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武漢金谷國際酒店集贊滿80送券,但反悔的行為?

怪人聚集地


這件事情與某手機廠家如出一轍,其在官網發佈消息稱連續十五日在官網打卡,可獲手機一部,結果打卡完成者人數眾多,該廠家反悔,不予兌現承諾。

後該案經法院審理,該商家給予每人一部手機。

信譽是一個企業的生命,不重信譽,必將滅亡。



先來回顧一下事件起因(出自微信公眾號:社彩中南)

2018年11月14日,中南大學子們的朋友圈突然被一篇集贊推文刷屏。活動內容大概是:80個贊就可以擁有某谷國際酒店168元自助餐券一張,且負責人在推文評論區表示活動不限名額只限時間,引起中南大學子的踴躍參與。

11月15日10點左右,朋友圈的轉發規模仍在增長,但該酒店單方面表示:活動名額已滿。引起參與集贊活動的同學質疑與之前說法不一,可能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有同學即刻前往該酒店找負責人理論,負責人態度則是:

這成為中南大學子全面採取維權行為的導火索。有行動力爆表的前線同學報了警,警察叔叔瞭解情況後表示:我的警號是***,我向大家保證,一定會讓集到讚的同學拿到自助餐券的。

更有各學院優秀代表結合學科知識,法學院、工商學院、刑事司法學院、新聞與文化傳播學院等,這些耿直的小夥伴都加入維權隊伍中。

隨後包括頭條、微博、知乎話題、微博熱搜、知乎熱榜等自媒體都加入進來,並迅速上榜。

那麼問題來了,宣傳廣告算合同嗎?商家做出的這種懸賞廣告,有法律效力嗎?需要遵守嗎?

回答上面的問題,就需要了解合同法中的兩個概念:邀約和承諾。

1.什麼是邀約?

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金谷酒店的集贊送餐廣告屬於邀約嗎?第一,廣告中寫明,在規定時間內集贊80個就可以獲得168元自助餐券一張——內容非常具體確定;第二,受要約人如果開始集贊行為,那麼就表示受要約人進行了承諾,也就接受了上述約束。

因此,這個廣告屬於要約。實際上也就是常說的懸賞廣告。

要約的生效時間如何確定?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也就說我們只看到金谷酒店的該廣告時,就產生了“要約”的法律效力。

2.什麼是承諾?

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只要做出了承諾,那麼就接受了要約,合同成立並生效。承諾通常以通知的形式發出,但也可以以行為作出,就像該事件中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一樣,以集讚的行為做出承諾並履行了合同義務。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3.根據以上分析,金谷酒店沒有在廣告中限制人數,應該認為沒有限制。只要在該廣告中規定的時間內集贊80個,就有權獲得168餐券一張。

金谷酒店稱:我們有人數限制,雖未在廣告中寫明,但我是酒店經營者,對我發佈的內容有最終解釋權。

這個說法有道理嗎?

我們經常看到商家做活動時,於宣傳內容下方不起眼處一行小字顯示: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1.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可見,“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違反了合同法關於合同異議時的解釋規定。在法庭上也不會得到支持。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金谷酒店應該根據最初的承諾,忠實履行義務。

履行承諾才是重信守諾的體現,也是宣傳的好時機。而違背承諾,將大大折損酒店名聲,為大眾所不恥,更將失信於消費者。在這個時代中,信譽才是商場中的一塊活招牌。


最後,貼一個酒店的公告:

好自為之。


法事法言


武漢金谷大酒店,促銷對外廣宣傳,凡是集滿八十贊,就可領取一張券,價值一百六十八,飽餐一頓坐桌前。時間有限數不限,自以為是很周全。


然而萬萬沒想到,財經大學在旁邊,消息一出學生點,滿贊人數就過千。門庭若市人頭攢,熱鬧非凡勝過年。

經理一看嚇破膽,呆若木雞望蒼天,連忙聲明事有變,要毀當初之諾言。學生自然不情願,雙方爭執起硝煙。經理無理十分惡:這是老子開的店,我的地盤我作主,不怕你們腦袋尖。


學生氣憤把案報,民警火速到跟前,暫且要求停了業,善後事宜正調研。

出爾反爾竟食言,如此經理不要臉,一個唾沫一個釘,誠信經營是底線。自己揮手嘴巴打,趕快關門去種田。


平淡人生一帆順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武漢金谷國際酒店於2018年11月13日在其公眾號發佈消息宣稱憑朋友圈集贊滿80個就可以兌換其花語西餐廳價值168元的自助餐券一張,重點是沒有名額的限制,只是對時間限制到2018年12月底。而商家一直以最終解釋權歸商家為由拒絕繼續提供餐券。

這家酒店最大的失敗在於:

  • 1.在做活動之前,沒有考慮到對於名額的限制,僅僅對時間做出了限制,沒有核算好可能出現的成本;
  • 2.這家酒店本身是希望通過這場活動取得一個比較大的營銷效果,結果最終不僅賠了夫人,還損害了自己的商譽;
  • 3。這家酒店最不該招惹的就是中南財經政法的學生,“五院四系”難道沒點數嗎?有學法律的、有學新聞的、有學警事的,試問你既然做出了承諾還要反悔,無疑是給這幫大學生上了一堂生動的維權課程!

最終解釋權到底有沒有用?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如果承認酒店單方提供的規定由酒店享有合同的最終解釋權的格式條款有效,則意味著一旦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以商場單方的解釋為準。這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應認定“最終解釋權”格式條款無效。

所以可以說這場活動的發起人錯誤的理解了“最終解釋權”的意義,不僅需要兌現自己的承諾,而且還賠了自己的商譽,可以說這場營銷是徹頭徹尾的失敗營銷案例!


麋鹿說法


多虧金谷,讓我看到財大各院學子的完美一戰。

大幕由金谷否認名額不限的行為拉開。法學院學子一馬當先對其法盲行為進行小規模教育,之後逐漸形成源源不斷的財大學子圍剿金谷老巢並被攔截,其中刑司學院收集證據整理資料,市場營銷專業對其普及失敗市場營銷案例知識,財稅學子對其稅收細則查看是否偷稅漏稅,工商學院登錄武漢市工商局官網進行舉報,新聞學院聯合楚天都市報微博平臺等對其惡劣行徑進行曝光,統數學院運用各類函數計算出其臭名遠揚及倒閉可能性,其他各學院伺機而動,dbq,可憐開在了茶山劉身邊的小金谷。 財大學子可能會被欺負,但永遠不會認輸!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藍貓淘氣氣不氣


一個酒店經理,給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學生談法律,誰給他的勇氣


路大寬47904406


如果一企業

管理者

承諾都要變卦……估計這企業

也快完了


你好嗎123409


既然大錯已鑄,乾脆做次賠本營銷,拍攝火爆場面請當地自媒體再宣傳一把,多上便宜菜品,昂貴菜品限量供應,在味道上下功夫,就餐時間減短,進行光盤行動,一個半月就名譽滿城了吧


宛都視野


跟財大學生談懂不懂法。。。這家酒店想黃直接說。。。知道以後有多少律師法官檢察官是這兒出去的嗎哈哈哈


OSRAMLIGHTING


以前都不知道的酒店,今天知道了。這廣告費太便宜太便宜了,酒店老闆偷著樂吧。


武漢說


不違法但不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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