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涼山州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背景

今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習近平主席簽署第9號主席令予以公佈。從明年1月1日起,將全面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按照 “一次修法、兩步到位”的步驟安排,從今年10月1日起,個稅改革過渡期政策開始實施。過渡期政策財稅〔2018〕98號明確:對於個體業主的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在減除5000元費用扣除標準後計稅。

二、制定依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個人所得稅改革過渡期政策貫徹落實的通知》(稅總函〔2018〕484號)。

三、核定徵收情形

對在我州轄區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本公告的規定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應按查賬徵收的方式據實徵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核定徵收的方式。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徵率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4號)的規定,對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徵個人所得稅。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鑑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六、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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