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水庫偷魚,結果溺水身亡,死者家屬要求水庫承包人賠償,這合理嗎?

老孃舅在線


這個事情確實是讓人無語的,畢竟不守規則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基本常識。現在竟然接連出現不守規則者通過鬧事要求賠償,並最終得逞的事件。這些絕對不值得提倡,更值得反思。有的小偷去業主家偷東西,結果翻窗戶時不小心跌落反而要求業主賠償。業主被偷結果小偷死了還要被賠償,這事情顯得非常的荒謬,但現實中卻有案例。

鬧事有理成為了某種非常不好的錯誤的導向。買房本來是市場行為,有漲有跌才是常態,可是有的買房者,買房後房價下跌就要求退房,不退房就鬧事,更加讓人感覺無語的是鬧事者最後還達到了自己的目的。迴歸問題本身,水庫養魚天經地義並且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偷漁者明顯屬於違法行為,可是偷漁者自己翻船淹死了反而要求承包人賠償,這個顯得非常的荒謬。

可是在死者家屬的鬧事下,承包者竟然賠償了死者18萬元。這個事情顯然有一次印證了鬧事者有理的錯誤認知。規則意識、法律意識是每一個現代公民必須具備的。可是在不少人心中還在堅信鬧事有理、關係有理、金錢有理的錯誤理念,這些確實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治理,絕對不能讓這樣的事情蔓延。


深度軍備


這家微個偷兒家太厚顏無恥啦,要賠償,不該找魚塘的承包人,要找只能找魚塘的水賠償嘛,是水淹死這個小偷的嘛。e




大貴6799


如果法院判賠,就等於承認偷竊具有合法性,社會必亂,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真理,也是天理,天理不可為!



丨君臨天下


這世道是怎麼了???偷魚賊偷魚,自己淹死了,家屬反而要承包人賠錢,不賠錢就抬屍鬧事”這樣的無賴家屬就該一起扔水庫裡!


這水庫老闆也是倒黴,碰上這麼個事。自己承包的水庫,一天晚上有個小偷去他水庫偷魚,不小心淹死了。結果死者家屬把責任全推在他身上,說“水庫水深危險,承包人應該要提示,之所以溺水,就是因為水庫邊的警示牌不夠”。家屬要求承包人賠償。那承包人一聽肯定不幹啊。心想著你偷魚還有理了,淹死也是你自己不小心,和自己無關。結果死者家屬就抬屍到承包人樓下鬧,承包人被逼無奈最後賠了18萬才了事!!



這種奇葩的事已經不是第一次看到了,昨天剛看了一個:“一男子因酒駕撞到垃圾桶身亡,家屬要求賠償的”、還有“老人商場突然心臟病死亡,家屬抬屍鬧事要求商場賠償”、“小偷果園偷果,因果樹剛打了農藥結果身亡,家屬要求果農賠償、家裡進小偷,然後房主關門報警,小偷從窗戶跳下身亡,小偷家屬要求房主賠償…”等等,還有太多這種例子,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說實話,每次看到這種新聞都很無語,明明是正義的一方有理,結果最後吃虧的確是自己。就像水庫這事,承包人既然交了錢承包了,那水庫就是他私人財產,而小偷在未經允許情況下偷魚屬於偷竊,本就是違法行為,而且小偷已成年,就該為自己行為負責,水庫水深危險這是常識。但照家屬意思,小偷來偷魚,承包人還應負責保護他的人身安全,反正在你這出事就得你負責。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嘛!

真的建議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遇到這種無賴家屬不合理的索賠,直接按敲詐勒索罪處理,不能再助長這種不良風氣了!


邕城小龍


以後,家裡有小偷想要的,無論在什麼地方,千萬記住一點,給小偷準備安全用具,不然你失去的沒有賠償的多,寧願氣死也不去賠償,在這個世道,沒理可講



有事您說話87115272


整件事情,聽起來就十分荒唐滑稽,之所以會發生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

一、社會的縱容,不管什麼情況,反正就是我弱我有理。

比如自行車與行人相撞,那就是自行車倒黴;自行車與摩托車相撞,那就是摩托車倒黴;摩托車與汽車相撞,那就是汽車倒黴。

這件事也是一樣,我人死了,你承包人有錢啊,家大業大,你就應該補償我!

二、家屬說的警示義務,也純粹是胡說八道,你過來偷我的魚,我還提醒你:水深,千萬別被水淹,我有毛病啊!

比如我開遊樂場,你買票進來玩,那我當然要盡到警示義務,甚至應該要保證你的安全!

如果是過來買魚,和承包人一起,去湖中撈魚,那出了事,承包人肯定要負責!

三、打擊訛詐,人人有責。要想消滅這種歪風邪氣,我們每個人都要行動起來,堅決抵制這種現象,有力出力,沒力碰見了也要啐一口:我呸!


老孃舅在線


人可以無錢,但不能無恥。對無恥者的退讓是對社會規則的犯罪。



1、有些人越來越沒有底線了。偷魚,掉進水裡淹死要向池塘主索賠;小偷偷東西失足墜樓死亡,要向屋主索賠;那是不是可以這樣說,只要是意外死亡,都可以索賠呢。道路上出車禍,要向高速公路管理處索賠,山林裡被蜜蜂蜇傷,要向山林主人索賠,田裡被蛇咬傷,可以向主人索賠。。。若如此,社會不久亂套了?



2、前些年提倡以人為本,有時候做的太過頭了。無底線的退讓,結果培養了很多的刁民,無理取鬧者越來越多。貪得無厭,無原則挑戰社會底線的人越來越多。

3、筆者認為,對於那些胡攪蠻纏者,千萬要堅持原則,不能退讓。那樣做,是對整個社會道德體系的損傷,也是對無理取鬧者的縱容。



建議,針鋒相對,一個銅板也別給他,要告讓他告去,自己偷魚死了,沒找他要汙染水源影響名聲費算對他的寬容。大家說呢?


我是【文軒閣】,致力公平,一貫直言,歡迎關注!


文軒閣


現在一些人已經養成了碰瓷成風的心裡,不管自己對不對,只要出了事,不是從自身找原因,首先想到的是找一個墊背的,我死我有理,你就得賠錢,哪怕是人道主義的賠償,反正得賠錢。


本案中男子行為就是典型的碰瓷行為,作為一個32歲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未經允許去別人家魚塘偷魚,導致自己溺水身亡,家屬以魚塘主人沒有安全警示為由提出賠償,甚至把抬屍鬧事,把屍體放在魚塘主人樓下,魚塘主沒辦法之下賠償18萬人道主義破財消災。

這種風氣真的該剎一剎了,作為魚塘主人來說真是很冤枉,你來我家的魚塘偷魚,因為你自己原因導致死亡,卻讓我賠償,你這不是碰瓷是什麼?我還沒要求你賠償呢,你把我家的魚嚇死了多少,賠償它們的精神損失,這算不算也是個道理?


曾幾何時,我們看到太多的我弱我有理的例子,去廁所滑倒摔傷了怪你燈光太暗,找你管理者賠錢,去飯店吃飯摔倒了怪你樓梯太陡,舌頭燙了怪你湯太燙沒提醒,找你飯店賠錢,開個摩托車路上摔倒怪你公路局路沒修好,找你賠錢,等等例子太多了。

不知道這是社會的進步,還是人性的退步,反正我個人覺得遇到這樣的事情怪怪的,總覺得是哪裡出現了問題,但卻找不到源頭。


詩詞公寓


大實話:對於明顯存在有危險性的事情承包人不應該承擔提醒義務的責任。

這是發生在江西的一個事情,事情大概是這樣的,李某在村子裡承包了一個水庫用來養魚,村民王二狗一天夜裡划著皮划艇去水庫偷魚,但是因為夜黑風高,再加上王二狗操作不熟,所以就不幸溺水身亡。王二狗死後,其家屬便耍起了無賴,認為李某的水庫沒有放置安全警示牌,然後就天天把王二狗的屍體放在水庫旁邊鬧事,要求李某賠錢。最後迫於無奈,李某賠了18萬元給王二狗一家人這事才算瞭解。

說實話,看到這事我真的是不得不佩服王二狗一家耍無賴的本事,兒子是小偷,家人是無賴,真可謂是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但是,個人認為這件事賠錢確實不合理。

之前大家也可能聽說過很多因為沒有盡到安全提示義務而被迫賠錢的事情,比如說菜農給菜打了農藥,然後被小偷偷走吃死了,菜農要賠錢;果農給果樹打了農藥,然後被小偷偷走了,果農也要賠錢,或者說一些商店的地板上沒有放置“地面溼滑,小心摔倒”的牌子,然後客人摔傷老闆賠錢的,等等。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這些事和水庫溺死這件事是有很細微但是又很關鍵的差別的。

比如說像打農藥這事,對於小偷來說,如果沒有警示牌子,那麼就意味著有兩種可能性,即菜打了農藥,或者菜沒有打農藥,小偷在偷完之後的選擇就是洗或者不洗兩種選擇。但是,如果放置了警示牌子,那麼就只剩下一種結果,即菜打了農藥,那就代表提醒了小偷要洗。所以,這時候放置警示牌是有意義的,畢竟是真的是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

我們反觀水庫偷魚這事,王二狗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有責任知道水庫水深會淹死人的。並且,水庫這個實物放在那裡就已經是具有很明星的提醒意思了。就好比說有一個火坑在那裡,你就是不放提示牌,也沒人會去光腳跳吧。所以,在這件事中,我也相信王二狗是在知道水深會淹死人的前提下進行偷魚的,不然他也不會說還駕駛個皮划艇去偷魚,因為我們要是認為水很淺的話,那難道不應該是拎個水桶然後直接帶著工具跳進去嗎?比如說我們就是去一條很淺的小溪裡抓魚,肯定不會再駕駛個皮划艇吧。

所以說,“水庫”這個東西就和“火坑”一樣,這個東西在哪兒擺放著,就已經是很明顯的危險提示了,就好比黃河和長江一樣,這就是天然的警示牌。設置文字警示牌只是二次提醒,這時候確實可有可無。因為警示牌的意義應該是提醒,而不是承包人來推卸責任的,只要能夠達到提醒的目的,那就可以了。再者說了,水的深淺就像是“小馬過河”,每個人的衡量標準是不一樣的。

因此,個人認為這件事是不應該再談什麼“警示牌”的問題,這個菜農打藥完全就是兩回事。因為打藥或者沒打藥我們從外表看不出來,文字提示確實有必要。但是,水庫和火坑的危險,我們是可以很直觀地看出來的,文字提示可有可無。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這事看起來很奇葩,但是實際中,卻發生過,在這裡分享類似案例,這樣大家就知道司法實踐中到底該不該賠償

案例分享,男子偷魚游泳溺亡,要求水庫管理方給付22萬

五名男子一同前往古雷開發區水庫管理處管理的後井水庫釣魚,當時五人也是乘坐的小木船,在離岸60米的地方釣魚,結果在釣魚完畢準備返程後,結果在離岸30米的距離後,船劃不動了,於是戴某就打算游泳上岸,結果在離岸10米的地方戴某溺亡了。

戴某的家屬於是狀告了水庫的管理費,認為其沒有做到管理的義務,存在安全隱患,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的60%,即226272元。

那麼法院會支持嗎?

法院認為,

第一,該水庫作為生產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並不屬於公共場所,沒必要也不需要設置隔離圍牆

第二,該水庫日常通過電臺宣傳,還設置了安全告示牌等,命令禁止下庫游泳,並且該水庫還定期安排的有當地村民巡邏,已經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

戴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知道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在水庫游泳的危險性

最終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也就是水庫管理方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迴歸本案,此類情況索賠可能性

迴歸本案,首先如果是私人承包,沒有被允許,偷竊行為是不享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但是根據司法實踐,我們會發現,水庫無論是私人承包還是公共場所,的確需要盡到安全警示義務。

這點也許很多人不理解,但是根據過往案例中,如果沒有警示牌等標誌,會最終或多或少承擔一定的責任

甚至過往案例,有人菜田打藥,被人偷了誤食,最終都承擔了一定的責任,理由就是沒有警示。

因此水庫有沒有相關的警告的確很重要

另外想說,要說本案奇葩,過往案例中還有這樣的案例

和這樣的案例

所以最終,我想說18萬多不多呢?肯定多,個人認為如果自己有警示牌等,應該堅決不賠償,法律途徑解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