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全市环境保护集中督察,渝北区林业局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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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渝北区迎接全市环境保护集中督察筹备工作方案》文件精神,4月3日,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及区华蓥山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到华蓥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巡查。

检查西南大学科研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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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组一行先是来到位于实验区的西南大学科研基地,对环保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随后对该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政策宣传,要求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开展科研教学活动。

检查界桩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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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又深入缓冲区、核心区检查,针对在缓冲区发现的把农房改建成养猪场的行为,巡查组对该业主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政策宣传,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告知当地政府加强监管。

通过此次巡查,摸清了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为配合全市环境保护集中督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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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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