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聞」海外代購成走私?獲刑十年判太重?

「法院新闻」海外代购成走私?获刑十年判太重?

「法院新闻」海外代购成走私?获刑十年判太重?

案件提要

被告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走私普通貨物進境後在國內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本案中,被告人行為不僅是逃稅,更涉及走私。

爭議焦點

海外代購和走私的邊界究竟在哪?

基本案情

2013年,遊某設立淘寶店用於銷售進口高檔服裝,同年5月起,開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HI≈STYLE,BISBIS、FASHIONCLUB等多家服裝公司通過刷卡支付大量採購各種服飾,通過快遞郵寄、僱請“水客”偷帶及自行攜帶等方式走私進境,並由其網店“TSHOW進口女裝店”在境內銷售牟利。

經統計,被告人遊某在香港刷卡購買並走私進境的服飾金額共計人民幣11400558.93元。經核定,上述服飾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3005187.33元。

裁判結果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遊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走私普通貨物進境後在國內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遊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遊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查獲的服裝、鞋子、包等走私貨物五千餘件,依法予以沒收。扣押的其他貨物、物品,折價後作為被告人遊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維持珠海中院對遊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銷珠海中院(2017)粵04刑初159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對移交及查獲物品的處理部分;扣押的非走私貨物、物品,折價後抵作上訴人遊某的罰金,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海外代購活躍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然而海外代購併非法外之地。隨著明年1月電子商務法的出臺,海外代購行為將進一步被規範,而以被告人遊某走私案為例的同類型案件的審判,也意味著代購行為的合法性、與犯罪行為的界限、刑事入罪標準等民眾關心的問題進入了公眾關注視線,對於代購行為合法化、規範化的良性有序發展以及公眾對於司法裁判公信力的認可,都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法官:代購行為本身是合法的,是否違法取決於代購後是否申報和繳納稅款。本案中,遊某以盈利為目的,在未向海關如實申報的情況下,通過自行攜帶、僱請水客偷帶或者快遞郵寄等方式,將從境外購買的商品運輸入境銷售,其行為系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關稅的違法行為,當偷逃應繳稅額達到人民幣十萬元以上這一數額較大的標準時,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小編:遊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是否過重?

法官:本案中,被告人遊某從香港長期、大量採購服飾並未經申報走私入境,在其開設的淘寶店上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額達人民幣300餘萬元,依法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其偷逃的300餘萬元應繳稅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關於“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應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的規定,屬於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根據被告人遊某的犯罪事實、數額及考慮其較好的認罪態度,對其從輕判處起點刑,並在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判處罰金,量刑適當。

小編:遊某走私金額一千餘萬是怎麼認定的呢?

法官:對於代購併以網店形式銷售貨物的走私普通貨物犯罪,認定其走私貨物的金額,一般可根據走私貨物的倉庫入庫記錄、網店銷售記錄等書證進行統計。

本案中,被告人遊某在持續三年的走私犯罪過程中,大部分走私入境的貨物已經銷售,且調取的倉庫入庫記錄及網店銷售記錄存在缺失,在這一證據狀況下,海關選取了遊某使用信用卡在香港店鋪刷卡消費的記錄並進行了相應記錄扣除後作為計核依據是合理的。

同時,根據海關出具的計核說明、涉案信用卡交易資料及刷卡記錄彙總表,海關在計核時,並未不加區分地將遊某在香港的全部刷卡消費記錄計入,而是選取了交易地點或交易對象為遊某在香港購買走私貨物的十一家店鋪的記錄,不包含在其他場所的消費記錄,該統計標準是客觀的。

小編:走私普通貨物罪與逃稅罪的區別?

法官:走私普通貨物罪與逃稅罪的行為結果均是逃避了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其刑事可罰性也正是基於逃避應繳稅款的行為及數額,但兩罪中,此稅非彼稅。

逃稅罪屬於危害稅收徵管罪的刑法章節,其逃避的稅收,是以經濟單位和公民個人在國內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應稅收入額或應納稅所得額為徵稅對象的稅賦,徵收機關為稅務局;


走私普通貨物罪屬於走私罪的刑法章節,其偷逃的稅收,是以進出境的貨物或物品的流轉額為徵收對象的稅賦,徵收機關為海關,二者的犯罪客體、犯罪對象及客觀行為均不相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逃稅罪具有行政前置的入罪機制,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走私普通貨物罪,並無行政前置的入罪機制,偷逃應繳稅額達到人民幣十萬元以上即可入罪。

法官簡介

「法院新闻」海外代购成走私?获刑十年判太重?

石春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刑法碩士,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撰寫的“證據存疑案件的審查判斷及處理原則”案例獲評2015年人民司法案例評選三等獎;審理的“張某朋故意殺人案”獲“促公正·法官夢”第三節全國青年法官優秀案例評選活動優秀獎、獲評2016年全省十大刑事案例;撰寫的“原因自由行為的處罰依據及刑罰適用”、“毒品案件中誘惑偵查的合法性審查”等文章分別發表在《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司法》、《法庭》等刊物。

「法院新闻」海外代购成走私?获刑十年判太重?

法律信條: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

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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