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醫院禁止器官捐獻者與被捐獻者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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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是將一個器官整體或局部從一個個體用手術方式轉移到另一個個體的過程。

其目的是用來自供體的好的器官替代損壞的或功能喪失的器官。

提供器官的一方為器官移植的供體,可以是在世的人,也可以是剛剛去世的人。

接受器官的一方為器官移植的受者。

有規定器官捐獻者和被捐獻者之間不能見面,但我們偶爾會看到有捐獻者家屬看望被捐獻者,或者被捐獻者看望捐獻者家屬的故事。

而且主要體現了""器官捐贈是死者生命的延續""。

他們之間都得到了感情上的慰藉,相互受益,捐獻器官是一件好事。

那麼,為什麼醫院禁止器官捐獻者與被捐獻者見面?

這個規定看似苛刻,實則是為了保護捐獻與被捐獻者雙方的利益。

有書君覺得,雙方見了面,會發生感情鏈接,善意者是為了感謝和安慰,可是也可能因為見面而導致不願意看到的金錢、感情等方面出現問題。

1、防止器官買賣

還記得有人賣腎買蘋果手機的事情嗎?有買賣就會有傷害!人體器官不論缺少哪一個,都會對身體產生一定的影響。

需要做器官移植手術的病人病情都是較為嚴重的,他們本身住院治療費用就花了不少錢,要做器官移植手術對他們而言又是一筆巨大的開支。

他們的家人可能耗盡家中錢財,只為了讓自己的親人得到救治,以此保住性命。

如果器官捐獻者與被捐獻者見面了,捐獻者親屬可能會以錢要挾被捐獻者。

被捐獻者就算已經躺在手術檯上了,有的捐獻者在得知被捐獻者家屬信息後,也可能會私下索要天價報酬。

捐獻者在上手術檯麻醉之前,隨時可以拒絕捐獻,可以臨時反悔拒絕捐贈器官。很多人知道這一點,就利用此來要挾他人,除非拿出鉅額金錢,不然不同意捐獻。

現實生活中無法避免會有人臨時起意,這對捐獻者而言,不會有多大影響。然而對被捐獻者而言,無疑是給其希望又令其絕望。

或者等待捐獻者捐獻的被捐獻者有多人,有可能捐獻者被需求量大,被捐獻者一方會以出高價竟相爭奪,這是不公平的。

這些情況對接受捐獻的人及家屬都是刺激,甚至會迫使接受者或家屬的行為變得極端,很有可能導致自殺或者做出違法犯罪的行為。

本來是愛心捐獻的事情,卻變成了出售,失去了善心善意。為了被捐獻者的生命要加以約束,儘可能避免此類事件發生。

也有可能遇到了有仇的人,原本有生的希望,但是可能因為倆人曾經的過節,捐獻者當場反悔,不願意捐,導致仇上加仇的情況發生。

曾經有過類似案件發生,所以為了避免人們走極端,做出不可理喻的事情,也為了保護被捐助者,才頒佈禁止見面的明文規定。

另外,如果見面,病人感恩的心情是必不可少的,但抱著生的希望想要抓住救命稻草的可能性也可能存在。

眾所周知一個人只擁有一套器官,器官珍貴。有些人就看中這點,利用器官的稀有性,開高價賣器官。

有些人開始以捐獻器官為名提供器官,甚至以損害他人的方式獲取器官(黑市交易)出售。

不僅是那些即將離世的人們捐獻器官,一些急需資金的正常人也會以捐獻器官的名義,違背不能買賣器官的法律規定獲利,這樣的風氣絕不能助長。

這樣做會給社會開展器官捐獻活動帶來極其不利的影響,也容易引起社會矛盾,對社會開展正常公平的移植救治活動沒有任何好處。

病人在醫院,器官移植是排隊等候的,與貴賤貧富有無權力無關,這對接受捐獻者是公平的,是尊重每一個生命個體的具體體現。

禁止見面由醫院負責器官接洽事務,讓雙方保持距離,可以避免引起違法犯罪及社會矛盾。

2、保護捐獻者的隱私權和安全

器官捐獻是高尚的事情,""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捐獻器官只有捐獻者去世後才能夠捐獻。雖然捐獻者生前已經同意了,但是在正式捐獻的時候還需要家屬的簽字。

如果雙方見面的話,很有可能產生趁機敲詐一筆,或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到時候家屬不同意等問題。

可防止雙方之間因為器官相親相殺。因為接受器官捐獻而覺得要感謝對方,見過面的熟悉會成為關係親密的人,手術成功了,皆大歡喜;

若是手術不成功,人為了保命很可能會失去理智。

現實中有些人為了求生,完全失去理智,一心只想著自己要活下來,絲毫不管他人的死活。如果知道是誰,不理智者還可能做出無法挽回的舉動?抱怨已經為其捐贈過的人為什麼就不能再救自己一命?

如果是見過,他們會寄希望於別人的幫助。儘管知道不可能,他們還是會乞求哀告於捐贈人,甚至對捐贈人""圍追堵截"",給捐贈人帶來麻煩。

所以為了避免此類事情發生,必須禁止互相見面。

3、手術本身存在風險和不可控因素

因為見過面相互熟悉,手術失敗接受捐獻者去找捐贈者麻煩的事例也是有的。

器官移植手術並不能保證100%的成功,據統計,手術的成功率為70%,所以不乏有器官移植不成功的例子,這些不成功案例的家屬聽聞手術不成功,大都會變得歇斯底里。

受捐者家屬""人財兩空"",如果他們知道了捐獻者是誰就找到了一個情緒的發洩點。

救助成功的話,這件事一直會在雙方的心裡,也是一種情感負擔,時間久了對雙方會不會成為不能承受之輕?

好的話雙方感受幸福、快慰,不好的話會給雙方帶來不快、痛苦。禁止見面,保護了雙方個人隱私和安全,可能發生的問題也得到了避免。

在親人之間也有因為不願意捐獻器官而反目成仇的情況存在,在熟人之間出現反目的情況就不足為奇了。

禁止雙方見面,保護了雙方不必要的互相牽絆,不打擾別人生活,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心理負擔。

另據英國《每日郵報》報道,一名澳大利亞男子,在接受了一名18歲少年的心臟,移植手術後食性大變,愛吃漢堡和薯條。原來這顆心臟的原主人愛吃漢堡和薯條。

據科學家統計,至少有70個器官移植者在手術後,性格變得與器官捐獻者相似。

美國亞里桑那州大學著名心理學教授蓋裡·希瓦茲進行了20多年調查研究後認為:人體的所有主要器官都擁有某種""細胞記憶""隱功能。

就算移植成功了,一般情況下器官都會有記憶功能,因為性情大變,接受器官移植的家人會不會去找別人家的麻煩?

所以明文規定被捐者和捐獻者禁止見面,完全是出於捐獻者與受捐者雙方的考慮。只有通過禁止見面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與糾紛,杜絕倫理道德以及法律等方面問題的發生。

有書君認為保護捐獻者及被捐獻者,雖然看似有些不近人情,但確實是必要的保護措施,可以讓捐獻器官的好事得以順利發展。

有書君語: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別忘給有書君點個贊哦~關注有書君,私信回覆句子,有書君送你一句特別的話


有書共讀


骨髓捐獻者將骨髓移植給患者之後,雙方至少一年內不能見面。

這是為什麼呢?難道連自己的救命恩人是誰也不能知道嗎?

這個條例看似苛刻,實則是為了保護捐獻雙方的權益。

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捐獻者的權益。

雖然目前相關手術成功率已經達到了70%,但仍然存在個別失敗案例。

如果第一次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失敗,再次手術的成功率更小。

但個別家屬出於情感需求,會懇求捐獻者進行二次捐贈,有的甚至會堵在捐獻者家門口,極大影響到捐獻者的生活。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所以不能讓患者方知道捐獻者的信息。

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患者的權益。

患者為了治病,已經支付了鉅額醫療費,幾乎掏空了家底。但仍然存在個別捐獻者落井下石,藉機斂財。

有的捐獻者在得知家屬信息後,會私下索要天價報酬。

因為捐獻者在上手術檯麻醉之前,隨時可以拒絕捐獻。

但患者需要提前將自身的骨髓清除,以迎接新的骨髓的到來。中途捐獻者要是反悔了,等待捐獻的人就只有死路一條。

所以不讓雙方互通,也是為了保障患者方,防止個別捐獻者私下索要賠償。

目前,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的庫容量,早已突破50萬份,給更多患者帶來了希望。

看完不知道有沒有解開你心中的疑惑呢?


愛問愛答


作為一名醫生,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器官捐獻是一件非常神聖的事情,能夠挽救被捐贈者的壽命,是一件功德無量的事情。有人就說,通過器官移植,我又獲得了新生,我能不能見見捐贈者,表示一下感謝。很可惜,這種行為是不被允許的。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

(1)避免被捐贈者受到騷擾

這主要是針對骨髓移植的患者,對於白血病、多發性骨髓瘤、某些淋巴瘤的患者,需要做骨髓移植才能治癒。但是,有時候一次骨髓移植並不一定能夠成功,或者骨髓移植後可能再次復發,有可能需要再次移植。如果捐贈者和被捐贈者兩人見過,那麼被捐贈者及其家屬,就有可能會騷擾捐贈者,要求人家再次捐獻骨髓。雖然,治病救人是好的,但是,我們不能強迫他人捐獻自己的器官和組織。

(2)避免經濟利益

現在的器官都是無償捐獻的,如果捐贈者和被捐贈者見面,就有可能會出現私下買賣的情況,器官捐獻者可能會要求患者出錢“買器官”。如果同時有好幾個人都配型成功了,就有可能出現競價“購買”器官的行為,誰出錢高,器官就給誰。這樣就會造成混亂,甚至造成嚴重的後果。為了杜絕這種行為,國家規定,禁止器官捐獻者與被捐獻者見面。


普外科曾醫生


無論在影視劇橋段中,或者現實生活裡,我們都可以看到病人在做器官移植手術前後。除非是親屬直捐否則醫院不會讓器官捐贈者和受捐者認識,這是為什麼?

我們都知道,手術有成功,就會有失敗,如果移植手術成功了,那就皆大歡喜。如果不成功,那麼,受捐者的家屬很有可能會找到捐贈者及其家屬。再次請求幫助,這將打擾到他們的正常生活。

而且,有的家屬救人心切,還可能做出一些極端的行為,強迫捐贈者,使其受到傷害,那影響就太壞了。

另一方面,雖然說器官捐贈是志願者的自願行為。但很多家屬並不理解,有的甚至覺得,就是受捐者的存在,才讓他親人的身體不再完整。於是生氣,憤怒,甚至對受捐者做出報復打擊行為,實在太危險。

此外,如果讓器官捐獻者和受捐者見面,有的器官捐獻者家屬。還可能對受捐人提出一些條件,甚至是勒索,從而謀取利益。這對需要承擔高額醫療費的患者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總的來說,醫院不讓器官捐獻者和受捐者互相認識,主要還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安全及隱私,雖然看著不近人情,但確實也算考慮周到。

當然了,也不得不說,自願捐贈器官的人都是高尚的人,他們的無私讓需要幫助的人獲得了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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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器官捐獻,其實廣義上的器官捐獻包括三種,第一種細胞捐獻,比如骨髓移植治療白血病,第二種組織捐獻,比如皮膚移植治療燒傷,第三種就是器官移植,常見的腎臟移植、肝臟移植就是這種類型。


器官捐獻作為一種新型的醫療技術,救治了不少絕症患者。在器官捐獻過程中,現在國際上公認的捐獻原則就是題主所說的捐獻者與被捐者禁止見面,互不知情,這個原則稱為“雙盲原則”。


那麼為什麼要這樣做呢?個人覺得原因有這樣幾點:


第一,杜絕器官買賣,減少犯罪。


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很多疾病可以通過器官移植來治療。比如尿毒症患者腎臟移植,這個技術在我國已經是比較成熟的技術。


有個同事就做了腎臟移植,已經八年了,生活的很好。


但是移植器官短缺的問題是這個技術中面臨的很嚴重的問題,如果患者治病心切,又有經濟實力,難免會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供體。


有一段時間人們曾經傳言有買賣器官的團伙,捐獻者與被捐者信息齊全,愛心平臺做好註冊登記,加上醫院嚴格把關就可以杜絕不明來歷的供體。


這樣就能杜絕買賣,減少犯罪,保持社會穩定。


第二,保護捐獻者與被捐者的隱私,維護他們的確身利益。


自從2015年禁止使用死囚器官移植之後,器官捐獻完全屬於自願、無償。


捐獻者通過愛心平臺將自己身體的一部分捐獻出來,救助有需要的病人。


器官移植的成功率目前只有百分之七十。


像骨髓是可以再生的,移植失敗時候,患者家屬可能就有再次移植的慾望,沒有保密就可能出現逼捐的事,干擾捐獻者正常的生活。這對捐獻者是及其不公平的。


有書君曾經見過這樣一則報到,湖南一位骨髓捐獻志願者,因為某種原因不能實施捐獻,但是個人信息洩露,患者家屬道德綁架,出現了點名“逼捐”的事件,網上引發了大量質疑與爭論,干擾了捐獻者的正常生活。


對於被捐者,手術花費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如果沒有保密,捐獻者及其家屬有了非分之想,再去索要錢財,也會給患者及其家屬造成困擾。


禁止捐獻者與被捐者見面,保護各自隱私,可以避免此類事件發生。


所以我們國家現在所有的器官捐獻都由第三方組織參與管理的器官捐獻體系通過計算機處理,在這裡人人平等,將供體移植給有需要的人。


因為互不知情,減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第三、使器官移植真正成為利他行為,減少患者精神壓力。


器官移植是捐獻者無私奉獻的一種行為。


捐獻者的初心就是救治他人,讓自己的生命能夠以另一種方式延續,他們信豐人道、博愛、奉獻的精神,這個群體是值得尊重的。



這中間有很多遺體捐贈者。對於接收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減少精神壓力,戴安娜王妃因車禍去世,她的器官曾救了八個人,受捐者沒有“我身上有王妃的器官”的精神負擔,因為王妃的器官到底捐給了誰,連手術醫生都不知道。


由此可知,醫院禁止捐獻者與被捐者見面,是完全有必要的。


這樣做對對捐獻者、被捐者、對醫院、對社會都可以防患於未然,用規則行事,規範社會秩序。


幸生


當你用鼻子聞到過一種氣味,嘗過一個很好吃的食物,聽到一段美妙的旋律,你的大腦都會記憶存留印象。但是你知道人體其他器官心臟、肺臟、腎和肝臟等也是有記憶功能的嗎?

我們知道器官捐贈是無私奉獻的行為,而器官來源無非是死囚器官捐獻和死後自願捐贈,大多數人應該不想有一個死囚家人,或者太像器官捐獻者,遇到對方家人傷心找尋。

你不相信器官捐獻是真的嗎?看完下面兩個事例你就相信了。

一、據英國《每日郵報》報道,一名澳大利亞男子,在接受心臟移植手術後食性大變,變得愛吃漢堡和薯條。原來這顆心臟的原主人是一名18歲的少年,原來也愛吃漢堡和薯條。

二、一名10歲小女孩,不幸被人殘忍謀殺了。心臟移植給了一名患心臟病的7歲小女孩,在接受心臟移植後,她開始頻頻做噩夢,夢到自己被人謀殺!令人大吃一驚的是,美國警方根據7歲女孩對夢中兇手的詳細描述,一舉逮捕了那名殘忍謀殺10歲女孩的兇手!

據科學家統計,至少有70個器官移植者在手術後,性格變得與器官捐獻者相似。

美國亞里桑那州大學著名心理學教授蓋裡·希瓦茲20多年調查研究後認為:人體的所有主要器官都擁有某種“細胞記憶”隱功能。

這樣看來醫院不讓雙方見面是對的,防止出現利益糾紛問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心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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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的發展,器官移植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情了,我們經常可以聽到某某無償捐獻自己的器官給身患重症的病人,這本來就屬於一種博愛的表現。那麼既然別人已經答應捐獻器官了,為什麼醫院會禁止器官捐獻者和被捐獻者見面呢?我覺得有以下幾個原因:

1.無償捐獻屬於合法行為

我們都知道我國禁止器官買賣,捐獻器官也是無償的,所以如果雙方就器官自己定價格的話,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為了防止捐獻者與被捐獻者就器官引起利益或者金錢糾紛,於是醫院就會禁止雙方見面,我覺得這也是對雙方權益的一種保護,畢竟誰也不想在自己病入膏肓的時候遇到這種事情。

2.防止被捐獻者出現心理負擔

在器官沒有移植到被捐獻者身上的時候,如果雙方見面的話被捐獻者一定會有極大的心理負擔,畢竟別人無償把自己身上的器官捐獻給自己了,被捐獻者心裡肯定也非常的不是滋味,如果不是迫於無奈或者有難言之隱,誰又會好端端的把自己身上的東西捐給別人呢?


我覺得主要有這兩點,大家又有什麼看法呢?歡迎各位在文章下面留言評論!


大貓聊三農


嚴格說來本題有誤,因為器官捐獻大多發生在親屬之間,或者自願捐獻者死後才會將其器官捐獻。因此,醫院並沒有規定器官受體於器官供體之間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見面。事實上,骨髓移植是禁止捐獻者於被捐獻者相互見面。

按照慣例,醫院進行骨髓移植時既不會向雙方透露對方是誰,更不會同意讓雙方見面。那麼,這樣做的目的何在呢?其實是為了充分保障捐獻者於被捐獻者雙方利益。

一方面,骨髓移植手術的成功率雖然很高,但也並非是100%的成功率。如果第一次骨髓移植手術失敗,那麼第二次、第三次的骨髓移植手術也多半會同樣失敗,因此沒有必要再繼續折磨捐獻者身體進行二次手術了。但是,被捐獻者本人及其家屬是不會輕易放棄的,求生欲會讓他們失去理智,想方設法纏著捐獻者求他二次捐獻,這無疑會對捐獻者的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因此,不讓被捐獻者知道捐獻者是誰,是為了保障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很多人都是貪婪的,如果讓捐獻者事先知道被捐獻者是誰,他很有可能會私下找到被捐獻者要求給錢,否則就威脅道不再捐獻。一道這樣,為手術掏空家底的被捐獻者的經濟條件會雪上加霜,並且買賣人體器官本身也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的。

因此,不讓捐獻者知道被捐獻者是誰,是為了保障被捐獻者的個人利益和社會的善良風俗。
當然,骨髓移植手術成功一年以後,就允許雙方互相見面了。


冰焰


許多人對醫院禁止捐獻者與被捐獻者見面感到有些不解,為什麼不讓被捐獻者見見自己的救命恩人或者是其家屬呢?

一、防止出現利益糾紛問題

如果捐獻者和被捐獻者互相知道對方的身份的話。那麼被捐獻者無疑欠下了一份很大的人情,捐獻方也可能會借題發揮,向對被捐獻一方進行道德綁架要求其為自己辦事又或是進行金錢的索要,所以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就有了這麼一條規定,從根本上避免了不必要的利益糾紛。

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心理負擔

要知道許多的器官捐獻都是將死之人為了為社會做出最後一點貢獻做出的決定,如果雙方見面的話,可能捐獻一方會比較欣慰,得知了自己器官的下一任主人是什麼樣,而被捐獻一方見過器官捐獻者之後,可能在以後的生活中都會對自己見過的那個捐獻者心存愧疚,甚至一輩子活在陰影之中,所以雙方不見面也是避免出現這種不必要的情況出現。

三、器官捐獻本來就是無償的公益行為

器官捐獻本來就是一種無償的公益性行為,所以根本也沒有必要去安排器官捐獻者和被捐獻者見面,做好事不留名才是真的行善,如果知道了雙方的身份,即使你本人不索要什麼,但不保證你的家屬也一無所求,所以想要真正的做出一點貢獻,也沒有必要知道自己的器官捐給了何人,真正的“雷鋒”做好事也不會去因為自己的貢獻去索求什麼。

智聯校園 張小勇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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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聯校園


世界上有那麼幾種人,一是認為自己救了人,沒賺到錢有點吃虧了。二是被救了沒成功,就會追著你不放。

我想這個也是想保護一部分人的利益吧。我們暫且不說醫院方。

首先若是自己救人了,你見了對方的家屬,發現對方非常有錢。這時候,你內心或許有點不平衡。而關鍵是對方也沒有表示什麼感謝。這時候你就更不平衡了。因此,你會很後悔,你會追著家屬不放,希望得到補償。這樣就很麻煩了,本來單純的一個救人事件,到後來牽扯了利益就不同了。失去了原來的味道。關鍵是,這個救人本來也沒錯。所以,這樣也不太好判斷了。


另外一種,若是自己親人被救了,但是後續又發生什麼狀況了,需要繼續救助,若是知道誰的匹配,那被救者的親屬肯定不會放過救命的機會啊,一定會跟著對方,就算下跪,就算求爺爺告奶奶都行,只要能救人命。這也是為何避免見面的另一個原因了。


其實,若真的是救人,見不見家屬又有什麼關係呢?若真的是被救,想感謝人或許去幫助更多人不是更好嗎?所以見不見又有什麼關係呢?


捐贈的目的不就是救人嗎?被捐贈者倒是應該主動感謝被捐贈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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