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表決通過 司改成果法律化制度化

第1001期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以169票贊成,3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共6章53條,不僅條文數量增加了近一倍,體例、內容上也做了較大修訂完善。

此次修法為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通過後的一次大修,修法亮點集中體現為司改成果法律化制度化。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於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作用十分重視,各項檢察改革穩步推進,一些涉及檢察職權配置、完善法律監督措施的改革文件陸續出臺。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在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的基礎上,增加了檢察院設置法定原則、司法公正原則、司法公開原則、司法責任制原則、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原則等基本原則。新法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任務,完善了人民檢察院的設置和職權,完善了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措施和方式,可謂亮點紛呈。

很多近年來行之有效的檢察新舉措,在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亮相”。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迴檢察。這一規定為檢察機關完善派駐檢察室和巡迴檢察相結合的監督工作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充分吸收改革成果,將依照法律提起公益訴訟作為檢察機關的基本職權;明確檢察官實行員額制;規定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完善了人民檢察院的辦案組織,劃定了檢察長與檢察官的職責權限,等等,這些新規定的出臺,有利於在堅持檢察一體化原則的同時,貫徹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改革要求。

在保證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剛性方面,新法也有規定。比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上述規定對保障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效果,增強法律監督工作的實效具有重要意義。另外,修訂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增加規定,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可以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就是對司法改革成果的法律化制度化。

修訂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檢察機關自覺接受監督、推進規範司法也有了更完善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監督員依照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實行監督。”沒有將監督範圍限定在辦理刑事案件,為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等領域進一步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留下空間,使人民監督員制度在檢察機關工作重心聚焦於檢察監督主業的時代背景下煥發新的生命力。該法還對領導幹部不得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作出明文規定,將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此外,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還對檢察機關的編制管理、經費保障、人員培訓、信息化建設等作出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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