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常見費用盤點及稅務處理彙總

在實踐中,最讓我們財務人員感到棘手的是難以區分日常活動中常見的一些事項的

涉稅處理,如給非企業人員送禮的支出招待其他單位的費用支出,舉辦會議的費用支出,業務活動中的招待費、手續費及佣金、銷售回扣、業務宣傳費、捐贈支出等,若稍不注意就會混淆起來,呈現“五花八門”的現象。

因此,如何正確理解並執行好常見費用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是每家企業必須認真對待的重要問題。

會計對於稅前扣除的關注度很高,有一些扣除是按照年利潤來作為基數,例如捐贈支出;也有的是以工資薪金作為基數,例如職工教育經費、黨組織經費等。這裡就著重介紹一下以收入為基數的扣除項目:

1、業務招待費

2、廣告費業務宣傳費

3、手續費以及佣金

一、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扣除比例:發生額的60%與當年營業收入5‰的孰小值

計算基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注意:不含營業外收入(如讓渡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

● 特例: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單比例扣除)

案例:

1、假設銷售收入為20000萬元,如果當年的業務招待費為80萬元,實際可扣除額48萬,故納稅申報調增80-48=32萬元。

2、如果當年的業務招待費為200萬元:

實際可扣除額100萬,故納稅申報調增200-100=100萬元。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具體內容: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扣除比例: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

計算基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其他規定: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企業的具體規定吧~

【化妝品製造等企業】自2011年1月1起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菸草企業】菸草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簽訂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案例:

山東某化妝品製造企業2017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營業外收入100萬元,實現利潤總額8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用350萬元,當年度無其他納稅調整的項目。

(1)廣告費允許扣除金額=1000萬元*30%=300萬元

(2)需要納稅調增的廣告費=賬載金額-稅收金額=350萬元-300萬元=50萬元

(3)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80萬元+50萬元=130萬元

(4)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30萬元*25%=32.5萬元

三、手續費與佣金

手續費與佣金: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比例和計算基數: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為當年保費扣除退保金等後的15%;人身保險為當年保費扣除退保金等後的10%,均含本數。

其他企業:與中介或個人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其他規定:下面兩種情況不得扣除

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案例:

某企業不屬於保險企業,2016年度收入1000萬元,總計有3筆業務組成,分別簽署了嚴格的中介服務合同,並通過網銀支付了相應的款項,取得了合格的發票:

1、A服務合同500萬元,支付服務佣金30萬元;

2、B服務合同300萬元,支付服務佣金5萬元;

3、C服務合同200萬元,支付服務佣金11萬元。

彙算清繳時,該企業允許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佣金為:

4、A合同允許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佣金為500*5%=25萬元,實際支付3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5萬元;

5、B合同允許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佣金為300*5%=15萬元,實際支付5萬元,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6、C合同允許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佣金為200*5%=10萬元,實際支付11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1萬元;

因此該企業手續費及佣金允許稅前扣除金額為5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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