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窗|当年,泽州公园门“捷豹”醉驾4人受伤事件,法院判决……

2016年春节期间,在泽州公园门前路段, 一辆醉驾“捷豹”小轿车, 超速行驶发生车祸, 造成车上一人重伤,两名95后女孩轻伤, 明知酒驾仍乘坐, 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该由谁来出? 事故责任应当谁来承担? 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 来看今天的以案说法。


2016年2月12日晚,郭某、李某、崔某、牛某等人一起聚餐。聚餐后一行人来到本市某慢摇吧娱乐,期间郭某曾与人饮酒。当晚23时54分许,郭某驾驶其自有的 “捷豹”小轿车,车载崔某、牛某、李某等人回家。车行至泽州公园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后驶入对向车道撞向路北绿化带内指路标杆上,致郭某、崔某、牛某、李某四人受伤。

经鉴定,郭某案发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1mg/100ml。除醉驾外,还查明郭某案发时无机动车驾驶证,并超速行驶,行经路段时速达130±3km/h(该路段限速50km/h)。

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牛某、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伤情鉴定,崔某构成重伤,牛某、李某、郭某构成轻伤。

晋城市城区人检察院认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崔某、牛某认为郭某侵犯其健康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郭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郭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酿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崔某重伤,牛某、李某、郭某等人轻伤,郭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郭某因犯罪行为给崔某、牛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判处郭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郭某赔偿崔某各项经济损失494439.46元,赔偿牛某各项经济损失95548.08元。

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崔某、郭某均提出上诉。崔某认为部分赔偿费用计算错误,郭某认为部分赔偿费用不应支持,并提出崔某、牛某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对于郭某提出的崔某、牛某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牛某二人明知郭某酒后驾车,应当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仍然搭乘郭某所驾驶车辆,事后发生事故,二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有过错,依法可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依法改判郭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改判郭某赔偿崔某各项经济损失444995.51元,赔偿牛某各项经济损失85993.2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郭某因酒驾、超速造成事故,并造成搭乘人崔某、牛某的人身损害,作为驾驶员,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但崔某、牛某明知郭某饮酒后驾车,应当预见酒后驾车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后果,还乘坐郭某驾驶的车辆,故二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普法小贴士

晋城中院提醒广大市民:

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喝酒这一件小事,郭某害人害己,造成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的后果,造成几个家庭的伤痛。郭某作为驾驶人自己也构成轻伤,不仅要承担治疗的痛苦,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崔某、牛某两人都是95后,花一般的年纪,一时大意,心存侥幸,乘坐他人酒后驾驶车辆,给自己造成了身体上的痛苦、经济方面的损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不能开,而且还不能乘。明知他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担责任。大家都应该遵守交通法规,勿要心存侥幸。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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