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現金貸業務的異化渠道之美國監管經驗

我國的現金貸業務在近年高速發展,也呈現出種種亂象。但是,這些亂象並非源於現金貸業務本身,而是現金貸業務的異化。作為一種小額短期貸款,現金貸可以滿足貸款人的短期緊急資金需求,並給放貸機構以較高的利率回報,放貸機構則在經營中遵循傳統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但是,當互聯網技術、風投資金與現金貸業務相結合之後,現金貸業務便發生異化。通過規避監管權限、錯配風險承擔能力和將業務環節重構,放貸機構將現金貸異化為長期債務的起始點、傳統高利貸的新載體或風投項目上市的階梯,借款人則成為現金貸業務異化的犧牲品。與我國相比,美國的現金貸業務起步較早,也經歷過我國現金貸發展過程中所發生的種種問題,並在監管實踐中形成較完善的法規體系,以堵塞現金貸業務的異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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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貸業務異化的動因

現金貸具有多種形式,最受關注的是超短期貸款,在美國的對應產品為發薪日貸款(Payday Loans)。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超短期的現金貸得以快速發展,而風投資金的大規模進入更使之獲得強有力的資本助推。但是,互聯網技術 和風投資金也帶來新的盈利模式,並給現金貸帶來不同於傳統信貸產品的特徵。

互聯網技術使得放貸機構呈現“去中心化”。互聯網技術縮短了放貸機構與借款人的距離,使得放貸機構更容易獲得借款人的信息,貸款與償還程序也更加便利。對放貸機構而言,基於互聯網技術的大數據方法使其可以遴選目標客戶,實現精準營銷。但是,放貸機構並非最大的受益者。Stephens公司與摩根大通的分析報告顯示,在線貸款的費用並不低於店面貸款,其中,主要的成本來自獲得客戶流量的費用和較高的貸款損失率。如果客戶流的供應商處於較強的壟斷地位,那麼客戶流的供應商常常成為現金貸業務的實際掌控者,並且因其不屬於金融機構而在一定程度上游離於金融監管之外。即使客戶流的供應商不處於壟斷地位,互聯網技術的“去中心化”特徵也使得放貸機構難以對現金貸業務的各個節點進行規範和監督,即使是大型的現金貸放貸機構也是如此。以Lending Club Corporation為例,其全資子公司Springstone是分期貸款和遞延貸款的放貸機構,客戶流來自經其授權的約9000家醫療服務提供商,雖然Springstone公司對這些醫療服務提供商進行培訓和監督,但是仍難以避免醫療服務提供商在推銷貸款時的誤導與欺騙行為。除此以外,互聯網技術打破了國家界限,使得離岸公司可以經營現金貸業務,放貸機構可以通過在境外註冊來規避業務所在國的監管。如被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起訴的NDG金融公司、Hydra集團等,其子公司分別在加拿大、馬耳他、新西蘭等國註冊,其業務所在地則在美國境內。對監管機構而言,互聯網技術所帶來的業務環節和組織架構的“去中心化”使之難以準確定位被監管的現金貸相關機構。

風投資金使得放貸機構追求上市目標。對於風投資金而言,上市是最主要的退出渠道。當風投資金成為現金貸業務的主要資本來源時,現金貸業務本身的安全性便變得不再重要,而代之以對客戶流和現金流的追求。交易所的上市條件並非為金融機構量身定做,關注的主要是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並不涉及上市公司的風險。對上市公司風險的判斷,主要通過招股說明書等文件的信息披露來實現。但是,對於在美國境外註冊,並在美國境內以存託憑證方式上市的現金貸放貸機構而言,美國監管部門只能監管其上市條件並對招股說明書中的欺詐行為進行訴訟與處罰,而不能直接監管其現金貸業務,這就使得從事現金貸的機構及向其投資的風投基金更加漠視現金貸業務的風險控制,尤其是長期的風險積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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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貸業務的異化渠道

在現金貸業務的異化過程中,規避監管並承擔更高的風險是主要的方向,以使現金貸業務能夠獲得更高的利率回報。

規避監管機構的監管權限。從事現金貸業務的機構常常改變其註冊地、註冊類型或業務名稱,使之遊離在監管機構的監管權限之外。由於美國的金融監管比較完善和嚴格,所以規避監管權限的方式主要是在境外註冊離岸機構和將現金貸業務包裝成其他形式。在註冊離岸金融機構時,通常通過複雜的股權機構來隱蔽實際控制人。在包裝現金貸業務時,常援引州法規不適用於印第安部落的判例,將現金貸業務包裝為面向部落(Tribal affiliation)的信貸活動,從而規避美國各州的監管權限。

錯配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由於從事現金貸的機構對風險不敏感,所以在業務拓展過程中常常引入大量“次級”客戶,並向客戶隱瞞現金貸的真實利率水平與風險程度。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數據顯示,現金貸的放貸機構傾向於對客戶的反覆發掘,如五分之四的發薪日貸款中的會在14天內滾動或更新,並且大部分的發薪日貸款都是借給再次借款的借款人,以收取更高的費用。這主要是因為美國一些州的監管法規允許借款人在到期時僅支付到期的費用,而將貸款不斷“滾動”或“續借”。其結果,則是使得原本用於滿足短期緊急貸款需求的短期債務變成長期債務,而其利率水平仍是基於發薪日貸款的高利率,超出了借款人的負擔能力,成為“債務陷阱”。隱瞞真實利率水平的主要方式是以費用的形式代替利息,並且弱化在費用問題上的溝通。雖然這些行為違反了美國的監管法規,但是仍然被一些現金貸的放貸機構大量採用。

將貸款風險控制環節後置。傳統的貸款業務將風險控制的主要環節放在客戶選擇上,通過抵押、擔保或選擇高信用水平的客戶來降低信用風險。現金貸業務則在漠視風險的同時,越來越將風險控制過程放在催收環節。由於現金貸的提供者失去了對用戶流的控制能力,所以只能進行信用風險的事後控制,即在違約行為發生之後以高強度的催收來降低貸款的損失率。催收工作可由現金貸提供者進行,也會委託給專門的討債機構。與之相應,暴力催收成為現金貸業務的巨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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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異化渠道的監管措施

為使現金貸迴歸到滿足貸款人短期緊急資金需求的軌道之上,美國監管法規力求堵塞現金貸的異化渠道。其中,大量的監管法規是以發薪日貸款及其放貸機構為監管對象。

州與聯邦的雙層監管體制

美國對現金貸的監管分為州和聯邦兩個層面。州層面的監管以准入制度為主,聯邦層面的監管則以消費者保護制度為主。

美國的現金貸業務以州為邊界,需要經州監管批准方可開展。如果在不允許現金貸業務的州發放此類貸款,則放貸機構無權收取或要求消費者償還。對於規避州監管的離岸機構或虛假的印第安部落信貸業務,則在政府機構網站對借款人進行風險提示或對放貸機構提起訴訟。在聯邦層面,現金貸業務同時受聯邦無線電通信局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監管,監管法規規定了放貸機構須滿足的資質標準,並要求其向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提供貸款信息。如果放貸機構想獲得經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承保的存款,那麼還要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申請產業貸款公司牌照。州與聯邦的監管不是分割開的,而是相互協調,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督能力,減輕監管負擔。

對現金貸的監管覆蓋了現金貸業務的全過程,從最初的廣告宣傳到最終的債務催收。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是聯邦層面的主要監管機構,不但可以監管發放現金貸的銀行,而且可以監管發放現金貸的非銀行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審查人員收集放貸機構的貸款政策與程序信息,評估其是否符合聯邦消費者金融法規,以確定整個現金貸程序的合法合規性。

避免風險錯配的三重關卡

第一重關卡是制定利率上限。州監管部門或是規定貸款費用、貸款利率和貸款額度的上限,或是直接禁止現金貸業務,如亞利桑那州、阿肯色州、科羅拉多州等。

第二重關卡是嚴管放貸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主要的監管依據是《誠信貸款法案》(the Truth in Lending Act)。按照這一法案的要求,放貸機構在交易前需要向消費者披露貸款條款,包括髮生的各項費用、年化利率、付款總額或付款時間表,並且在披露時不能包含誤導或不準確的陳述,如收取的費用是否用於減少貸款本金等。在互聯網環境下,禁止機器簽名(Robo-Signing)也是防止欺詐行為的重要監管舉措。現金貸需要由認真審查的重要貸款文件並充分了解其內容的客戶簽名,而不能由機器自動簽署或是由未遵守適當程序的人簽署。

第三重關卡是要求現金貸的放貸機構確保客戶不陷入債務陷阱。《電子資金轉移法案》(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債務陷阱,按照該法案的規定,償還貸款不能以消費者對經常性電子資金轉賬的預先授權為條件。2017年10月5日,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正式頒佈了旨在阻止債務陷阱的監管措施,要求放貸機構在發放現金貸時必須滿足以下四項要求中的一項。一是由放貸機構對借款人進行“全額付款測試”,以確保借款人在支付貸款之後仍能保證基本的生活收支和主要債務的償還能力。二是借款人有能力獲得短期借款並且該項短期借款可一次償付發薪日債務。如果債務不是一次償還,那麼可延期兩次,並且每次償還數額不得低於應償付額的1/3。為避免現金貸的滾動發放,要求現金貸不能提供給仍有未償還的短期或氣球貸款的借款人。三是現金貸的費用獲利率較低。此選項下的貸款通常是由社區銀行或信用社向現有客戶或會員提供的小額個人貸款,每年發放的貸款筆數不多於2500筆,並且放貸機構從這些貸款中獲得的收入不超過全部收入的10%。四是放貸機構的資金劃轉嘗試可以被中止(Debit Attempt Cutoff)。在借款人的授權下,放貸機構可以從借款人的賬戶中劃轉償還金額,但是,如果連續兩次資金劃轉失敗,那麼放貸機構不能繼續嘗試劃轉資金,而要以不定期的時間間隔或金額向借款人發出書面通知,直至獲得借款人的新授權。在這一選項的保護之下,借款人有機會對任何未經授權的或錯誤的資金劃轉嘗試提出異議,並避免意外支付。

限制貸款機構的催收行為

對催收行為的限制主要體現為《公平債務催收法案》(The 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FDCPA)。該法規列舉和概括債務催收過程中的必要和禁止行為,以制止侵犯性債務催收方式,如禁止債務催收人在上午8時之前或下午9時之後與借款人聯絡,以及債務催收人不得通過電話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聯繫方式騷擾借款人等。

此外,美國監管法規允許放貸機構將現金貸轉讓給收債機構,但是收債公司只能通過電話通知付款條款,到期日等信息,不能要求貸款人提前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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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現金貸監管的啟示

美國對現金貸的監管也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總體來看,對現金貸的監管趨於嚴格,並且以保障借款人的消費者權益為主要取向。儘管由於發展背景的差異,其現金貸業務與我國的現金貸業務不能完全等同,但是其監管措施仍值得借鑑。

准入制度與消費者保護制度並重

。我國對現金貸的監管由極度寬鬆到驟然收緊。2017年11月2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特急文件《關於立即暫停批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各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即日起一律不得新批設網絡(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並且禁止小額貸款公司跨區域經營,從而在准入制度方面對現金貸業務進行規範。但是,舊有的小額貸款牌照並未廢除,如果允許現金貸業務存在,那麼仍需要強有力的消費者保護法規。我國可以在完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的基礎之上,將分屬於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分離出來,合併為級別更高、權限更廣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以對包括現金貸借款人在內的金融消費者群體提供更有力的保護。

確保放貸機構風險匹配措施的有效性。現金貸的放貸機構有責任為貸款匹配有風險承擔能力的客戶,這一點基本是沒有異議的。但是,現金貸額度較小,如果實行嚴格的風險匹配程序,那麼不但其成本費用大幅攀升,而且貸款的便捷性也會喪失。從美國的監管經驗來看,對客戶的風險匹配採取了簡便的方法,僅考慮歸還貸款之後的剩餘現金流是否滿足其生活開支和主要債務償還需要,以及避免短期債務滾動為長期債務。因此,在對仍具有牌照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時,需要避免監管措施的繁瑣化,僅集中監管剩餘現金流和債務滾動兩個方面,以保證現金貸業務可以持續經營下去。

重點規範並監管現金貸的催收環節。現金貸業務的最大問題,在於暴力催收引起的社會問題。與之相比,雖然現金貸業務也帶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但是這些風險在短期內尚未顯現。因此,現金貸業務在長期需從源頭規範,在短期則需從催收環節規範。對於債務的催討,可以借鑑美國的《公平債務催收法案》,制定債務催討時的禁止行為與許可行為,使得債務催討有法可依。同時,對於債務的轉讓行為也需要進一步規範,以避免現金貸的放貸機構對違約債務的無序剝離。

(作者單位:外交學院國際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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