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自己和公司產生了勞動爭議,法律規定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公司是以營利為主要目的,而基層勞動者,是以賺錢為目的,雖說公司產生的利潤,是全體員工共同努力工作的結果,但是公司的老闆卻不這樣想,彷彿公司的利潤全部都應當是自己的,該給員工辛苦賺來的工資時,總是十分不情願,正常的工資都有時發的不及時,更別說當你和公司產生爭議,需要公司賠錢時。絕大部分情況下,弱勢的基層員工,根本無法自己和公司達成和解,90%以上都要通過法律程序解決,這就是現實,不懂法的,就更不會保護自己。所以,基層員工,一定到要了解一定的法律常識。

那麼在和公司產生勞動爭議時,法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呢?

1,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條的規定,員工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自己去找公司協商,也可以請工會幫助協商。不過大家都明白,現實中這一步基本沒有任何作用。但是沒有任何作用,也要走這一步,這樣就看起來是公司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而不是你不願意。

2,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組織的安排下,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那麼此時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把相關的證據材料準備好,立案一般不會有太大問題。此條還規定,當雙方當事人自行調解成功後,一方當事人不願意履行調解協議時,此時,也可以申請仲裁,要求一方當事人履行協議。

3,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的規定,當公司一方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用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所謂勞動行政部門,就指的是當地的勞動局。

總的來說,就是四種方法,自己協商,在仲裁委或者工會的主持下調解,仲裁,和訴訟。訴訟大家都明白,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就可以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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