷行为,作为一个32岁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经允许去别人家鱼塘偷鱼,导致自己溺水身亡,家属以鱼塘主人没有安全警示为由提出赔偿,甚至把抬尸闹事,把尸体放在鱼塘主人楼下,鱼塘主没办法之下赔偿18万人道主义破财消灾。


这种风气真的该刹一刹了,作为鱼塘主人来说真是很冤枉,你来我家的鱼塘偷鱼,因为你自己原因导致死亡,却让我赔偿,你这不是碰瓷是什么?我还没要求你赔偿呢,你把我家的鱼吓死了多少,赔偿它们的精神损失,这算不算也是个道理?

曾几何时,我们看到太多的我弱我有理的例子,去厕所滑倒摔伤了怪你灯光太暗,找你管理者赔钱,去饭店吃饭摔倒了怪你楼梯太陡,舌头烫了怪你汤太烫没提醒,找你饭店赔钱,开个摩托车路上摔倒怪你公路局路没修好,找你赔钱,等等例子太多了。

不知道这是社会的进步,还是人性的退步,反正我个人觉得遇到这样的事情怪怪的,总觉得是哪里出现了问题,但却找不到源头。


诗词公寓


人可以无钱,但不能无耻。对无耻者的退让是对社会规则的犯罪。



1、有些人越来越没有底线了。偷鱼,掉进水里淹死要向池塘主索赔;小偷偷东西失足坠楼死亡,要向屋主索赔;那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只要是意外死亡,都可以索赔呢。道路上出车祸,要向高速公路管理处索赔,山林里被蜜蜂蜇伤,要向山林主人索赔,田里被蛇咬伤,可以向主人索赔。。。若如此,社会不久乱套了?



2、前些年提倡以人为本,有时候做的太过头了。无底线的退让,结果培养了很多的刁民,无理取闹者越来越多。贪得无厌,无原则挑战社会底线的人越来越多。

3、笔者认为,对于那些胡搅蛮缠者,千万要坚持原则,不能退让。那样做,是对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损伤,也是对无理取闹者的纵容。



建议,针锋相对,一个铜板也别给他,要告让他告去,自己偷鱼死了,没找他要污染水源影响名声费算对他的宽容。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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