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小百科·第十期

《信访条例》小百科·第十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信访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小百科: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针对不同的情形,作了具体的形式责任规定,如:

(1)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罪的,从重处罚。

(4)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

对失职行为的行政处分

《信访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小百科: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怠于履行法定受理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信访事项,法定受理责任是指信访事项受理过程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地履行职责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登记、转送、交办的法定职责,本条例第2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督办职责,本条例第36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的主体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信访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在这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是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怠于履行信访事项的登记、转送、交办以及督办职责的,无论是否造成什么后果,只要有怠于履行职责的事实,其上级行政机关都应当责令改正。需要注意的是,责令改正的决定是对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而不是对工作人员。

对不作为行为的行政处分

《信访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小百科:本条设定法律责任的三种行为,在本条例信访事项的受理一章中都已经有明确的义务要求。具体可参见第21条、第22条规定。行政处分要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根据公务员发以及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根据事权,应当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的“上级行政机关”指的是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指上级主管机关。

对本条中规定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信访失职的行政处分

《信访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小百科:本条是关于信访失职的行政处分规定。与本条法律责任相对应的办理信访事项的义务集中在本条例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中,根据该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违法透露检举、揭发材料的处分

《信访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小百科:本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透露检举揭发材料等禁止性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第1款是针对本条例第23条规定的禁止性义务设定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权、程序和处罚幅度而进行处分。本条第2款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而专门设定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指的行政机关,不但包括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


转载自《信访条例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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