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武汉金谷国际酒店集赞满80送券,但反悔的行为?

怪人聚集地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武汉金谷国际酒店于2018年11月13日在其公众号发布消息宣称凭朋友圈集赞满80个就可以兑换其花语西餐厅价值168元的自助餐券一张,重点是没有名额的限制,只是对时间限制到2018年12月底。而商家一直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为由拒绝继续提供餐券。

这家酒店最大的失败在于:

  • 1.在做活动之前,没有考虑到对于名额的限制,仅仅对时间做出了限制,没有核算好可能出现的成本;
  • 2.这家酒店本身是希望通过这场活动取得一个比较大的营销效果,结果最终不仅赔了夫人,还损害了自己的商誉;
  • 3。这家酒店最不该招惹的就是中南财经政法的学生,“五院四系”难道没点数吗?有学法律的、有学新闻的、有学警事的,试问你既然做出了承诺还要反悔,无疑是给这帮大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程!

最终解释权到底有没有用?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如果承认酒店单方提供的规定由酒店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最终解释权”格式条款无效。

所以可以说这场活动的发起人错误的理解了“最终解释权”的意义,不仅需要兑现自己的承诺,而且还赔了自己的商誉,可以说这场营销是彻头彻尾的失败营销案例!


麋鹿说法


武汉金谷大酒店,促销对外广宣传,凡是集满八十赞,就可领取一张券,价值一百六十八,饱餐一顿坐桌前。时间有限数不限,自以为是很周全。



然而万万没想到,财经大学在旁边,消息一出学生点,满赞人数就过千。门庭若市人头攒,热闹非凡胜过年。


经理一看吓破胆,呆若木鸡望苍天,连忙声明事有变,要毁当初之诺言。学生自然不情愿,双方争执起硝烟。经理无理十分恶:这是老子开的店,我的地盘我作主,不怕你们脑袋尖。

学生气愤把案报,民警火速到跟前,暂且要求停了业,善后事宜正调研。

出尔反尔竟食言,如此经理不要脸,一个唾沫一个钉,诚信经营是底线。自己挥手嘴巴打,赶快关门去种田。


平淡人生一帆顺


这件事情与某手机厂家如出一辙,其在官网发布消息称连续十五日在官网打卡,可获手机一部,结果打卡完成者人数众多,该厂家反悔,不予兑现承诺。

后该案经法院审理,该商家给予每人一部手机。

信誉是一个企业的生命,不重信誉,必将灭亡。



先来回顾一下事件起因(出自微信公众号:社彩中南)

2018年11月14日,中南大学子们的朋友圈突然被一篇集赞推文刷屏。活动内容大概是:80个赞就可以拥有某谷国际酒店168元自助餐券一张,且负责人在推文评论区表示活动不限名额只限时间,引起中南大学子的踊跃参与。

11月15日10点左右,朋友圈的转发规模仍在增长,但该酒店单方面表示:活动名额已满。引起参与集赞活动的同学质疑与之前说法不一,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有同学即刻前往该酒店找负责人理论,负责人态度则是:

这成为中南大学子全面采取维权行为的导火索。有行动力爆表的前线同学报了警,警察叔叔了解情况后表示:我的警号是***,我向大家保证,一定会让集到赞的同学拿到自助餐券的。

更有各学院优秀代表结合学科知识,法学院、工商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等,这些耿直的小伙伴都加入维权队伍中。

随后包括头条、微博、知乎话题、微博热搜、知乎热榜等自媒体都加入进来,并迅速上榜。

那么问题来了,宣传广告算合同吗?商家做出的这种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需要遵守吗?

回答上面的问题,就需要了解合同法中的两个概念:邀约和承诺。

1.什么是邀约?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金谷酒店的集赞送餐广告属于邀约吗?第一,广告中写明,在规定时间内集赞80个就可以获得168元自助餐券一张——内容非常具体确定;第二,受要约人如果开始集赞行为,那么就表示受要约人进行了承诺,也就接受了上述约束。

因此,这个广告属于要约。实际上也就是常说的悬赏广告。

要约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也就说我们只看到金谷酒店的该广告时,就产生了“要约”的法律效力。

2.什么是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只要做出了承诺,那么就接受了要约,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诺通常以通知的形式发出,但也可以以行为作出,就像该事件中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一样,以集赞的行为做出承诺并履行了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根据以上分析,金谷酒店没有在广告中限制人数,应该认为没有限制。只要在该广告中规定的时间内集赞80个,就有权获得168餐券一张。

金谷酒店称:我们有人数限制,虽未在广告中写明,但我是酒店经营者,对我发布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这个说法有道理吗?

我们经常看到商家做活动时,于宣传内容下方不起眼处一行小字显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1.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可见,“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异议时的解释规定。在法庭上也不会得到支持。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金谷酒店应该根据最初的承诺,忠实履行义务。

履行承诺才是重信守诺的体现,也是宣传的好时机。而违背承诺,将大大折损酒店名声,为大众所不耻,更将失信于消费者。在这个时代中,信誉才是商场中的一块活招牌。


最后,贴一个酒店的公告:

好自为之。


法事法言


多亏金谷,让我看到财大各院学子的完美一战。

大幕由金谷否认名额不限的行为拉开。法学院学子一马当先对其法盲行为进行小规模教育,之后逐渐形成源源不断的财大学子围剿金谷老巢并被拦截,其中刑司学院收集证据整理资料,市场营销专业对其普及失败市场营销案例知识,财税学子对其税收细则查看是否偷税漏税,工商学院登录武汉市工商局官网进行举报,新闻学院联合楚天都市报微博平台等对其恶劣行径进行曝光,统数学院运用各类函数计算出其臭名远扬及倒闭可能性,其他各学院伺机而动,dbq,可怜开在了茶山刘身边的小金谷。 财大学子可能会被欺负,但永远不会认输!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蓝猫淘气气不气


一个酒店经理,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生谈法律,谁给他的勇气


路大宽47904406


跟财大学生谈懂不懂法。。。这家酒店想黄直接说。。。知道以后有多少律师法官检察官是这儿出去的吗哈哈哈


OSRAMLIGHTING


如果一企业

管理者

承诺都要变卦……估计这企业

也快完了


你好吗123409


既然大错已铸,干脆做次赔本营销,拍摄火爆场面请当地自媒体再宣传一把,多上便宜菜品,昂贵菜品限量供应,在味道上下功夫,就餐时间减短,进行光盘行动,一个半月就名誉满城了吧


宛都视野


以前都不知道的酒店,今天知道了。这广告费太便宜太便宜了,酒店老板偷着乐吧。


武汉说


不违法但不诚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