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鬥毆無錄像,都輕傷,一方「對方的傷是老傷,與我無關!」

【案情簡介】

2015年4月14日10時許,小齊至本市閔行區莘浜路XXX號上海國櫃服飾城三樓物業辦公室內,因瑣事與被告人小馬發生互毆,期間雙方分別採用持菸灰缸砸、拳頭擊打等方法致對方受傷。經鑑定,小馬右小指遠節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伴移位,經手術治療後右小指末節、中節關節活動強直,小齊雙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二人均構成輕傷二級。同年8月6日、11日,被告人小馬、小齊先後接電話通知後主動至公安機關。

【律師提示】

如果雙方均構成輕傷以上,同時經認定任一方均不存在正當防衛情形,則雙方均需承擔刑事責任,均將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辯解意見】

小馬意見:承認小齊是被自己打傷的,對檢察機關主張的事實無異議;但是案發後,我的家屬已代為賠償小齊人民幣3.5萬元,就我對小齊的傷害雙方達成和解。

兩人鬥毆無錄像,都輕傷,一方“對方的傷是老傷,與我無關!”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小齊意見:1、自己被打後拿起菸灰缸欲砸小馬但被保安奪下;2、小馬的傷勢存在馬用手擊打他人而導致自傷的可能;3、即使小齊用菸灰缸揮擊,小馬可能用拳擱擋,而右小指則應蜷縮起來不會造成遠端骨折;4、初診記錄為“骨折”,複診記錄為“粉碎性骨折”,初複診顯示非同種傷勢,故小齊不應對複診傷勢擔責;5、骨折傷勢可能在案發前已經存在。

【律師提示】

刑事案件中,經賠償達成和解可以對賠償人予以從輕處罰。

【爭議焦點】

小齊是否擊打以及小馬的傷勢是否系小齊擊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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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簡要觀點】

此涉及事實及因果關係問題,需依在案證據並加之理性分析進行評判。首先目擊證人王某某、馬某甲的證言可以證實,小齊進門後即持菸灰缸對小馬進行砸擊,馬用手擱擋。

其次,證人劉某某的證言雖提及看到小齊拿起菸灰缸但既未見小馬被砸,也未見馬拳擊小齊,而小齊的傷勢客觀存在且經查實系案發時造成,則以實事求是的觀點可認為劉某某當時沒有完整看到案發過程,其證言不足以否認小齊實施傷害行為。

再次,鑑定人的證言表明,小馬右小指前端的傷勢應系與硬物高速接觸造成,幾無拳擊他人而自傷之可能性,而且案發環境也沒有其他硬質物品存在,小齊及其它證人也均未提及小馬曾有以掌劈砍的毆打方式。

此外,鑑定人閔某某的證言可知,粉碎性骨折需要手術治療。考慮醫療實踐,根據初診結果結合鑑定意見內容可認為小馬的手指傷勢並未在案發後加重。

最後,觀小齊多次供述可知,小齊多次提及其姐姐被他人拉扯頭髮衣服,庭審時又稱與小馬平日素無恩怨。即先是多名保安在商場經理辦公室中竟對眼前廝打不予勸阻袖手旁觀,後有小馬在小齊進門之際不由分說對素無恩怨者報以拳擊,以上兩點著實有違常理令人難以置信。面對如此變化不定、不合常理的表述,不能予以忽略。

兩人鬥毆無錄像,都輕傷,一方“對方的傷是老傷,與我無關!”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至於小馬傷勢形成時間,沒有證據顯示馬右小指的傷勢為陳舊傷。而如傷勢系案發前新近造成,但馬卻不顧需頻繁使用的右手骨折傷勢,不予包紮固定,還要忍痛與他人互毆,最後藉此陷害他人的推測過於離奇,實難接受不屬合理懷疑。

基於存在小齊持菸灰缸砸擊小馬的行為,且傷勢與行為具有因果關係,那麼不存在小馬握拳擱擋菸灰缸的可能。另結合案發、歸案及就醫時間自然相連等因素,可排除其他因素導致小馬受傷的可能。法律的創制是理性的,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而社會則需要司法過程中的良知。司法是法律的現實化,司法中有了良知,法律才不會顯得僵硬,司法的產品也不會讓國民難以接受。

綜上,基於法律與查證的事實、出於人類理性與司法良知,對小齊的意見,不予採信及採納。

【裁判結果】

一、小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二、小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兩人鬥毆無錄像,都輕傷,一方“對方的傷是老傷,與我無關!”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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