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误穿“警服” 警方给予严重警告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刘琳 通讯员许红 张媛媛)警服是人民警察的标志,它是神圣的,不是所有人想穿就能随便穿的。可还是有人因为身穿“仿制警服”而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11月8日,张店公安分局体育场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时,发现某银行门口站着一位保安,上身穿着佩带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警服,下身则是一条普通黑色的休闲裤外加一双蓝色运动鞋。见状,民警当即将该保安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保安吴某经朋友介绍加入了某物业公司的保安队伍,前不久刚刚被物业公司安排到该银行上班。当民警问到吴某身上“仿制警服”的时候,吴某交代该“仿制警服”是物业公司经理发给他的,自己一直以为这就是保安服,怪不得穿上这么威风,原来竟是“警服”。听到这里,民警便立即联系了该物业公司经理蔡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配合调查。蔡某对民警解释:自己刚来该公司上班不久,这件“仿制警服”是上任经理留下的,因公司暂时没有闲置的服装,又不想错失银行招聘保安这一机会,于是便将上任经理留下的“仿制警服”交给了吴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普通市民持有、使用、买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等均为违法行为。随后,民警没收了吴某身上那套“警服”,并对蔡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考虑到他们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且认错态度良好,民警在给予警告后没有对他们做出进一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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