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古代惩治盗窃犯是这样,你还敢盗窃吗?

  盗窃是中国最为古老的罪名之一。我们现在所说的小偷,在古代称为“盗”。《荀子·修身》说,“窃货曰盗”,“害身曰贼”。也就是说,偷窃财物称为“盗”,侵犯人身安全的为“贼”。

秦朝《秦律》对于盗窃者的处罚很重。《秦律》中规定:偷别人的桑叶,所得的赃款如果不超过一钱(十钱为一两),就罚其做劳役三十天:赃款在一钱到二百二十钱之间的,得背井离乡;赃款在二百二十钱到六百六十钱之间的,犯人的脸上要被刺上字,再涂上墨,还得服劳役;所得赃款若超过了六百六十钱,那就要割掉鼻子、在脸上刺字,同时服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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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根据汉朝《九章律》中的《盗律》规定:偷盗所得的赃款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要在犯人脸上刺字,并罚做终身苦工,男犯人白天侦查贼寇,晚上修筑长城,女犯人捣米。在汉朝有一种处罚在今天看来不可思议,若所得赃款在百一十钱到二百二十钱之间,男的要被刮掉胡须以示羞辱,因为在古代男性视没有胡须为不光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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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唐朝处罚盗窃者改用了杖刑。《唐律》还规定将偷窃的财物价值折算成绢数。举例说,某人偷了一笔钱,则官员会先计算这笔钱相当于多少匹绢,如果财物折合一尺绢,就杖打犯人六十下财物价值等于一匹绢,杖打七十下;赃物价值五匹绢时,要判处一年徒刑;赃款数额多至五十匹的,应判流放三千里,并服三年劳役。

宋朝:宋朝在附于《宋刑统·贼盗律》之后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令中规定:捉获窃盗,赃款满三匹以上的,就要当众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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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元朝,只是谋划而没有实施偷窃的,要被竹板或荆条打四十七下;偷东西没得逞的,打五十七下;赃款在十贯(相当于1000个铜钱)以下的,打六十七下。达到百贯时,判处徒刑一年,并且每增加一百贯,多服刑一年,但最多不超过三年。为了惩戒偷盗者《元律》还采用了自汉代文帝时就已废除的肉刑,初次偷盗的在左臂上刺字,再犯就在右臂上刺字,如果偷第三次,就在脖子上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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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明代《大明律·贼盗》规定,偷的东西价值一百二十贯以上的,就要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判处绞刑。明彳律对窃盗的人同样使用肉刑,初犯要在其右胳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胳膊。犯者,判处绞刑。

清朝:清朝基本上照搬了明律对盗窃的规定,区别之处是将赃款的计量单位由“贯”改为“两”。关于同时窃盗多人财物如何确定赃款的数额,明清两朝做法相同,都是“以一主为重”,只计算从损失最大的失主那里偷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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