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電商平臺訴差評師案的警示

不給錢,就差評?曾在網絡上濫用評價權利的杜某、邱某、張某三人,在遭到刑事制裁後,又面臨著來自電商平臺的民事追責。11月8日,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訴差評師案在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全程進行網絡直播——阿里巴巴以侵權為由,將上述三名利用惡意差評敲詐商家、已被刑事判決的差評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賠償1元,並在淘寶網主頁賠禮道歉。(11月9日《法制日報》)

我們首先要承認,對賣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給予好評、中評和差評,這本身就是買家的一種基本權利。具體到客觀公允的差評,它代表了消費者的一些不滿,有助於商家改進不足,誠信經營,用優質產品與服務來贏得消費者信賴;也有助於電商平臺依據這類證據,規範商家的經營行為,淨化平臺的營商環境。從這個角度說,商家要求平臺刪除差評、保留好評,乃至於惡意騷擾差評買家等做法,都是極其錯誤乃至違法的。

當然,保護消費者的差評權,並不意味著消費者行使差評權就可以沒有限度。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商家面對數量眾多的消費者,即便商品質量合格,服務也優質,也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的喜好。那麼,商家要求消費者對他們的評價客觀公允,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而那些唯利是圖的差評師,以惡意差評逼迫商家收買他們,從中謀取利益,便是一種嚴重的越界行為,是對商家合法權益的侵犯,損害了電商平臺數據評價體系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也是對廣大消費者的誤導。

因此,一方面,要打擊那些或明或暗地阻止消費者行使差評權,對差評買家打擊報復等行為;另一方面,也要打擊同行之間的惡意差評,詆譭汙衊競爭對手,以及以惡意差評敲詐勒索商家的行為。

而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訴差評師案的開庭,則可警示那些職業差評師及廣大網購消費者,在網絡交易活動中要遵守行為邊界,行使評價權時,一定作出公正的誠實評價。若向評價系統注入惡意差評,極可能得不償失,既遭刑事制裁,又被民事追責。

有人或許要說,惡意差評與非惡意差評還真不好區別認定。確實,抵制差評的證據好掌握、好認定,惡意差評則不好認定。這就需要商家及時判斷消費者的評價是否客觀公允,及時收集證據,及時向電商平臺反饋,情況嚴重時還可報警處理,也可選擇“法庭上見”。遇到惡意差評要挾不妥協,才是對自己負責,對消費者負責。 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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