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沙縣一男子挪用寺廟資金,庭審時竟抗辯“問過了菩薩,可以拿”!

“我不知道挪用寺廟裡面的錢犯法。”

“我先拿出來用,等我有錢了我就還進去。”

奇葩!沙县一男子挪用寺庙资金,庭审时竟抗辩“问过了菩萨,可以拿”!

鄧某在法庭上陳述

“挪用這錢的時候我問過菩薩了,

菩薩說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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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會計職務的便利,鄧某挪用寺廟資金80餘萬元並出逃。近日,沙縣法院審理了這起挪用資金案,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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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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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鄧某今年60歲,沙縣青州鎮人。因一心向佛,經常到寺廟內上香拜佛,機緣巧合之下,在沙縣水南玉皇閣廟內擔任了會計一職。

怎知這會計一當,就當出了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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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至2011年4月14日期間,鄧某為償還利滾利的高額民間借貸,便利用其擔任沙縣水南玉皇閣會計的便利,多次通過填寫其保管的現金支票、加蓋其保管的沙縣水南玉皇閣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將沙縣水南玉皇閣存在沙縣信用社賬戶內的

八十餘萬元挪歸個人使用。

後鄧某於2011年7月18日歸還12000元,餘款801 000元至今未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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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虧空被發現後,鄧某出逃。

2017年11月9日,外逃的鄧某在江西省南昌市經濟開發區黃家湖社區附近民房被沙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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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利用擔任沙縣水南玉皇閣會計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沙縣水南玉皇閣的資金813000元歸其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綜合考慮被告人鄧某犯罪的性質、情節、危害結果及悔罪表現,決定判處:一、被告人鄧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二、繼續追繳被告人鄧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十萬一千元,發還被害人沙縣水南玉皇閣。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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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

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裡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汙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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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法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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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不少和本案中鄧某想法一樣的人,誤以為利用職務之便藉資金用幾天,然後再還回去並沒有影響,其實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在此提醒大家,只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動用單位資金歸本人或他人使用,雖然準備日後退還, 也已經涉嫌犯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勿為了一時貪念以身試法。工作中要知法、懂法、守法,一旦觸碰底線違反其相關規定必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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