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五個未成年人毆打智障老人,警方稱未成年不予處罰,已教育,你怎麼看?

火星人情感


我們需要呼籲的還是那個話題,降低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未成年人絕對不應該處於法律的監管之外,對未成年人的暴力罪行也應該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事件回顧:公安部門經調查走訪,確認視頻拍攝於11月3日中午。視頻中打人的地點為桂林永福縣堡裡鎮某單位旁一偏僻小巷子。視頻中被毆打的老人為堡裡鎮三多村官田屯村民龍某傑,外號“二十二”,為智力殘疾者。視頻中的打人者為張某,視頻拍攝者為羅某興。 當天參與毆打龍某傑的還有鄧某定、謝某誠、李某誠。根據違法人員供述,他們對毫無還手之力的智障老人進行毆打,並錄下視頻發佈到網上,僅僅是為了尋找刺激、好玩、炫酷、炫耀。

首先對於題目中的問題少年我們國家目前的刑法是無能為力的。我們國家刑法對16週歲以上的罪犯才追究刑事責任。對14到16週歲的罪犯,只有殺人、強姦等幾種特別嚴重的犯罪才追究刑事責任。這就出現了目前的現狀,一些12、3歲的問題少年,因為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而肆無忌憚。這種法律的規定已經滯後於時代,因為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進步,如今的孩子在10到12歲其實已經發展成熟,其心理年齡和見識程度遠遠超過幾十年前14歲的少年,所以我們一直呼籲降低刑事責任追責年齡,例如降到12歲或者10歲是比較合適的。

其次行政處罰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題目中的問題少年也是毫無辦法。治安處罰法明確規定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可以說連拘留所也不用進。另外能夠實施的罰款也主要針對家長,由家長承擔。所以本案,派出所只能要求熊孩子的家長承擔受害者的醫藥費而已。


那麼最後對付這些未成年人犯罪,只剩下收容教養了。

早些年經常在報紙上看到的工讀學校現在很少看到了。也就只有收容教養還能用來對付這些熊孩子了。像殺人的重罪,僅僅收容教育三年,又怎麼能夠做到過罰相當,怎麼能夠平息受害者的怨氣呢?對於這個問題,確實修改相關法律已經刻不容緩,我們還需要多少傷害才能推動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呢?


律師獨角獸


少年為尋刺激毆打智障老人警方不予處罰,又是萬惡的不到14歲!

11月3日,廣西桂林永福縣網傳有未成年人毆打老人,並拍視頻發到網上。一少年持棍棒反覆擊打老人,並用腳踹、扇耳光。視頻長達1分多鐘,老人喊了一句“有點痛”。永福公安通報:少年目的為尋刺激,被毆打老人為智力殘疾者,參與毆打老人的5人均未滿14週歲,因此警方只能批評教育並責令監護人管教。

看到這個事情大家都很氣憤,責任監護人管教有用嗎?這種小畜牲家長要是能管會成這樣嗎?但是這個處理結果也怪不得警方,刑法裡對刑事責任年齡規定了14歲以下夠刑事責任年齡,別說毆打智障老人了,殺人也追究不了刑事責任!警察只是法律的執行者,法律規定14歲以下不能追究刑責,警察也只能如此結案。


所以說又是萬惡的14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在這兒保護著這幾個小畜牲!希望立法部門早點重視這個現象,幾十年前定下的刑事責任年齡早就不符合時代了,現在的孩子接觸社會跟二三十年前的孩子可不一樣,普遍早熟。刑事責任年齡該與時俱進了。另外,除了刑事責任以外,對不良少年的其它矯正措施也要跟上,小惡不懲終成大惡,別讓人們只能等著這種不良少年長大做了大壞事兒再關監獄或槍斃解決!

在法律修改之前,以現行法律回到這個案子來說,即使不能能追究刑事責任,也要從民事責任方面追究到位。智障老人的監護人可代老人起訴,讓這些少年的監護人對老人進行賠償,法院可在法律允許的尺度內儘量提高賠償額度,讓這幫家長教育未必教育得好,讓他們多賠點錢興許就有管教孩子的的積極性了!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律師楊文戰


從視頻來看,這五個男孩的行為非常惡劣甚至堪稱惡毒,淋漓盡致的冷酷,讓人無法容忍。

那麼,按照我國現行法律,14歲確實是一個門檻,剛性的門檻。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個從未被破例,目前在中國少年司法上也沒有破例的依據。但司法界屢屢都有探索,並且拿出了很多國外的案例及案例判罰的法理作為依據。

在歐美,即使是未成年人,甚至是不足10歲的兒童,如果犯下極其惡劣的罪行,尤其是犯罪過程中流露出的充足的非人惡意,那麼有可能因為“惡意補足”條款而被送入成年人的司法系統進行審判。

舉例:1993年2月12日,英國利物浦的一個2歲兒童詹姆士被一個叫羅伯特一個叫喬恩的小壞蛋從街頭商店拐走,帶到附近的鐵路邊虐待殺害。

手段極其殘忍,而這兩個兇手才10歲。

案發以後,引起英國全國上下的轟動式關注,而對於兩個未成年人的懲罰,也成為全英國甚至全歐洲的焦點。最終,法庭認定:“這個一宗極度邪惡與野蠻的犯罪”,判處兩人8年監禁。英國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泰勒勳爵插手介入,將刑期增加到10年。後來有又增加到15年。

當然,最後歐洲人權委員會以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為由,也介入了這個案例,抗議對10歲兒童的重刑判決。

最終,7年後,兩個小惡魔提前結束了刑期,並獲得了新的身份和名字,回到了社會.....英國全社會都上下抗議。。。。。

惡魔就是惡魔,喬恩後來又因為藏有大量的兒童色情資料而再次被捕入獄。

現在問題來了,我國到底要不要降低未成年人刑責的最低年齡,近年來的多起未成年人犯罪,因為性質惡劣,如12歲女童把2歲男嬰扔下22層高樓,還惡意撒謊。如13歲男孩用刀綁架搶劫猥褻同班少女白天扒光毆打,用到切割少女、用繩索險些勒死女孩案,如今天這起毆打智障老人案。

性質都非常惡劣,而且充滿了反社會人格傾向的惡毒。

僅僅靠教育、說服是沒用的!!!

這些小惡魔應該得到更嚴肅的懲罰和長期的管教約束!否則,誰也不知道,誰是下一個受害人。


陳嵐的女拳


未成年人需要保護,但是如何做才能夠真正的對未成年人進行起到保護作用呢?像這幾個少年的行為難道只是單純的口頭教育就能夠起到教育作用嗎?我看難!

這五名少年的做法,已經遠遠超過了他們的實際年齡,而他們的心裡年齡也遠遠不止於14歲,像這種行為如果在成年人裡發生他們必將受到嚴懲,可是這幾名少年卻只是因為歲數不夠14如何而不予懲罰。

不知道大家還記得前段時間發生的關於一個女同學因為嫉妒自己同學比自己漂亮然後將她肢解的事情,而這位學生也是因為未成年而免於處罰,難道這就是真正的保護未成年人嗎?

個人認為對於未成年的懲罰不應該只是限於年齡和口頭教育,因為現在的人心裡年齡成熟早,應該降低處罰的年齡;其次哪怕真是未達到處罰的年齡,可以讓他們在成年以後接受處罰,而不是隻是因為未滿14歲而免於處罰;不然這會讓很多人看到了一個“機會”和有機可乘。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但是你卻應該要為自己的所做所為負責任!

感謝各位讀者朋友的閱讀,大家對於這五位少年圍毆老人因未滿14歲而不予處罰怎麼看?


生活小世界


對於公眾而言,有關未成年人違法乃至犯罪的報道屢見不鮮。不過,此次發生在廣西桂林的這起未成年打人事件一經曝出之後卻引起了大家強烈的關注,其原因既在於打人者的行為太過卑劣,同時又因為被打者屬於典型的弱勢群體。

從法律上來說,打人的少年他們與老人之間並無過節,其目的僅僅是為了尋求刺激。他們的行為很明顯是在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屬於典型的尋釁滋事。


最高法和最高檢在2013年出臺《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情形。

警方發佈的通報顯示被打的老人系智力殘疾人,五少年對其毆打時拍攝了視頻並且上傳網絡發佈。視頻在網上流傳後迅速引起了公眾的不滿,很明顯少年們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據此,我們完全有理由可以認定他們五人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

以上僅僅是我個人的一點看法,我們看到當地警方作出處理時所依據的法規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該法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也就是說,警方認定五人的行為僅僅屬於治安範疇的違法行為

雖然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即便是將五人的行為定性為尋釁滋事罪亦無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但違法與犯罪顯然是兩個概念,需要予以區別對待。

話說回來,實際上警方對於五位少年批評教育並且不予處罰的做法也是一種無奈。畢竟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想要對這五人進行實質性的懲罰根本是不可能的,警方所能做的也就僅僅是批評教育與責令家長嚴加管教而已。當然了,所謂家長的嚴加管教或許根本起不到任何的效果,因為他們的行為已經表情了他們所在的家庭教育是徹底失敗的。

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其中既有家庭教育的缺失,也有法制教育的缺失,要改變這種現象並非朝夕可為,離不開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



通城丹妹


  1. 孩子的行為,社會的責任,已到了不能在容忍的地步。我們都知道孩子應該都是社會的未來,社會在進步孩子在成長。這些年我們的國家超前發展缺是見證了社會的進步,可在一味追求高效的同時我們大大忽略了對孩子的道德教育。忽略了道德課程就等於抹殺了孩子的倫理觀念,沒有了倫理觀念在孩子心底就沒有大小、輕重之分,沒有輕重之分的孩子就模糊了對、錯行為,好壞不分。人一旦到了好壞不分的地步不管是孩子還是成人就直接進入了違法犯罪的地步。
  2. 我國的法律,應該是與時俱進接近完善的了,尤其是對青少年保護和懲戒條款。大家都知道未成年是思維行為不夠成熟的年紀,未成年犯罪是不能夠跟成年犯罪一樣實刑的。沒有了實質刑罰就沒有了制約點,就會導致少年犯罪的屢見不鮮。現行的法律未成年人的犯罪制約點推歸為監護人,而監護人對監護條款大多數模糊而清淡。淡化的思想起不到預防和監護責任。
  3. 所以我認為學校加強道德教育與競技課程同步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指引孩子行為的啟點。法律方面應該增加監護人的處罰和懲罰力度強化管教孩子的支點。從而起到真正監護人的作用減少孩子犯罪的發生。


墨脫之戀


這個不能怪警方,因為警察是執法者,不是立法者。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法定不適用死刑的對象有: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3、審判時年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對上述三種本應判死刑的人,進行了人道主義的寬大處理。不滿14週歲的人,處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很多人,好像天生就具有犯罪的素質。有些未成年犯罪情節之惡劣、手段之殘忍、後果之嚴重已經令人髮指。估計大多數會有變態心理或精神問題。不

知道,他們回頭是岸洗心革面的概率有多大。這樣的人放歸社會,會是一個怎樣的存在哪。顯然,只是進行收容教養已經不足以彰顯法律的威嚴了……


張強律師維權在線


我國刑法規定,16週歲以上精神正常的人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責任。14到16週歲的,只有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投毒等特別嚴重的犯罪才追究刑事責任。18週歲以下的從輕處罰。立法者的本意我們都明白,無非就是想給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是筆者在派出所工作7年,刑警隊工作已經第9個年頭了。經手的案子涉及未成年人的太多了,總體感覺就是一個:法律這樣的規定並沒有挽救一些人,而是造就了一批罪犯。那些個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反而強化了犯罪心理,認為“我這樣做了,也沒見把我怎麼樣嘛。”後來重新又犯罪的幾乎是百分之百。所以說:刑法關於責任年齡的修改,必須要提上議事日程了!


你是對的2076


對五個未成年人毆打智障老人,看著視頻都感覺到心疼。這位老人被他們打的也沒有辦法,處於孤立無援,只得被動挨打的境地。而五個未成年人,竟然以打人取樂,相互嬉鬧拍照。

對於他們的這種行為,法律似乎奈何不了他們。因為他們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因為年齡不滿14週歲也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對他們只有批評教育,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其他還真沒有什麼好的辦法。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做了一些惡事,這些情況屢屢發生。就是因為他們是未成年人,所以只能受到輿論的譴責,並沒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為了防止以後這類事情的發生,對於未成年人:

首先,應當嚴加管教,樹立其善惡的人生觀。讓他們知道什麼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

其次,加重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如果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放任不管或者監護不力的,對監護人可以予以處罰,罰款拘留判刑都可以用,並且要求監護人賠償經濟損失。

最後,對於那些劣跡斑斑的未成年人,有必要對他們集中進行管教,以矯正其變態的心理。

保護未成年人和保護老年人,應當同等重要。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你還有什麼好的辦法?不妨說出來。


法重情深


小小年紀,就對生命無所畏懼,長久下去只怕會捅出更大的簍子。

11月3日,桂林永福,5名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僅僅只是為了好玩、刺激、炫耀,就圍毆一位智障老人。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升,當下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其人生價值觀與年齡表現出了極其不相符的現象。

未成年人做出有違人倫道德的事件屢見不鮮,更有甚者犯下惡性案件,其殘忍和冷酷程度遠遠超過了我們大部分的成年人。而其中可怕之處,更在於他明明知道犯法,因為未成年,奈何不了他,所以變的更加為所欲為。



如此少年,僅僅是批評教育就夠了嗎?你我都清楚,這遠遠不夠。家庭教育、法理教育的欠缺,有些規定的不合理等等,這才是如此少年如此所為的根本所在。

一個人犯錯了,就得受到處罰,讓他知道痛了,他才會去改正。但大部分的未成年人都是好好的,所以降低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未免太過於籠統,有一刀切之嫌。個人覺得應該對於那些主動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跟成年人一樣的懲罰,最多是管教的方式不同,這才是對社會秩序的尊重和對法律的敬畏。

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是他們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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