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購物已經成為當下最流行的購物方式
畢竟在網絡世界裡
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你買不到的
一部手機,一個賬號
就可以解決衣食住行,著實方便
可是,偏偏有人利用互聯網購物
做出一些法律所不允許的事情
2017年5月,被告人金某恩在淘寶網陸續購得射釘器、鋼管、套筒、瞄準鏡、消音器等部件。在福鼎市貫嶺鎮一簡易房裡,金某恩將瞄準鏡安裝在鋼管上,再利用套筒將鋼管與射釘器連接固定,從而將上述部件改裝成一把射釘槍。
2017年8月29日,福鼎市公安局偵查人員在掌握金某恩曾上網購買疑似槍支部件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排查詢問,金明恩主動交代上述購買槍支部件及改裝射釘槍事實。
同日,偵查人員在金某恩引導下到上述簡易房內現場查扣該射釘槍1把、改裝工具16支、射釘彈357枚、射釘375顆。經鑑定,該射釘槍以火藥燃燒為動力,可以正常擊發空包彈併發射金屬彈丸,槍口比動能為64.2焦耳/平方釐米,可以認定為槍支。
法院經審理,依法以非法制造槍支罪
判處被告人金某恩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現如今,許多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
出於愛好改裝射釘槍或用於打獵
根本沒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
被告人金某恩的行為也給大家一個警示
切勿因一時好奇誤入歧途
普法小課堂
1.射釘槍究竟是工具還是槍?
改造前的射釘槍,算不算槍?《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喪失各種知覺的各種槍支。
沒有改造的射釘槍不屬於槍支,“除非主觀上有把射釘槍改裝為法律認定的槍支的故意,並對其進行有效的改造。不然,射釘槍永遠不會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槍支。”
2.關於“槍”是如何規定的?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明確,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鏽蝕不能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射釘槍作為家裝建築領域中應用廣泛的一種工具,在生活中較為常見。但如果對它進行改造,改造人還可能觸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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