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未宣判,說調解賠償後再判,這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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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從本案來看或者說,從大部分刑事案件來看,法院開庭後不當庭宣判,而是說調解成功之後再宣判,是為了充分保護雙方的權益。
第一點,如果被告人和及其家屬能夠及時籌集資金對被害人進行足額的經濟賠償,被告人本身也能積極認罪悔罪,並且誠懇的向被害人道歉。爭取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的話,被害人會出具諒解書。法官在判決時就會酌情考慮。量刑輕些,這也算是法律對於被告人一種法律救濟。同時也體現了法律上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第二點,如果被告人絲毫沒有悔罪、認罪的表現,而且態度蠻狠,被告人沒有進行經濟賠償的願意,家屬也置之不理,絲毫看不出有任何悔罪的表現。法官在量刑時會考慮加重處罰。


這樣做也算是對被害人的一種交代吧。同時也體現了法律上的,抗拒從嚴。綜上所述,法院開庭審理後,沒有宣判等待賠償之後再進行宣判,是對被害人的保護同時也算是對被告人的一種救濟。因為對於被害人而言,事情已經發生,對於被告人判的再重,也比不上經濟賠償來的實在,這也就是常說的贏了官司賠了錢,我這樣說不是很確切,但是道出了一個事實真相。同時對於被告人來說,也算是給了被告人一次減刑的機會。對於法院開庭,未當庭宣判,而是採取等待獲得賠償之後,再行宣判,您還有什麼新的看法,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璟軒自媒體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侵犯人身權利的刑事案件,為了督促犯罪分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各項損失,以充分保障被害人接受治療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會可能會居中調解,讓犯罪分子一次性支付一筆賠償金給被害人,讓他有錢安心治療。同時,法院也會根據調解協議的達成和履行,酌情對犯罪分子從輕處罰。

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考慮到很多被害人可能無力承擔醫療費用,從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如果能夠讓犯罪分子儘早給錢,那麼這個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並且,為了防止被害人事後反悔,減輕犯罪分子的後顧之憂,法律規定一到雙方達成協議並且已經實際履行,那麼之後被害人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提高調解的成功率,因為如果達成協議並實際給錢以後被害人還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勢必會讓犯罪分子有所顧忌,對調解也就不會很積極了。

《高法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因此,在本案中法官等待調解成功後再酌情量刑,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冰焰


法庭這樣做是對被告人有利的。

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致人輕傷的案件,通過被告人或其親屬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法庭可以從輕處罰,可以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期執行,這樣的話就可以不用服刑出來回家了。至於你說的為什麼不能當庭宣判?是因為調解是一個很艱難的過程,一要看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二要看被告人的經濟能力,三要看被害人的態度,能不能接受調解給被害人出具諒解書。所以,在開庭的短期時間內不容易達成調解協議。所以,當庭不能宣判。



共鳴律師


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法院會留下雙方協商的空間。

1、如果行為人積極悔過、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的話,法官在判決時就會量刑輕些;2、如果行為人悔罪態度不好,履行能力不強,法官會斟酌考慮量刑幅度。

這也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同時可以盡力調和行為人和被告之間的矛盾,節約司法資源。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調解,在美國叫“辯訴交易”,這個理論的核心認為,人是有價的,沒有什麼是一筆錢搞定不了的事情。在美國,因為刑事訴訟程序非常嚴格,如果正經走法律程序,很多明明看起來有罪的罪犯,可能因為程序問題,就無罪了。

所以辯訴交易的意思就是,有嫌疑的嫌疑犯只要主動認罪,給對方賠點錢,然後法院減刑判。

回到中國,中國法律自古都要講究情理法三者的融合。換句話說,一個法官做出好的判決不難,難就難在兼顧情理法之間的關係。

比如對婆媳關係之間的訴訟,中國的法官向來習慣勸和,比如婆婆作惡花式欺負媳婦,法官在判決婆婆敗訴的時候,向來習慣再教育媳婦幾句,“你不要有心理疙瘩”云云的。

在這個背景下,目前“大調解”就是一個非常自然的選擇。

以刑事案件來說,受害人鬱於情緒,往往會單純的選擇讓罪犯遭受刑罰,而忽視了對自我利益的保護。

比如對傷害類案件來說,故意傷害之後,很多人在氣憤之下,自然不會選擇和對方調解。然而自己受到傷害的同時,因為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金額非常低,因此最終從結果上看會怎麼樣呢?

受害人受到了傷害,拿到了不足以全額彌補損失的賠償金。

施暴人受到了懲罰,賠了一小筆錢。

但是如果法院現在賦予受害人一個權利:你問他要錢,他要是不給,我就從重判!

多開心?世界上最爽的談判就是這樣了。

原本賠1萬塊就能解決的問題,現在變成了:施暴人要麼賠1萬,有期徒刑三年;要麼賠10萬,有期徒刑一年。自己選啊~

作為受害人還需要看人臉色?國家在幫你更好的爭取利益啊!

當然,早些年的調解完全是稀泥抹光牆,這些年隨著司法機關對調解手段運用的不斷純熟,在各個層面都給予了當事人相當不錯的選擇權。

相當優秀。


酒騎風


簡單點說就是法院也是為你們雙方好,達成協議,並履行完畢,且得到對方諒解,那就意味著刑拘的人就可以判緩刑出來了,出來在社會上相對來說自由點,但是得在戶籍所在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司法局監督管理,也就是社區矯正。可不是放出去就沒事了,遵守取保候審規定,違反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實體刑


路上---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法院宣判前先調解民事賠償問題,這主要是有些當事人不願意或家裡無賠償能力,如果賠償不能或執意不賠償致使法院民事賠償部分無法達成一致,那麼就要增加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法院另行宣判就是這個原因。如果民事賠償達成一致,法院就會考慮量刑的輕重問題。



外星電子科技


1、在國內,當庭宣判的情形很少;

2、調解賠償,賠償到位,獲得受害人的諒解,本身是可以作為減輕刑罰的依據。

3、賠償不到位,自然也就沒有減輕刑罰的依據,對你朋友而言,刑罰可能就會加重。


大聖修緣


應該是調解不成,極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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