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刑事訴訟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1、接受委託

2、審查管轄

3、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的材料:

(1)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複印件或者照片。

(2)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應當記明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的時間、地點,並應註明案卷頁數,證據材料形成的時間、地點及製作證據的人員。


2018年最新刑事訴訟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4、會見被告人:

(1)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應當攜帶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會見被告人專用證明和律師執業證。

(2)律師會見被告人,事先應準備會見提綱。

(3)律師應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

5、調查和收集證據:律師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證人不同意作證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證。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時,律師可以參加。開庭前,律師應將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復制,舉證時將原件提交法庭。

6、出庭準備:

(1)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並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後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繫,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一的;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

(3)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4)協助被告人提出是否迴避的申請。

7、法庭調查:

(1)律師出庭應當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秩序,聽從法庭指揮。

(2)進行質證,證據目錄以外的書證、物證、鑑定結論、視聽資料以及證人名單之外的證人出庭作證的,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採信或要求延期審理。

(3)在法庭調查活動過程中,辯護律師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其收集的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4)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書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8、法庭辯論:控訴方發表控訴意見後,經審判長許可,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在法庭辯論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中,律師發現有新的遺漏的事實、證據需要查證的,可以申請恢復法庭調查。

9、休庭後工作:休庭後,律師應就當庭出示、宣讀的證據及時與法庭辦理交接手續;辯護律師應儘快整理辯護意見;一審判決後,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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