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下午沒有上學,老師在微信群裡面問,家長沒有回覆,然後發現溺水死亡。該怎麼辦?

豆子52042體力活


出現這種情況,我們在表示痛苦難過的時候,首先要確定的是學校不應當主動承擔賠償責任,一旦承擔了賠償責任就坐實了,學校有責任。所以說如果家長溝通不滿意的話,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學校賠多少學校就賠多少,否則的話一分也不應當承擔。

每個學校都有一套完整的學生入校安全檢測,一旦一個學生未進入學校的時候,通常會有所記錄,然後班主任或者相關的老師會主動聯繫家長,在這兒聯繫的方式並不是確定唯一的,所以說通過微信聯繫也是一種方式,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當然最好的辦法是通過電話可又說回來,即使打電話也不見得家長能接。如果不接電話的話,和在微信裡詢問不回覆是同樣的效果。

我們知道按照會計法中相關的規則,通常有一個持續經營這樣的假設,那麼對於孩子是否進入學校,如果沒進入學校的話,學校的通常假設也是孩子在家長的監管之下,畢竟孩子只有進入學校學校才承擔起臨時監管人的責任,在這個案例中還是沒有進入學校,學校也及時的詢問了家長,雖然沒有得到回覆,但是我們一般就可以確認孩子是安全的,是在家長的監管之下的,基於這一點我們有理由相信學校已經盡到了最大的善意,最大的提醒義務。

最後我們要確定的就是希望有關部門抓緊實施,或起草一些有關學生安全,學校、家長、老師之間的責任界定的法律文本,不要一出現這樣的類似問題,老師和學校立馬變成弱勢群體,承擔了一些無妄之災。

真誠的希望這類責任,這類事故越來越少。


談笑有白丁往來無鴻儒


難道這個溺水的孩子竟然成了家長賺錢的工具,多麼可悲啊。


中午放學後,孩子就跟往常一樣回家吃飯了,結果下午孩子沒有來上課,老師就在家長群裡問,家長沒有回覆,之後就發現孩子溺水了。最後才發現,中午吃完飯之後,孩子去河裡游泳了,結果就被淹死了。家長竟然找到學校要賠償,賠償的理由是:學校沒有說不讓玩水,所以孩子玩水溺亡學校要負責。


看到這個新聞真是表示很無力,我們都知道,學生在學校的安全由老師和相關責任人負責,這一點毋庸置疑,你說如果你家孩子在學校受傷了,在學校跟人打架了或者說在學校的泳池裡溺亡了,你找到學校,那學校必定要負擔一部分責任。


但現在不是啊,中午孩子回家吃飯,這屬於家長要管理和負責的一部分,相應的安全教育,比如不能橫穿馬路,不能在河裡游泳,這種基本的安全教育肯定是有的。但是到了家裡當然是家長作為第一監護人了,你說在你們自己家裡受了傷,你怪老師?家長把孩子打了也怪老師嗎?所以這是不可理喻的。同樣的,孩子是在吃完飯之後,獨自去游泳的,這個行為沒有經過任何人允許,而家長根本就沒有做到及時的監護。反倒是老師發現了,趕緊聯繫家長,但家長的反饋並不及時,於是就想用孩子來找賠償,這是多麼寒心的事兒啊。


孩子屍骨未眠,還是讓孩子好好安歇吧,家長別再折騰了。


老王偵查記


“學生下午沒上學”,有兩重意思,一是此學校學生實行走讀,中午放學回家吃飯,飯後再到學校。二是此學生下午沒有上學,那就是學生下午沒有進入校園。



仔細一分析,此學生溺水死亡和學校老師有毛線關係。之所以說和學校無關,有以下原因。

1、事情發生在校外,校外溺水和學校本來就沒多大關係,只要教育到位了,就不必為學生溺水事件承擔責任。

2、此學生中午回家吃飯,但沒有進入學校校園。而送孩子進入校園是家長的責任,家長沒盡到責任,讓孩子自行上學,出了事故,應該家長負責。倘若進入了學校後又從學校跑出去溺水死亡那就另說。

3、老師發現孩子沒有進入校園,在微信群裡詢問,盡到了老師的責任。家長不回覆,導致家校對學生管理時間上出現真空,那是因為家長的疏忽導致,與學校無關。



當然,家長找學校扯皮訛錢的可能存在,家長的理由可能有兩個,一是學校教育不到位,二是老師發現孩子沒到校微信沒回應該打電話。要找學校麻煩總是需要理由,家長認為學校有責任,那就讓家長走司法程序就好。

學校不是“唐僧肉”,倘若家長無理取鬧要學校賠錢,說什麼都不能同意,倘若開了先例,以後的遺害很大,學校之後就不可能安寧。



依法治國也要依法治校,辦學校應該有底氣,不是學校的責任強加給學校,學校絲毫不能讓步,大家說呢?


文軒閣


我曾是一名初中學校校長,對防學生溺水事故雖然是高度重視但還是心有餘悸的。每年3月中旬天氣轉暖,我就會佈置在學校電子屏幕上打出“嚴禁到山塘、水庫、河道等危險地方玩耍游泳!”,每逢節假日都給學生髮放人手一張的溫馨提示(含防溺水內容)……2015年6月的一個星期六,還是攤上事了。一剛轉學進入學校2個月的學生結伴到河邊玩耍,因天氣炎熱要下水,其他同學勸阻無效,結果溺亡,於是家長便鬧到學校,要求學校承擔責任。我據理力爭:一、事發是星期六,監護責任已轉至家長。二、學校已充分做了防溺水宣傳教育,就在本週完成了幾項工作:1.週一升旗儀式領導作了防溺水教育講話;2.各班專門召開了一次防溺水主題班會;3.各班出了一期防溺水安全教育的黑板報;4.與學生、家長簽訂了防溺水承諾書。三、班主任在星期五放學時,專門在班裡強調週末防溺水等事項。如此工作,學校還有哪一點沒有做到位?最好,學校還是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給了家長3000元慰問金了事。

對於這位班主任,我覺得有一點還是沒做好,發現學生沒到校,應該第一時間給家長打電話,而不是發微信,因為微信不是人人都會及時看的,畢竟都要上班工作的。


虛竹245859636


首先明確這位老師沒有責任。當然,如果班主任能把工作做的再細緻一些,在家長沒有在微信群裡回覆的時候,及時打電話聯繫,而且要一直打電話聯繫,這不是推卸責任,也可能成為這個家庭的恩人了。還記得前一段時間,這麼處理從而救了4個人的金老師嗎?

其實,不管老師有沒有責任,內心已經非常難過和自責,難過是因為自己的學生出事了,這對任何一個老師老師,都是不幸的事情;自責的是,如果能阻止孩子溺亡,別說發微信,就是親自跑去阻止和營救,老師也沒有任何怨言。

出了這個事情,家長痛心可以理解,也很值得同情,但是並不是其“無理取鬧”的理由。為什麼說家長是“無理取鬧”?

理由一:學生沒上學,老師及時發現,並在微信群裡通知家長了,這已經行使了告知責任,有文字記錄,正常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責任。

理由二:孩子中午回家吃飯,家長應該承擔監護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理由三:家長找學生討說法的原因竟然是“今天沒有說不讓玩水”。這個理由簡直是荒唐,不想多說了。



贏在高三


中午吃飯後獨自去河裡游泳,家屬讓學校賠償應該嗎?我感覺要看具體情況,從現有的細節看,學校是要負一定責任的。因為學生吃完飯直接去學校了還是去游泳了,這個細節不好確定 。如果學生家長確認學生去學校了,那麼學校要負責任,如果直接去游泳家長負責任。

問題的跟蹤點是中午吃飯後的去向,這個我們從題目無法判斷出來,建議繼續提供更多的諮詢。

此外,學生下午沒有上學,老師在微信群裡面問,家長沒有回覆。從這個細節看,家長是以為孩子去上學了。而老師為啥只在微信群裡問,現在的孩子都是寶貝,老師就不能打個電話問問嘛?從這可以看出,老師是有一定的責任的。雖然老師很忙,但是在沒有到校的大事情上最好還是確認下。

總之,表面上家長有些亂說,但是從實際來看學校還是有一定的責任的。當然,這只是根據問題的一些猜測,至於正確的結論需要等更多的官方消息出來。我們能做的就是耐心等待結果。保護好孩子的成長是我們的共同任務。


目前國家大力發展人工智能機器人,人工智能安全機器人可以定位孩子的位置,保證孩子們的安全,因此大有前景。建議關注我們的最新動態,結合個人實際情況,用高科技創出新天地。


人工智能安全機器人醫


看到這種新聞,真心很悲痛,我們都是做父母的,深切的體會到一個孩子對家庭的重要性,心繫孩子的安危是所有負責任的家長的正常心態,真心希望大家做好對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能馬虎大意!

說回到這次事件中,對於家長的訴求,我認為完全是無理取鬧!

學校只能負責孩子在校期間的安全問題

任何學校都沒有能力、沒有義務、更沒有責任擔負對孩子的無限監護職責,學校和老師主要承擔對學生的教學任務、安全教育的義務和孩子在校期間的安全責任。

這次的事件中,出事的學生應該是上午放學後回家吃飯,飯後去游泳,沒有直接返校,導致意外的發生,整個過程學校和老師完全是不知情的,對於走讀的學生在校外的活動,老師也不可能監管的到,只能靠孩子自覺和家長的管教,跟學校半毛錢關係都沒有!

即便沒有聯繫上家長,老師也沒必要擔責

有的人可能會認為老師不夠盡責,覺得老師微信聯繫家長沒有下文之後就沒有繼續嘗試別的方式了,責任心不夠!

我想問一下噴子們,如果電話聯繫家長也聯繫不上,怎麼辦?全校老師停課出去找學生?如果孩子生病了被家長帶去了醫院,家長忘帶手機,這樣的情況想過嗎?如果孩子跑到哪個網吧打遊戲去了,你讓老師找個鬼?

即便聯繫上了家長,也是上課之後的事情了,老師發現孩子沒來,這個時間點,孩子肯定已經出事了,能解決問題?

我們當年讀書的時候,沒有電話,更沒有互聯網,孩子如果沒上課的話,根本就沒地方去核實查證,也沒見老師要擔什麼責任,現在科技發達了,本該減輕老師的壓力,卻反而讓學校和老師的負擔更重了。

家長和孩子應該對自己負責

對孩子教育和管教的主體應該是家長,而不是學校,家庭教育、父母的重視,對風險的教育和預防,孩子安全意識的強化,才是解決問題的主要途徑!

這個孩子是自己上學的,說明孩子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獨立行為能力和思考判斷能力,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受到安全教育之後(現在的學校都重視安全教育,家長更重視),仍然無視風險,下河游泳,這是但是悲劇發生的直接原因。

此外,如果孩子的自控力不足,家長首先應該意識到這個問題,就不應該放任孩子獨自上下學,應該做好護送監管的工作,家長在這次的悲劇中,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

居然以學校沒有說不讓玩水為理由來要挾學校!做人不能這樣無恥!

明明很簡單的一次事故,居然提出這樣的理由,那以後是不是孩子上下學的時間段,下雨天走在路上被雷擊中、觸電、掉進沒有井蓋的下水道、遇到車禍等等,都要算到學校頭上?因為學校沒有不讓孩子走路來上學!

一旦開了這種先例,學校和老師將會如履薄冰,誰都可以用任何理由來敲學校的竹槓,讓教育徹底變質,讓老師徹底絕望,這將是最大的悲哀!

本來是個悲劇,替孩子的家人感到悲傷惋惜,但是,家長在經受喪子之痛的時候,還能做出這麼無恥的事情,我只能認為是善惡有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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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寶爸爸:我是兩個孩子的全職爸爸,70後花樣大叔,專注育兒、教育和親子旅行的話題,歡迎關注我的頭條號,轉發我的觀點,更歡迎評論發表您的意見,謝謝!


元寶爸爸聊育兒


學生溺亡,確實讓人痛心!

據衛生部統計,每年大約有3萬少年兒童溺亡。其中,大部分都是農村孩子。

如此龐大的數字,令人震驚。

孩子不懂事,缺少安全意識,心存僥倖游泳,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本案例中,孩子中午飯後獨自到河裡游泳,孩子和家長應負主要責任。

一方面,家長監護不到位。

另一方面,孩子獨自游泳,無視溺水的危險。

學校老師在微信群詢問孩子去向,已經盡到了老師的責任。

最重要的是,學生出事,並不是在校內。

學校作為無過錯方,家屬要求學校賠償,肯定是不合理的。

如果因學校今天沒有說不讓玩水,而硬要學校擔責,那完全是法盲的胡攪蠻纏。

事實上,學校都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校會、班會經常講,學校也希望學生平平安安的。

孩子死了,再追究誰的責任,意義不大,孩子也回不來了。

如果追責可以減少孩子溺亡,每年就不會那麼多的悲劇了,而且溺亡數字每年有增無減。

當前,防範學生溺水只有三道防線:

1、學校安全教育。不斷強化安全意識,讓學生珍愛生命,不得游泳。

2、家長認真監護。這點有很大漏洞,農村留守兒童眾多,很多家長根本無法顧及孩子。

3、社會救護措施。很多地方在危險水域都立了警示牌。有的還成立的巡邏隊和救護隊。

然而,河流湖泊太多,巡邏救護的力量畢竟有限。

總之,孩子溺亡對於家庭來說,是毀滅性的打擊。對於學校來說,也是錐心之痛。

失去孩子的悲痛,人人都可以理解。

在依法治校的今天,不該讓“校鬧”強行要學校無原則的背鍋。

如果家屬要學校賠償,那就走法律途徑好了。

無論怎樣,為孩子撐起安全的保護傘,最大限度減少孩子溺亡,是社會、家庭、學校的共同責任。

——我是“小李滔滔”,謝謝您的關注、點評、點贊!


小李滔滔


你這情況跟我讀初二時碰到的事情一樣,是初三年級的一個班的走讀同學,也是吃完午飯跟別的小夥伴去水庫玩水去了,下去就沒上來。當時他們班的班主任立馬被派出所請去了一個星期後才被放出來的,好在不是上課期間去玩水淹死的,不然班主任也是要負責任的,最後家長也有來鬧但學校賠的不是很多,畢竟是走讀生家長自己也是要負責任的。


咿咿呀呀二二三四


這個事件,客觀的講,家長讓學校賠償不怎麼合理。

在題目描述裡介紹,孩子是吃過午飯後獨自去河裡游泳的。也就是說,孩子是從家裡出去後發生的溺亡。而且,事情是發生在中午,並非正常上課時間,且發生在校園外。這些因素綜合起來考慮,孩子溺亡責任主要在於家長。

關於學生傷亡事故的責任劃分,是有明文規定的。

根據《學生傷亡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規定或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離校、返校途中發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校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這起學生溺亡事件發生在中午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校並沒有什麼直接的責任。要說有些遺憾之處,也就是當時老師發現孩子沒來上課後,與家長微信聯繫沒得到回應時,如果直接給家長打個電話,可能爭議會更小些。但這點只是個義務問題,而非規定的必要責任。家長無論出於什麼原因沒有回覆問題,那都是家長的問題,並非老師的問題。

至於家長給出的“今天沒有說不讓玩水”的索賠原因,其實是比較牽強的,有些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意味,並不能構成索賠的理由。

對孩子的離世表示同情和惋惜,但是,向學校索賠並不合適。

關於這個事件的看法,做家長的朋友們可能更多的會站在溺亡學生家長的角度考慮,難免會由於情感上的原因,而對整個事件的判別不夠客觀。也就是所謂的“情感站隊”,但對於責任劃分問題,必須得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大家覺得學校應該賠償嗎?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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