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權威答疑」監察委員會如何進行議事決策?

編者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適應全國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需要,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回覆選登》欄目推出“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權威答疑”,特請中央紀委研究室陸續解答相關問題,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問:監察委員會如何進行議事決策?

中央紀委研究室:監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根據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體制,監委委務會與紀委常委會議合併召開,一般不單獨召開。監察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原則、審議事項、工作程序、調查決策等事項應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組織原則。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凡屬應當由監察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討論研究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決定和改變。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個人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內部或向上一級組織提出,但在決定改變之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二)審議事項。包括傳達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中央紀委的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大決策部署;向中央紀委、上級紀委監委和同級黨委的重要請示、報告,擬下發的重要文件或出臺的重要規章制度,召開的重要會議或舉辦的重要活動方案;政務處分、重大複雜敏感案件處理;組織建設等事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提請監察委員會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監察委員會不設黨組,根據黨管幹部原則,研究幹部人事問題需以紀委常委會名義進行。

(三)工作程序。監察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特殊情況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主任或受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綜合考慮後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召開。案件審理、研究決定重大問題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內容,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組成人員的半數為通過。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行表決。會議討論的事項,如涉及組成人員需要回避的應當迴避。會議作出的決策,由組成人員按照工作分工負責組織實施。

(四)調查決策。線索處置、案件調查、涉案款物管理、處置執行等方面重要問題,必須經集體研究後,按程序報批。為增強保密性,應根據研究問題的性質,嚴格控制參與研究的人員範圍。如,研究線索處置的人員應控制在監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分管承辦室和案件監督管理室的委領導、承辦室和案件監督管理室主要負責人、線索管理工作人員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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