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何來強索業主千元的“霸蠻”底氣?

物業公司本應該為本區業主做好服務工作,設“陷阱”坑業主就更不應該了。

筆者在湖南衡陽遇到這麼一件事情:一黃姓業主在某城11棟買了套房子,正在裝修的過程中,發現入戶進水管漏水,連忙打電話給物業公司,請求馬上來人把樓棟大水閥關閉,結果十幾分鐘不見物業來人,家裡水勢得不到控制,在很快將地板淹沒的情況下,業主通知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後,緊急將井房門強行打開,關掉水閥,免去了家中“水漫金山”之災。

然而問題來了,沒有及時為“遭災”業主關閉樓層總水閥的小區物業公司,卻以“破壞財物”的名義打110強行要業主賠償撬水井房門的損失,不得已,業主賠償了1000元。

業主有難處,物業應該主動幫忙才對。因為家裡水管漏水,多次打電話求助物業,十幾分後卻也得不到援助,可見該物業公司懶散拖沓之工作作風。業主不得已將水井門打開,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強開水井房”與“物業援助不及時”存在因果關係。試問,假如關不了樓棟水井房總閥,業主房屋地板淹壞事尚小,要是因為漏電出了人命案,怎可了得?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小區所在的物業公司應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對產權人委託管理的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護、修繕,承擔居住小區及小區內物業的保安、防火、綠化維護、清掃保潔以及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小區業主家裡水管漏水,物業顯然就有“維護、修繕”的義務,更何況業主家裡漏水會殃及鄰居,帶來生命安全威脅。業主為了“緊急避險”,強行將水井房撬開關閉總閥,依照常理看來,該業主不但沒有犯錯,反而幫了物業公司的忙:假如漏水造成了更大的損失或者鬧出險情,物業就應該擔責。業主強關水閘,為物業公司避免了險情,物業公司卻報警強要業主賠償,理從何來?

目前,物業公司和業主矛盾不斷,就需要作為服務機構的物業公司多理解,和業主保持友好溝通,這樣才能避免矛盾的激化。如衡陽市融冠戀城物業公司這般“霸蠻”,業主當然難免不舒服,對處理結果不能服氣。“微笑服務、文明接待,將居民業主利益放在首位”也就是紙上談兵。對如此惡劣服務態度的物業公司,當地部門就應該出手查一查,看看該物業公司“霸蠻”的底氣到底從哪裡來。(陳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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