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


【案情】維權參考

徐某是一家行政單位的公職人員,2017 年7 月,在駕駛私家車外出為單位辦事時撞到行人。交警認定其負全責。徐某請求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

【支招】

根據徐某的案例,本欄編輯特邀請黑龍江建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文支招:

“車改”後,“私車公用”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私車在“公用”過程中的時間與路程,應從執行該公務開始到完成該項任務回到單位或者家中為止。最高人民法院2016 年發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1 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次事故中,徐某所在單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付時,徐某需要向保險公司和單位提供相關部門開具的責任認定書,在保險公司理賠後,其餘費用由單位承擔。

“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責任劃分,除了徐某的類似情況外,按照損害對象劃分,還有以下兩類:一類是事故造成職工本人遭受傷害。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 條第1 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因此,除保險公司賠償外,其餘損失都應由單位承擔。

二類是車輛同乘人員遭受損害的情況。若同乘人員為同事關係,並一起去辦理公事,同樣按工傷處理。若非本單位人員,則由車主或駕駛員承擔責任。同時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4 條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8條的規定,駕駛人所在單位也要承擔相應責任。本欄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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