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月嫂」不滿,朋友圈中撒怨氣,結果惹上官司遭索賠

山東高法

對“月嫂”不滿,朋友圈中撒怨氣,結果惹上官司遭索賠

以案說法

案情簡介:

原告楊某從事月嫂、育兒師工作,被告劉某是博山某家政服務部的負責人,從事月嫂、護工等中介服務工作。2018年2月,被告承接了淄川某小區居民王某需求月嫂看護孩子的業務,就介紹原告去做。因被告在承接王某需求及介紹原告工作時,均未對工作時間進行充分說明溝通,在原告與王某協商服務事項時,王某要求原告值夜班,而原告因家庭原因無法承接值夜班的工作,二人未能達成用工合意。事後王某對被告及家政服務部多次表達不滿。被告認為受到王某指責系原告原因導致,於是在微信朋友圈發佈關於原告對工作不負責的消息,內容涉及原告的職業素養並附上原告的照片,以此發洩怨氣。原告認為劉某的行為導致原告的名譽及工作信譽受損,遂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對“月嫂”不滿,朋友圈中撒怨氣,結果惹上官司遭索賠

裁判理由和結論:

在本案中,被告劉某在微信朋友圈發佈關於原告楊某對工作不負責的消息,內容涉及原告的職業素養並附上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損害了原告的工作信譽,造成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依法應當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承辦法官認為發生此糾紛的原因系雙方交流溝通不夠產生誤會導致,給雙方解開心結,消除誤會是消弭雙方矛盾的根本方法。基於此,承辦法官組織當事人當面互相陳述還原事實,與她們一起分析每一個細節、節點,最終使雙方都認識到了誤會產生的原因確係工作忙亂,沒有將相關細節交流清楚。

後承辦法官又向被告釋明相關法律規定,闡述損害後果,被告認識到了錯誤,經原告諒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被告劉某於2018年3月2日刪除其發佈至網絡上的侵犯原告楊某名譽的信息,當面向原告楊某賠禮道歉,並在微信朋友圈發佈道歉信,刊登天數不少於30日;(二)被告劉某於2018年3月2日賠償原告楊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已當庭過付);(三)原、被告均同意對該糾紛做一次性終結處理,此後雙方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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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提 醒: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各合作方應當強化交流溝通。合作方之間遇到問題和糾紛,當事人應當先認真仔細查找原因,不要想當然的對合作夥伴作出懷疑,進而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因此我們提醒大家,在使用網絡交流平臺時,要合法、合理,不發佈虛假事實,不傳播沒有根據的消息,不為洩私憤而攻擊他人聲譽,積極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交流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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