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遭價格欺詐如何維權?

11月11號

2018天貓雙十一狂歡節

有網友發現參加雙十一活動的有些商品

只降了1塊或者1分錢!

更有商家直接將商品大幅漲價

疑似有網友發現

一把梳子從79元雙十一漲到145元

海淀法院法官鄭凱文,為消費者們分享了三個真實的案例,告訴大家“雙11”時遇到價格欺詐應如何維權。

一、電商虛假促銷構成虛假宣傳

小李在某購物平臺購買了某公司銷售的白酒6瓶,網上商品頁面描述為“中國名牌白酒52度(1618)500ml特價”,成交價為8394元。交易完成後小李查詢上述網頁發現,其購買的白酒在網店店鋪中標註的商品價格原價和特價相等,於是向北京市價格舉報中心舉報。之後,小李與該公司達成《諒解協議書》,約定雙方於協議簽訂後5日內完成退貨、退款手續,該公司賠償小李8394元,如一方違約,承擔總金額20%的違約金。後因公司未履行,小李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酒仙公司以網上銷售的是特價商品來誤導消費者,而該款酒的特價和原價相等,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次雙方達成了諒解協議後,該公司未能履約,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後,法院判決酒仙公司給付小李賠償款8394元,並承擔違約金1678.8元,共計10072.8元。


本案中,公司以網上銷售的是特價商品來誤導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法院該如何處理?對此鄭凱文表示:

1.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商家在出售產品過程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虛假宣傳。當出現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時,消費者有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經營者與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應遵循自願、平等的原則。發生糾紛時,消費者也可以選擇與商家進行協商解決,如退貨、更換、達成賠償協議等,通過多元途徑進行解決。

二、商品標價錯誤電商補差

在一節假日,某公司的平板電腦在購物平臺上出售,標價每臺價格為161.99元。小張在該網站下單購買該產品1臺,且在線支付貨款161.99元。不久之後,購物平臺給小張發送郵件稱:“由於缺貨,將無法滿足您對商品的訂購意向;如果您就該商品已經完成付款,相應款項將退至您的賬戶餘額或原支付卡中。” 接著,該公司又稱,將平板電腦的價格標注為161.99元系操作錯誤,此價格並非平板電腦的真實售價。該公司隨後將161.99元貨款退回給小張。小張訴至法院,要求鴻運公司賠償購買差價1437元以及維權費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消費者下單付款後,商家未發出發貨確認,所以,該網絡購物合同未成立。其次,該公司在無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況下仍接受消費者下單,且並未告知消費者商品標價錯誤,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法院認定因該公司單方取消訂單,致使小張喪失了以161.99元價購買到平板電腦的交易機會,判決該公司向小張賠償1臺平板電腦正常銷售價格1599元與161.99元之間的差價損失1437.01元及維權費用。


在特定的節假日,消費者因商品低價而購買,但商家卻以合同未成立、且價格系操作錯誤並非真實售價為由主張僅僅退還原先的貨款,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呢?鄭凱文法官解釋說:

1.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即在合同未成立、無效等情況下,有過錯一方應承擔的責任

2.對於在簽訂合同中,由於商家的過錯導致合同未成立的情況,可以要求商家賠償差價以補足損失。同時,正是因為商家的過錯,才讓消費者進行了公證並聘請律師,因此,該筆律師費、公證費等也可以要求商家承擔。這也是民法公平原則的體現。

三、標49收69 電商被判欺詐”

“雙11”期間,某公司在官網上發佈的廣告顯示:某某時段A款充電寶,特價49元。而當日在該時段,小王以69元的價格訂購了該A款充電寶。提交訂單後,小王沒有細看價格便於當日通過支付寶付款69元。小王收貨後,才發現價格有誤,在與客服幾次協商未果後,小王以該公司實施價格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網絡購物合同,適用“退一賠三”條款,由該公司保底賠償5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涉案網購合同已成立。小王在下單時確實和該公司之間達成了合意且已付款,故合同是成立的。

其次,該公司存在對消費者小王的欺詐故意。由於沖沖公司事先在網站上設定了較低的價格49元,也正是此較低的價格才讓消費者進行購買,所以69元的價款並非小王真實的意思表示,故認定沖沖公司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故意。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綜上,法院判決沖沖公司保底賠償小王500元,並退還貨款69元;小王退還衝衝公司充電寶。


商家以特價吸引消費者搶購,但消費者付款時隨即變為原價。鄭凱文作出以下建議:

1.認定合同成立對於消費者是有好處的。合同成立之後,如果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比如欺詐、脅迫等,此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合同是否有效,選擇權在消費者,既可以讓合同繼續有效(假如因為某種原因,A款充電寶升值了,花69元購買也是超值的,當然可以選擇讓合同有效);也可以選擇撤銷合同(如本案的情形)。

2.發現價格有誤之後,出於時間等成本的考慮,可以先與商家進行協商,未果之後,再到法院進行起訴,通常消費者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轄權,方便消費者進行起訴。同時,要注意保存證據,如相關消費截圖等等。

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果商家存在欺詐可以要求“退一賠三”,賠償款不足500,可以得到保底的500元。這是對消費者的保護,同時也是對存在欺詐商家的懲罰。

“雙11”遭價格欺詐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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