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想要耍花招,18套房被執行

為了規避執行

有的失信被執行人

把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這樣是否就萬事大吉了?

如果這樣想就大錯特錯了!

老赖想要耍花招,18套房被执行
老赖想要耍花招,18套房被执行

王某某與姚某某系夫妻關係,2010年11月2日在小王年滿13週歲時,姚某某作為小王的委託代理人與宜昌環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18份《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2013年5月6日至5月23日在小王未滿16週歲時,所涉8套房屋的所有權被登記在小王名下。

2012年8月24日,賀某某與王某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賀某某出借1000萬元給王某某。后王某某未償還而被賀某某訴諸法院,並被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查封、拍賣、變賣王永權、姚某某、王某某共有的登記在小王名下的共18套房屋。

小王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法院查封的房產屬於其個人所有而要求排除執行。

爭議焦點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並登記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債務而被強制執行?

裁判意見

1

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證據證明。

(一)原判決認定小王沒有獨立經濟來源不屬於缺乏證據證明。

”王某某、姚某某以小王名義簽訂案涉房屋購房合同時,小王僅有13歲,屬無勞動能力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王亦未舉證證明其通過繼承、獎勵、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贈與、報酬、收益等有合法經濟來源。

(二)原判決認定案涉房屋系家庭共同財產有證據證明。王某某、姚某某以小王名義簽訂案涉房屋購買合同時間是2010年11月2日,王某某與賀某某簽訂借款合同時間是2012年8月24日,王某某、姚某某將案涉房屋登記在小王名下是2013年6月4日。王某某、姚某某將涉案18套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小王名下時,王某某、姚某某尚未歸還賀某某借款,因此小王認為其取得案涉房屋未損害賀某某利益的理由不成立。另,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某某、姚某某夫妻用於經營,明顯超出小王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原判決綜合分析房屋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王某某對賀某某負債情況及購房款的支付,認定案涉18套房屋應為王某某、姚某某、小王的家庭共有財產有證據證明。

2

原判決適用法律不屬確有錯誤。

據上述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一般情況下,登記權利人即推定為實際權利人,但有證據證明購房款實際出資人不是登記權利人時,亦要根據實際出資情況確定房屋的歸屬。王某某、姚某某對小王的贈予是否成立,不影響原判決認定案涉18套房屋應為王永權、姚某某、王某某的家庭共有財產,故小王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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