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傷,鑑定為9級傷殘,律師協助獲得13萬多賠償金

【引 言】

精神損害撫慰金往往只能通過訴訟主張才能獲得。受害人選擇私自和解或調解處理,絕大機會無法獲得該項目的賠償。

【案件簡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男,1989年6月1日生,農村戶口。

被告一:駱某,粵B XXXXX號車駕駛員。

被告二:深圳市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粵B XXXXX號車車主、被保險人。

被告三: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粵B XXXXX號車投保交強險、商業險的保險人。

2015年9月22日,被告一駱某駕駛粵B XXXXX號車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環鎮路衙邊路口時,車身左側與由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損壞、原告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安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駱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王某被送往深圳市寶安區沙井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27天。出院醫囑寫明:全休3個月,住院期間留護1人,骨折癒合後取出內固定,加強營養。

2016年1月11日,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鑑定,鑑定原告王某的傷殘等級為9級傷殘。

原告因該交通事故產生了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損失,原告與上述被告多次協商未果,後在國暉律師的協助下,原告王某將上述被告訴至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賠償事故的各種損失共計139459.89元。

【案件結果】

2016年10月9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0306民初16894號判決:

一、確認原告王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應得賠償總額為人民幣134742.07元。

二、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134724.07元(其中20000元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賠償項目);

三、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國暉點評】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因事故構成了9級傷殘,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其依法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損失。

但實踐經驗表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通過訴訟主張才能獲得。若受害人不知曉法律,也不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訴訟,那麼其極有可能得不到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這裡至少損失1—10萬元。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通過委託國暉律師訴訟索賠,主張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的損失,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獲賠了134724.07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法院判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賠付。

(本案來源於國暉律師事務所(2016)粵暉民字0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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