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逼員工“主動離職”,法院會怎麼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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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逼員工“主動辭職”,很多是為了節省經濟補償金。這種做法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由於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辭退、解僱員工的,應向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很多用人單位為了不支付這筆費用,就想方設法以調整員工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延長加班時間、減薪等方法,給員增加負擔和壓力,逼迫員工主動辭職。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子時一般都會查明,用人單位進行調崗、減薪、變動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等是否合理合法。並著重考慮這些調整是否大幅度降低了員工的收入,是否嚴重影響員工上班的便利性,加班時間是否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是否支付了加班工資等。通過綜合考量如果用人單位在上述幾方面違背了法律要求的合理性原則,造成員工被迫辭職的,法院則視為“推定解僱”。即認定員工是被迫辭職的,判決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我們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保持冷靜,注意收集證據。不要一氣之下就辭職不幹了,那樣正中了用人單位的下懷,使用人單位的圖謀得逞,自己白白受損失。正確的作法是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魚為奔波而化龍


如果沒有證據,或拿不出實際證據,那麼法院也不好裁定,如果有確實證據的話,企業這種行為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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