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舟山海洋检察十大典型案事例发布

干货∣舟山海洋检察十大典型案事例发布

干货∣舟山海洋检察十大典型案事例发布

近日,舟山市检察院发布《舟山海洋检察白皮书(2014-2018年)》,公开舟山海洋检察十大典型案事例,以案释法,助推海洋法治。

案例一

刘某某等人走私案

【案情简介】

自2015年底起,刘某某与李某某、苏某某等人合谋将美国、巴西等地冻鸡爪、德国冻鸡翅、日本冻牛肉等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非法偷运进境,商定由李、苏负责联系国内货主、组织整理境外货源,由刘负责提供运输船只、组织船员将货物从韩国等地运至舟山码头。刘又雇佣李、张、洪等人负责运输、装卸等事宜。此外,国内货主高某某经与苏某某合谋,通过刘某某实际使用的“浩翔A”船将高从境外订购的国家禁止进口肉类产品多次从韩国直接偷运至洪某某等人租赁的舟山市普陀区大干某码头,后发货给高。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刘某某等人利用船只从韩国先后多次偷运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共计785.622吨。目前本案刘某某等6名涉案人员均已被起诉。

【检察官说】

该案系舟山市首起走私冻品货物案件,涉案三十余人,走私犯罪次数较多,涉案走私冻品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直接危害国内食品安全,社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在前期获悉涉案信息后即启动提前介入机制,针对两名重要犯罪嫌疑人在逃、部分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情况,引导侦查取证重心从突破口供向获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转移,最大限度运用客观性证据印证关键事实,最终6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另外,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后继续加强侦查引导,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力打击了该类犯罪。

案例二

董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下旬,被告人董某因其所有的一油泥运输船需要在修船前清理船舱内的废油包、积油,在明知被告人冯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旧将船舱内的25.36吨废油包、废油桶等含油危险废物委托给冯处置。8月31日晚,该冯又将上述含油危险废物委托给亦无处理资质的被告人葛某某处置。9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受被告人葛某某指使装车转移倾倒上述危险废物,途中将其中的1.56吨危险废物洒落在定岑线与双坝线交界处马路路面,余23.8吨危险废物全部倾倒至定海区小沙毛峙某公司场地内。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冯某某、葛某某以犯污染环境案于2016年3月9日被定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各7个月,何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5个月。

船舶废油处置必须登记在册,由具有资质的废油处置公司按规定流程处置。舟山辖区船厂众多,特别是船舶防污染作业频繁,船舶废弃物妥善处置尤显重要。检察机关在办理该起案件中,针对董、冯、葛口供反复的情况下,强化审讯、巩固证据,有力论证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放任故意,使案件得到了有罪判决。之后,积极开展以案说法,加强法治宣传,并积极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各船厂水域的巡航监管,切实规范船厂船舶防污染作业程序,排除污染案件发生,取得较好办案效果。

案例三

熊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日12时起,我国相关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其中刺网类作业渔船休渔时间至同年8月1日12时。同年6月初,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雇佣被告人刘某、顾某某及陈某某等8名人员为船员,于6月上旬至6月27日期间驾驶浙象渔a号船先后4次进入我国东海东经122度、北纬29度附近海域,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网孔小于5厘米的流网进行刺网类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告人熊某某、刘某、顾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将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均被判处刑罚。2017年1月12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等7名船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由人民监督员对他们进行集中训诫和教育。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注重与海洋执法部门的信息互通和沟通联络,第一时间监督移送案件线索。同时加强对侦查机关后续案件查办进展的跟踪关注,有效追漏究责,切实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危害程度,对主犯从重从严打击,对一般船员则以教育为主,从宽处理。后通过以案释法、公开听证、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非法捕捞的危害,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

案例四

卢某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9日,卢某某至普陀区欲收购海龟运输至外地贩卖,并指使赵某某负责为其介绍搬运工、租用仓库等事宜。同月20日至21日,赵某某雇用搬运工张某某等3人将从本区各渔船收购的10余只海龟运送至其事先租好的原江湾船厂废弃仓库内暂放。22日晚,赵某某按照卢某某的安排,借用了一箱式货车,又雇用沈某某等码头搬运小工至废弃仓库将海龟搬运至货车上欲运输至象山。当晚20时许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货车上查获海龟25只,从废弃仓库内查获海龟60只。被查获的85只海龟中7只为活体海龟,其余为死体海龟。经鉴定,涉案的85只海龟为海龟、蠵龟及棱皮龟,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卢某某等5人依法提起公诉,对情节相对轻微的沈某某等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

本案审查中主犯卢尚勤始终不认罪,直接指向其的仅有其他嫌疑人言词证据。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关键客观证据,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切实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清犯罪行为主次、情节轻重,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最终根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小等作出不同处理。该案办理注重延伸工作触角,做好案中释法说理和案后法制宣传,以检察建议形式督促海洋渔业部门加强法制宣传以及对水产码头的日常监管,并通过媒体进行普法宣传,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

刘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为扩大生产欲将浙岱渔a号船拆解并打造新船。浙嵊渔b号船东林某某得知后私下与刘商定交换各自所有的渔船,双方于6月23日签订买卖合同并商定了换船日期。后刘某某得知其浙岱渔a号渔船使用期限未达到国家规定不能拆解打造新船,便产生故意沉船以更快打造新船的想法。8月19日,刘某某在其父帮助下,提前将浙岱渔a号渔船驶至岱山县长涂海域与林的浙嵊渔b号船进行了互换并涂抹了船号。后刘某某将浙嵊渔b号船驶到党嘴山附近打开船上海底阀门欲将船只沉没,但由于船舱进水太慢,该船被潮流冲到长涂杨梅坑山后海边搁浅,刘父子俩弃船爬山回家。20日,刘某某指使其妻向村里报案谎称浙岱渔a号渔船意外进水失事沉没,21日向渔业互保协会递交了渔船互保出险通知书,申请理赔140万元。27日因被渔业互保协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长涂海域的可疑沉没船只而报案,相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被告人刘某某未能骗得理赔金。2014年9月11日,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岱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属于新型互保诈骗类案件,案情非常复杂且涉及诸多海洋渔业执法知识,在全省乃至全国均未发现类似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干警多次走访县海洋渔业局进行沟通交流,多方位收集案件证据,并与县海洋渔业局建立了常态化的工作联系机制。该案办理有力打击了互保诈骗这类新型诈骗案件,有力维护了其他参保渔民的利益,同时有力促进了海洋渔业执法的依法、公正、规范、有序。

案例六

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破坏生产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3日,在嵊泗县洋山海域从事鳗苗捕捞的平湖渔民刘某乙得知李某某在其去年捕捞鳗苗的桁地打桩作业后,为抢回该桁地,向被告人刘某甲求助。同月15日,被告人刘某乙知刘某甲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纠集被告人戚某某、赵某某等人,持斧头、仿真弓弩等器械从上海市南汇县大治河码头出发乘快艇至李某某处,威胁李某某撤离该海域桁地。在威胁未果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径自至该片海域破坏鳗苗桩。被告人刘某甲用斧头将鳗苗桩绳子斩断,前后二次共计破坏30余根鳗苗桩,造成被害人李某甲、郑某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8 010余元人民币。案发后,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甲等四被告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起公诉,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拘役5个月或拘役缓刑等刑罚。

渔业生产系嵊泗县的主要支柱产业,鳗苗捕捞系当地渔民赖以生存的行当。嵊泗县检察院把履行检察打击职能、营造良好生产发展环境作为重中之重,秉持着“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理念,从严从快打击渔场“三强三霸”行为。该案的办理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净化了渔业生产作业环境,维护了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正常渔业生产秩序。

案例七

生猪养殖厂环境污染检察监督案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嵊泗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在日常巡访中发现某村一生猪养殖厂附近臭气熏天,蚊蝇成群,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甚至还遭电视台曝光。实地勘察发现该厂排污暗管、沼液排污管道和化粪池溢流管道直接排入海面。这一污水直排现象已存在多时,但一直未能有效处理。该院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根据查实的案件情况向嵊泗县环境保护局发出加强监管、确保规模养殖污染减排,依法查处养猪厂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治污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养殖污染联合治理机制的检察监督建议。该县环保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开展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拆除偷排设施、、落实沼液消纳工作、督促农林水利部门对养猪厂挂牌督办等一系列整改措施。

畜牧业的污染2/3来自养猪,养殖生产不规范会带来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大气污染等。本案中的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系嵊泗县内最大的生猪养殖基地,年产量1万头,年排污量至少3万吨以上。如此多的排泄物,如不经无害处理直接排放或流入水中,会对水体、土壤、空气和作物造成严重污染,也会引发畜禽传染病、寄生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传染源。检察机关针对环境保护部门懈怠履职问题,找准法律依据大力实施监督,促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有力促进了久拖不决的养猪厂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治。

案例八

渔业补贴检察监督案

【案情简介】

岱山县检察院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中发现近两年部分捕捞渔船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捕捞幼鱼,对海洋渔业资源的破坏极大,但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仅以行政处罚结案,并未依据《渔业法》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而我省每年的油价补贴文件中也均未将这类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的违法捕捞渔船明确列举为取消或扣减范围,遂报请市人民检察院报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尽快调整油价补贴政策,出台扣减违法捕捞渔船油价补贴的细化规定”的检察建议。后经省检察院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明确对违反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扣减标准”的检察建议。省海洋与渔业局得到采纳后于2017年12月以浙海渔计〔2017〕92号文件下发《关于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通知》,依法将违反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列入扣减范围,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案以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为抓手,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促进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执法打击和政策引导的综合效应,避免一面打击一面补贴的不正常现象,有力推动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局的积极作用。

案例九

污染海洋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普陀区检察院海洋检察部门接群众举报后开展调查核实,发现普陀区a船厂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不良、油污水暂存池处于渗漏状态, b船舶修造厂存在向海滩上随意倾倒、丢弃固体废弃物行为,均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该院遂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于当月向该两船厂主管单位辖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整改落实相关问题。该管委会及时作出回复,督促两家船厂于五天内整改到位、停止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同时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落实好企业环保工作,从而及时、有效地制止了两家船舶企业海洋环境污染行为。

该案系舟山市首起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在行政区划改变且管委会内设机构规划建设国土与环境保护局不具备法人资格情形下,选择管委会作为诉前程序被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合适合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该案的办理,使得普陀海域污染状况得到有效遏制,有利于引导普陀修造船企业的绿色发展,对全市海洋经济的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了一定示范作用。

案例十

海岸沿线海滩固废污染监督案

【案情简介】

定海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定海某街道辖区内一海岸沿线海滩上各类生活垃圾、工业垃圾聚集情况严重,每到退潮时大量垃圾堆积于海滩,到涨潮时又随海水漂浮于海防堤坝边,致该海岸区域海滩、海水受到污染。针对该垃圾长时间未得到清理整治,环保管理缺失等情况,该院于2017年12月向对该行政区域环境卫生负有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发出监督建议,督促该街道依法履职,立即组织清理海岸区域堆积的大量垃圾,并要求建立常态化的海岸线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得到该街道采纳整改。

面对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案源线索少、监督途径狭窄等困难,检察机关树立主动作为意识,深入城乡各地开展巡回检察,对于发现的影响市容市貌、损害环境的行为,积极查证,找准问题根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整改建议,树立起检察执法公信力。该案的办理,使该地域海岸海滩漂浮垃圾长时间堆积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海洋环境得到改善,对于维护 “海上花园城市”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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