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簡單來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法院將不予立案,導致案件無法進入庭審審理,已經立案的將裁定駁回起訴。
在行政訴訟中必須注意三大起訴期限,分別在《行政訴訟法》第45條(複議案件的起訴期限)、第46條(一般與最長起訴期限)、第47條(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起訴期限)。
行政複議案件的15天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例:在葛志慧訴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豐臺區政府”)、北京市豐臺區盧溝橋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豐臺區盧溝橋鄉政府”)信息公開案中,葛志慧對豐臺區盧溝橋鄉政府作出的信息公開答覆不服,向豐臺區政府申請複議。豐臺區政府作出豐政復字[2017]第56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該行政複議決定於2017年5月26日送達給葛志慧,而葛志慧2017年7月20日才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豐臺法院”)郵寄遞交起訴材料,豐臺法院立案受理。因葛志慧起訴已經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且葛志慧超期起訴無正當理由,豐臺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如此案在立案階段,豐臺法院發現葛志慧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應裁定不予立案。
2個月後才能起訴的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4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該條明確規定了,起訴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案件,應該在申請之日起2個月之後才能起訴。
比如以下案例:哈爾濱市道外區澤堃食品加工廠、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案件中,2017年3月8日哈爾濱市道外區澤堃食品加工廠到市交警隊處申請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擬將原登記在哈爾濱市太平區澤堃食品加工廠名下的車牌號黑A×××××帕薩特小型轎車變更登記在哈爾濱市道外區澤堃食品加工廠名下,同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其起訴不具備法定條件,裁定駁回哈爾濱市道外區澤堃食品加工廠的起訴。此案本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將裁定駁回。
6個月、5年、20年的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是一般起訴期限和最長起訴期限的規定。一般起訴期限為六個月,自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但是,無論原告是何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這是最長起訴期限。
起算點:
- 一般起訴期限(6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
- 最長起訴期限:不動產為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5年。
所以需要注意,上述兩種期限的起算點不一樣,就存在一般起訴期限未超過,但已經超過了最長的起訴期限的情形。
比如以下案例:在邢忠越訴北京市順義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順義區住建委”)一案中,邢忠越認為順義區住建委2007年11月15日核發的京建順拆許字〔2007〕第194號《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2017年8月1日,邢忠越向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順義法院”)提起訴訟,順義法院立案受理。因邢忠越針對被訴房屋拆遷許可證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法定的5年最長起訴期限,順義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如此案在立案階段,順義法院發現邢忠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應裁定不予立案。
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案件勝敗的基礎和前提,如果已經超過起訴期限或者未達到起訴期限,則面臨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的後果,法院也不會來審理案件的爭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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