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違建被罰款後有拆遷補償嗎?

我們所說的違法建築,通常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或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取得主管部門許可證而建成,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及有效期等,且由於以上原因最終顯示出違反城鄉規劃後果的建築。

對於這些違法建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一般視具體情節採取責令停止建設進行補證、限期改正並罰款、限期拆除等不同處罰手段。

實踐中,很多拆遷案例都會與“違建”有或多或少的聯繫。其中有些純屬於拆遷方的逼遷手段;有些是被拆遷人的房屋確實由於種種原因構成了表面上的違建;有些則是在建造及建造完畢時確屬於嚴格法律意義上的違建,但已經經過了補正程序。

在這幾種不同的情況下,被拆遷人能否向拆遷方主張正常的拆遷補償,就是京尚拆遷律師接下來要進行解析的問題。

無證違建被罰款後有拆遷補償嗎?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結合住建部印發的《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實踐中對於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違反規劃影響的違建的處理,視情形採取以下行政處罰措施:

1)對於未按照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尚能夠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使建設工程符合許可證要求的,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改正;

2)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經整改措施後)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在根據以上情形,監督違法建設行為改正後,按規定比例對建設者處以罰款並實施。

無證違建被罰款後有拆遷補償嗎?

除了以上可通過限期整改並繳納罰款的方式進行補正的情形外,京尚拆遷律師要特別強調的是《指導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它明確指出“第四條規定以外的違法建設行為,均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時影響的情形”。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內容,結合京尚拆遷律師的總結,被拆遷人可以明白的是,對於依法可以進行補證的違建,無論是在建設中,還是在建設完畢的情況下,被拆遷人都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對違建進行整改,並通過繳納罰款的方式完成補證,將無證違建轉為合法建築;而對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就要面對限期拆除或沒收實物/違法收入並被處以罰款的命運。

對於嚴格意義上的違建,京尚拆遷律師建議被拆遷人在與專業拆遷律師溝通過,並確認不存在補正可能的情況下,儘可能依法保護好自己的其他財產權利,對於這類情況我們不再展開敘述;而對於以上我們所說的可以進行補證的建築,被拆遷人應該獲得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

結合實踐中行政機關的行政慣例,我們理解“限期改正”的概念時,往往將其認識為,允許符合法定條件的違建限期補辦許可證並繳納罰款,完成從“違法無證”到“合法有證”的應然轉變。

且我國現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也就是我們慣常所說的“一事不再罰”原則。

無證違建被罰款後有拆遷補償嗎?

這就意味著,即使被拆遷人的房屋確屬於法定情形下的違建,但只要行政機關已根據相關法律和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過行政處罰,認可了被拆遷人的房屋可以通過接受行政處罰的方式進行補正,就不能再以同一違法行為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第二次處罰後果,如以房屋屬於違建為由,拒絕對被拆遷人進行合理的拆遷補償。

京尚拆遷律師最後要提醒被拆遷人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違建依法都可以通過繳納罰款的方式進行補證,被拆遷人被要求繳納罰款時一定要明確兩點:自己的建築是否真的是違建及可補正性違建;罰款繳納後自己能否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手續。

由於現實生活中的無證建築的產生原因有很多,其中相當一部分並不直接因無證成為違建。如果有被拆遷人不明確以上兩點的,我們建議不要直接交錢,先就具體案情向律師進行諮詢,一方面避免自己“被違建”;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花了冤枉錢卻得不到到自己想實現的權利,為日後拆遷時獲得合理補償埋下隱患。

無證違建被罰款後有拆遷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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